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始建于1954年,是我国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由前苏联援建的重型装备制造企业,是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国有独资的国家重大装备骨干企业之一。主要业务范围为:重型机械制造、新产品开发、产品售后安装调试服务,机械、铸锻焊技术咨询。
2002年,“一重”注册商标被认定是黑龙江省著名商标;一重集团公司生产的“一重”牌重大装备为黑龙江名牌。
前不久,一重集团发现浙江省曲某在第7类“采掘机”等产品上申请了“一重”商标,遂委托集佳公司代为提起商标异议申请。集佳公司法律部李律师认为:“一重”商标是一重集团的注册商标,也是一重集团使用广泛的企业字号以及规范的简称,基于一重集团自身具有的强大的经济实力以及社会影响力,“一重”商标取得了极高的知名度,与一重集团之间已经形成了高度的统一。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时间是2005年4月30日,明显晚于 “一重”商标的核准注册时间(2000年),更晚于其最早使用时间(1954年)。
另外,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和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商品同属于第7类的产品。虽然并未完全覆盖在同一个群组,但是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商品却和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具有密切的关联,都属于机械类产品,都应用于工业生产,具有近似的功能用途,具有相同的消费群体和消费对象,都是通过特定的场所销售。因此,两者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场所上都具有极强的关联性。
消费者势必产生被异议人与异议人之间存在某种特殊联系的错误认识,极易在市场上造成产源混淆,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误购,从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目前,本案已经上报至国家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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