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深化和对外经贸关系的发展,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持续大幅增长。2001年-2007年,中国地方法院共审结涉外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634件,年均增长57.96%,增幅高于整体知识产权案件一倍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说,中国对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态度始终是明确的、坚定的。对于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我们始终坚持依法公正审判和平等保护原则,确保知识产权审判的独立性和中立性,维护中国司法良好的国际形象。
“知识产权审判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妥善处理与贸易有关的重大知识产权纠纷,积极服务于统筹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既确保遵循相关国际公约及国际惯例,优化投资环境,促进国际经济合作,也始终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激励和促进自主创新,提升我国的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曹建明说。
最高法院要求各级法院依法妥善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积极促进对外关系的发展。在审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时,要正确处理本国利益与他国利益的关系,既不片面夸大国家利益,搞狭隘的民族保护主义,又要防止因国内外各方面的各种压力而影响公正审判和平等保护。要正确处理对外关系与具体案件审理的关系,无论普通涉外案件还是引起国际关注的敏感性案件,都要严格依法办案,不能为盲目迎合片面的外部舆论而牺牲公正司法。要正确处理好本国当事人与外国当事人的利益关系,遵循国民待遇原则,信守国际条约,严格依法保障中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平等保护其实体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在部署今后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时提出,要特别注意依法审理好涉及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技术合同等技术性知识产权案件,涉及商标、商号、商业外观、地理标志、奥林匹克标志和世界博览会标志等特殊标志、网络域名等知识产权案件,以及涉及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信息网络、文化娱乐、广告设计等领域的知识产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要依法积极慎重适用诉前临时措施,注意适度从严掌握认定侵权可能性的标准,防止当事人滥用诉前临时措施。
最高法院鼓励积极探索对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进行专业评估,在条件成熟时适当引入由专业机构进行专门评估的损害赔偿认定机制。
2001年至2007年,中国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水平不断提高,一审结案率由73.52%上升到79.9%,一审案件调解撤诉率由47.45%上升到55.48%,平均调解撤诉率达到5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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