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余姚一家洁具公司接受国外客户委托,贴牌生产洁具产品,却因与著名的德国高仪股份公司的“GRO-HE”、“RELEXA”商标近似,被工商机关多次查处,应高仪公司的要求,余姚洁具公司做出承诺:今后不再侵犯高仪公司的知识产权,否则,余姚洁具公司将赔偿高仪公司损失,数额按高仪公司产品的市场价格乘以侵权产品数量计算。之后一年,余姚洁具公司再次被抓到“傍名牌”,之后,高仪公司 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法院判决,余姚洁具公司赔偿高仪公司325万元,主要依据即为余姚洁具公司出具的承诺书。
案件分析:
以上案件乍看是一起普通的、常见的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案件,但是引人瞩目的是,其中判决高额赔偿的依据为一纸承诺书,而这纸承诺书区别于以往被告出具的“保证书”、“承诺书”在于:对于违反保证内容再次侵权的,被告承诺给予相当高额的违约金。而以前的诉讼中,原告为了熄诉,被告为了降低赔偿额,往往达成同意停止侵权的和解书,但是对于再次侵权的事项一字不提,其保证书相当程度上仅仅是被告人的一纸“道歉函”,是否能够起到防止“再犯”作用还是依赖于被告人“守信用”的道德品质。权利人再次违权的成本也将很高。
当然,签署了承诺书后,实现赔偿也需要有正确的诉讼策略,方可获得最大数额的赔偿,因为,我国法律规定,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时,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民事责任来行使请求权,由于选择不同,会带来截然不同的利益效果。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是指某一不法民事行为,既违反了合同规范又违反了侵权规范,同时具备了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导致了法律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竞合现象。具体到本案中,余姚洁具公司接受国外客户委托加工侵权产品,也侵犯了高仪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余姚洁具公司违反约定再次侵权,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余姚洁具公司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了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商标权利人高仪公司自然可以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任意选择对于自己最为有利的民事责任行使请求权。
通过以上案件分析,希望国内企业也从中吸取教训,作为加工企业,接受订单是应查明委托方的商标注册专用权,不能仅验其国外注册证,更应当验其在中国的商标注册证。因为,法律是具有地域性的,在国外取得的商标所有权一般只受该国的法律保护,进入中国加工、销售的产品,必须取得中国的商标注册。同时在出具任何具有“承诺”、“同意”信函时,三思而后行,当然,更为重要的是,应树立诚实信用的良好形象,发展自主品牌,走持续发展道路。
国内企业在维权时,也可以借鉴以上案例,约定数额较高的违约金,提高侵权个人、企业的违法成本,对于潜在的侵权行为起到震慑作用,进一步杜绝侵权行为发生,专注于市场的开拓与发展,避免日后为诉讼所累。
后记:
近日,驰名商标“汇源”侵权案件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告结。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保证:立即停止生产涉案侵权的果汁饮料,并分别赔偿汇源食品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和10万元,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则愿意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双方在签署调解书后,二被告即时给付了赔偿款,从而使两起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以和谐方式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