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O”作为代表甲醛释放限量等级的标志,为国内外林产业工业行业内所公知和约定俗成为“甲醛释放等级符号”。然而,让人意想不到的是,我国内蒙古一位郭姓女士早在2002年12月,就以自然人的身份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EO意林生态”圆图组合商标,并于2004年9月获得了商标局的核准。
为了防止行业标准、公共资源被某个自然人所控制,也为了维护行业内众多使用“EO”商标的企业的合法权益,行业巨鳄——圣象集团义不容辞的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对“意林生态EO”商标的撤销申请。
作为圣象集团的代理人,北京集佳公司提出: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4年6月22日联合发布、2004年9月15日实施的胶合板国家标准zhogn,关于甲醛释放量的强制性规定中,明确将“EO”作为甲醛释放量最低的级别标志。中国林产工业协会在案件中也明确承认了“EO”是国内外林产业内公知和约定俗成的甲醛释放限量等级符号。争议商标中“EO”字样与作为甲醛释放限量等级标志的“EO”标志极其近似,指定使用商品又为该等级标志所使用的胶合板等,极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争议商标所使用的产品为甲醛释放量最低的“EO”等级产品,容易误导消费者并可能影响同行业中其他企业正当使用该等级标志,易产生不良影响。
最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下发裁定,认定争议人所提理由成立,撤销了争议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