[案例介绍]
2003年10月30日,福建省福州市的自然人徐贞政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了“老福洲+拼音”、“老福洲+拼音+图形”、“老福洲风味小吃”等系列商标,指定的服务项目为第43类的“自助餐厅,饭店,餐馆,备办宴席,餐厅,临时食宿处出租,茶馆,酒吧,旅游房屋出租,养老院”等。
2005年11月,国家商标局下发“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八项以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驳回这些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福洲”与福州字形相近,作为商标易造成消费者误认,产生不良影响。
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了复审。
[复审理由]
“老福洲”的“洲”字并不同于地名“福州”中的“州”字,二者有着较为明显的差别;申请复审商标“老福洲+拼音”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了很显著的特征,其显著性和可识别性进一步得到增强。
另外,申请复审商标是申请人投入了大量的财力、物力等资源精心培育出的知名品牌,若该商标被不予注册,将会对申请人及其经营的企业产生较大的不良影响。
[商评委裁定]
经审理,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委决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案例评析]
严格的说,本案的申请复审商标“老福洲”并没有包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只是选用了与福州文字非常近似的“福洲”二字,因此从字面上看,并不符合《商标法》第十条第八项的表述。本案的“老福洲”商标被驳回,单独引用《商标法》第十条显然较为牵强,但审查员以“易造成不良影响”进行兜底,则似乎已经补强了驳回理由。其这样驳回该商标,是依据了国家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联合公布的《商标审查标准》:商标文字构成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同,但字形、读音近似足以使公众误认为地名,从而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
这样看来,本案的申请复审商标“老福洲”由于“福洲”二字无论从字形上看还是从读音上看都与省会城市“福州”构成高度近似,因此有较大的可能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者使相关公众对该商标标识的菜品口味、环境等产生联想。
在接手该案时,笔者认为该商标通过复审的前景并不乐观,经过反复考量后,认为本案的切入点有二:一为“老福洲”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已经具有了相当的显著性;二为申请人对该商标已投入了大量精力,若商标被驳回将对申请人造成不良的影响。
基于以上两点思路,笔者与申请人进行了多次的沟通,要求申请人提交充分的商标使用证据,如各店面实景照片、加盟协议、顾客来信、街面广告、报纸杂志等媒体的报道等等一系列的资料,另外,申请人还请相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等政府机构出具了“老福洲”已长期使用并为当地消费者所熟知和喜爱的证明文件。统一整合这些资料,我们能够看到,“老福洲”已经成为当地餐饮行业的知名品牌,“老福洲”作为商标使用,能够与申请人产生唯一、特定的联系,因此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据此,申请人将复审申请递交到了商评委,并最终得到了审查员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