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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 | 总第16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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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权利要求书未以说明书为依据的答复方法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张春水
 
  I. 法条及其相关规定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根据专利法的上述规定,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1节明确了审查员审查这一问题的原则。具体而言,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所谓“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包括如下两方面的含义:

  第一,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都应当有清楚充分的记载。要满足这一要求,就应当保证权利要求中出现的每一个技术特征在说明书中都有记载或者反映。当然,这是对说明书最起码的要求,除此以外,说明书还应当对各个技术特征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工作、运转方式作出清楚的说明。

  第二,为了获得尽可能宽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一般都是对说明书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具体技术方案的概括。这样的概括是允许的,但是应当适当。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范围不应当过宽,以至于与发明人所作技术贡献不相称。

  II. 如何答复此类审查意见通知书

  在中国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中,“权利要求书未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最常见的审查意见之一。因此,如何答复此类审查意见,对申请人能否获得较宽的权利保护范围至关重要。

  下面笔者将具体说明这类审查意见的几种答复思路:

  当代理人收到权利要求书未以说明书为依据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时,首先代理人应该弄清得出该结论的具体原因是什么,是指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相对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限定的过宽还是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没有记载在说明书中。

  1. 当确定审查意见是涉及权利要求限定的范围过宽时,代理人还需要进行具体分析,权利要求限定的范围过宽通常具有三种情况

  1.1 第一种(功能性限定)是说明书中仅给出1-2种具体实施方式,而权利要求包括以这1-2种具体实施方式为基础概括得到的功能性技术特征。在这种功能性限定的情况下,代理人主要研究现有技术中是否还有多种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公知的且能实现该功能的其他实施方式,如果还能列举出多种现有技术中的其他实施方式,并且本发明的改进之处主要在于该功能性的技术特征与其他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就可以此为证据向审查员说明,为申请人争取一个较宽的保护范围。

  如果不能举出或者找到现有技术中还存在能实现同样功能的其他实施方式、特别是说明书就给出了一种实施方式的情况下,或者该技术特征能实现的功能就是本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即权利要求是纯功能限定的方式,则应当建议申请人对该功能性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使得该技术特征与说明书中的具体实施方式相应,从而克服该实质性缺陷。

  1.2 第二种(上位概念)是权利要求中对某一技术特征采用了上位概念,或者在一组相当多数量的化合物、组合物、材料中作出选择,而在说明书中仅给出少数几个下位概念的实施例或其中少数几种化合物、组合物、材料的实施例,从而认为权利要求概括的保护范围过宽。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考虑本发明在解决技术问题时是否利用了这些下位概念的共性或者所列出的所有化合物、组合物、材料的共性。

  只有在利用共性的情况下,才可以不修改权利要求,而在陈述意见时向审查员具体说明本发明是如何利用该共性来解决技术问题的。 否则就应当修改权利要求,将那些不具有解决该技术问题所需性质的下位概念或化合物、组合物、材料等排除在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外。

  1.3 第三种(宽的数值范围)是权利要求中将某一技术特征限定在一个宽的数值范围,而说明书中并未给出足够的与该数值范围相适应的数值点。通常对于一个较宽的数值范围,应当在说明书中给出该数值范围两端值附近和中间部分的数值点。当说明书中仅给出一两个数值点时,就必须要能说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是一个较窄的数值范围。只有在意见陈述书中所作出的陈述能使审查员接受时,才可以不修改该权利要求,否则应当按照说明书中给出的数值点来重新限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2. 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未记载的情况(通常从属权利要求涉及这个缺陷)。在这种情况下,主要判断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本身是否清楚、完整。

  如果是清楚、完整的,就可以将其补充到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的技术方案中或者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中,例如说明书中说明某材料为导电的材料,并且给出了一个材料为铜的实施方式。在从属权利要求中将材料限定为铝,由于该从属权利要求以铝作为优选的技术方案本身就是一个清楚、完整的技术方案,所以可以将该从属权利要求的内容直接补入说明书中,这样就能消除权利要求书未以说明书为依据的缺陷。

  但是如果将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补入说明书中,为了支持该权利要求还需要补入其他在原说明书中未记载的内容,那么简单地将该权利要求的文字补入说明书中仍不能克服这一缺陷,最好将该从属权利要求删除。例如原说明书中给出某一技术特征为氯、溴、碘的三个实施例,此时独立权利要求将该技术特征限定为卤族元素通常是允许的,若此时一项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将该技术特征限定为氟,则此优选技术方案由于未记载在说明书中而未以说明书为依据。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在说明书中补充了以氟代替氯后,实施例中的一些具体参数也会发生变化,而这些在原说明书中未记载。因而此时最好将此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删除,或者改写成以氯、溴或碘为优选的技术方案。

  以上简单地说明了几种答复权利要求书未以说明书为依据的思路和方法,由于笔者水平有限,文章中可能存在不妥之处,敬请各位老师和专家指正和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