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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 | 总第15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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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附图的作用及其在专利程序中的修改
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张元俊
 
  图被称为“工程师的语言”,它所含有的信息量常常是很大的。一幅附图所表示的内容,往往用再多的文字语言也无法清楚地予以表示。因此,对于有附图的说明书来说,附图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本文对说明书附图的作用及其在各个专利程序中的修改进行综合的描述。

  说明书附图的作用在于用图形补充说明书文字部分的描述,使人能够直观地、形象化地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每个技术特征和整体技术方案。

  在确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时,有以下两种较为极端的学说:一是周边限定论,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完全按照权利要求书的文字确定,对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要作严格、忠实的解释,其文字表达的范围就是专利权保护的最大范围;二是中心限定论,指权利要求的文字所表达的范围仅仅是专利权保护的最小范围,可以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方案为中心,通过说明书及其附图的内容全面理解发明创造的整体构思,将保护范围扩大到四周的一定范围。前者有利于社会公众明确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过于突出权利要求撰写的重要性,略有疏忽将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不利于为专利权人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后者使得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比较灵活,但是这个过于灵活的保护范围对于社会公众来说不太公平。

  我国采用的是与《欧洲专利公约》相同的折衷原则。因此,在确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时,说明书及其附图具有解释作用。

  专利法第五十六条对于说明书附图的法律地位进行了明确的阐述,该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专利法第五十六条涉及如何确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规定,在明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大前提下,允许利用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表达的保护范围作一定程度的修正,以达到更加合理的结果。

  正因如此,在提交新申请以及审查过程的中间修改阶段,对于说明书附图都具有严格的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那么什么是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所称的“必要的时候”?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如果用文字足以清楚、完整地描述其技术方案,则该发明专利申请可以没有附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实用新型必须包括附图。

  在提交新申请后,进入后续的审查阶段。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当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缺乏附图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在此期间,申请人也可对说明书附图进行修改。申请人对其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所做的修改,必须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对于说明书附图的修改,当然也必须符合该项规定。

  在说明书文字部分写有附图说明的,说明书应当有附图。说明书有附图的,说明书文字部分应当有附图说明。

  说明书文字部分写有附图说明但说明书无附图或者缺少相应附图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删除说明书文字部分的附图说明,或者在指定的期限内补交相应附图。申请人补交附图的,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或者邮寄补交附图之日为申请日,审查员应当发出重新确定申请日通知书,并修改数据库中的申请日,此时,不能保留原申请日,否则,如果能够由申请人随意修改其说明书附图,由于说明书附图具有解释权利要求的作用,将造成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确定,从而对社会公众不公平。但申请人删除相应附图说明的,可以保留原申请日。

  在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审查阶段,申请人可按照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补正通知书的要求,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此时,对说明书附图的修改必须遵循如下规定:

  首先,必须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这是一个总的原则。

  其次,可以根据说明书附图对附图说明进行修改。申请文件中有附图,但缺少附图说明的,允许补充所缺的附图说明;附图说明不清楚的,允许根据上下文作出合适的修改。

  可以删除说明书附图中不必要的文字说明,对于附图中明显可见并有唯一解释的结构,允许补入说明书并写入权利要求书中。

  还可以删除附图中不必要的词语和注释,由于原说明书附图所公开的内容也属于原始公开的内容,因此,原说明书附图中的文字说明也可在修改时补入说明书或者写入权利要求书中。

  允许修改附图中的标记使之与说明书文字部分相一致。

  在文字说明清楚的情况下,为使局部结构清楚起见,允许增加局部放大图。

  修改附图的阿拉伯数字编号,使每幅图使用一个编号。

  增补原说明书中未提及的附图,一般是不允许的;如果增补背景技术的附图,或者将原附图中的公知技术附图更换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附图,则应当允许。这是因为该修改仅涉及背景技术而不涉及发明本身,且增加的内容是申请日前已经公知的现有技术,因此是允许的。

  在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前,还允许审查员对准备授权的文本的附图依职权修改,例如删除附图中不必要的文字说明等。审查员所作的上述修改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在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无效阶段,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因此,在此期间不允许对说明书附图作出任何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