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规定》)于2月18日公布。
当前,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主要表现为注册商标之间、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注册商标与著作权之间,以及企业名称之间的权利冲突,还表现为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在境外注册企业名称在境内使用等各种形式。
近年来,因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民事权利冲突引起的各类民事纠纷增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引起了广泛关注,也成为知识产权审判中的热点和难点。
由于知识产权权利的取得是依据不同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各类知识产权权利产生的方式也有所不同。著作权是作品自创作完成自动产生;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的权利是基于经营使用产生;而商标权、专利权、企业名称权则要经不同的行政机关依法注册、登记产生。如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分属商标局、知识产权局和版权局分别授权或管理。当这些知识产权被不同的权利人拥有时,不同权利行使过程中就可能产生冲突。
当前,这些权利冲突主要表现为注册商标之间、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注册商标与著作权之间,以及企业名称之间的权利冲突等,还表现为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在境外注册企业名称在境内使用等各种形式。
解决这些权利冲突,既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迫切要求。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审理权利冲突纠纷案件中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一定经验,形成了诸多共识。为进一步正确审理此类纠纷案件,统一司法标准,针对审判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且认识比较成熟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已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公布,并将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
规定草案曾于2005年12月至2006年2月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到很多很好的修改建议
这一《规定》确实是在反复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多次修改的基础上起草而成的。我们曾于2005年12月至2006年2月通过互联网就此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到了很多很好的修改建议。由于权利冲突的解决还涉及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协调和衔接问题,我们在起草中曾多次、反复征求了立法机关、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等单位的意见,并得到了他们的大力支持。
《规定》不求面面俱到,仅对案件受理和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等亟待解决的问题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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