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1923年5月4日《商标法》 |
1923年5月4日,北洋政府颁布了我国商标史上第一部内容完整的商标法律即《商标法》,由新成立的农商部商标局对外发布了《商标局布告》(第一号),通知我国工商界人士和各国驻华大使转各国在华商人,凡如申请注册商标取得商标专用权,请来商标局办理手续。 |
|
|
1985年5月9日《关于个人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志而构成犯罪的,应按假冒商标罪惩处的批复》 |
为了有效地打击假冒商标的犯罪活动,1985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志而构成犯罪的,应按假冒商标罪惩处的批复》,将假冒商标罪的主体扩大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 |
|
|
1997年5月6日《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 |
1997年5月6日为了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规定,根据商标专用权质押的特殊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 |
|
|
2004年5月7日香港的《专利条例》、《注册外观设计条例》以及《商标条例》 |
2004年初香港政府又分别对《专利条例》、《注册外观设计条例》以及《商标条例》进行修订,并经香港立法会审议后于2004年5月7日起生效。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