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公知技术/公知设计抗辩:
作为专利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公知技术,任何社会公众都有自由使用的权利。因此,如果被控侵权人使用的是一项公知技术,那么就可以考虑采用公知抗辩。公知技术抗辩又称作已有技术抗辩,是指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人以自己实施的涉嫌侵权技术方案或涉嫌侵权设计为原告专利申请日(含优先权日)以前已有的公知技术或公知设计,从而证明被控侵权人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原告的专利权。用公知技术或公知设计进行侵权抗辩时,该公知技术或公知设计应当是一项在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的、单独的技术方案,或者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认为是已有技术显而易见、简单组合成的技术方案。一般情况下,被告不能将多项公知技术组合在一起来进行公知技术抗辩。
七、 不侵权抗辩:
由于我国的专利侵权判定采用的是全面覆盖原则或者在等同基础上的全面覆盖原则,因此,如果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缺少原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被告就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也就是说,如果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中对应必要技术特征相比,至少有一项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中的相应技术特征存在本质区别,则不构成专利侵权。
当然,对于外观设计专利而言,如果被控侵权设计所使用的产品类别与专利产品既不相同又不类似,或者虽然产品相同、类似但所采用的外观设计从整体上观察后进行综合判定时既不相同也不近似,那么被告也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八、禁止反悔抗辩:
禁止反悔抗辩,是指如果专利权人在专利审批或无效程序中,为了确定其专利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通过书面声明或者修改专利文件的方式,对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了限制承诺或者部分地放弃了保护,并因此获得了专利权,那么在专利侵权程序中,当专利权人主张适用等同原则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禁止专利权人将已被限制、排除或者已经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也就是说,如果被控侵权人使用的技术方案正好是专利权人为了获得该专利授权而在专利审批、无效程序中所限制、排除或已经放弃的内容,那么被告的行为就不构成对专利权人该专利权的侵犯。
九、请求专利无效、申请中止审理:
实践中,被告采用得最多的抗辩策略往往是在答辩期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涉案专利无效的请求,然后再依据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向管辖法院提出中止侵权诉讼的申请。受理专利民事侵权诉讼的法院是否同意中止案件的审理,一般都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这一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来裁定。该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文献的;(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 (三)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
当然,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如果被告是在答辩期届满之后才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法院一般则不会中止案件的审理,但是经法院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的除外。另外,该司法解释还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关于已经被受理法院裁定中止的专利侵权诉讼应该在什么时间再恢复审理,实践中,法院往往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后根据该决定是否维持该专利权有效而决定是否恢复审理,一般也有以下两种不同的做法:一部分法院采取的做法是,一旦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了涉案专利的有效性,则不考虑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是否生效而直接恢复审理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另外一些法院则坚持要等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书生效以后再根据相应的结论恢复审理。在后一种情况下,可能还需要等待针对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书的行政诉讼程序全部结束,这样就会导致侵权诉讼中止审理的时间更长。
另外,对于被告采取的请求宣告专利无效并申请法院中止审理的策略,最高人民法院为了防止部分被告利用该司法解释有关中止诉讼的规定而恶意拖延诉讼程序,因此,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二条也赋予了专利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相应的应对措施,具体内容是:人民法院决定中止诉讼,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责令被告停止有关行为或者采取其他制止侵权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并提供了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可以在裁定中止诉讼的同时一并作出有关裁定。
十、非生产经营目的抗辩: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因此根据现行专利法的上述规定,专利侵权行为首先应该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实施行为,否则,如果行为人实施专利不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则不构成专利侵权。例如:如果试制药品的行为仅仅是为了将试制药品用于正式上市前的行政审批程序,那么试制药品的行为就不属于生产经营目的,不构成对专利药品的专利侵权。
结束语: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不同个案的被告可能会存在完全不同的抗辩策略,如果选择了适当的抗辩策略也许会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成败。因此,无论是被告还是被告的代理人,都应该充分挖掘案件中的每一个细节,对各种抗辩策略予以合理取舍,以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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