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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 | 总第17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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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画片.COM可以注册商标吗?
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黎琳
 

  【案情】

  被异议商标: ANIMATIONS.COM

  异议人就被异议人(以下简称被异议人)申请在第9类“存储或录制在电子媒介或计算机介质上的可下载照片,预先录制有照片、图片和图像的数字式只读存储密纹盘,……”等商品上的“ANIMATIONS.COM”商标提出异议。

  【本案焦点】

  被异议商标“ANIMATIONS.COM”,系用网址申请商标。该商标中的“.COM”没有显著性,整个商标的显著部分落在“ANIMATIONS”上。

  再来观察“ANIMATIONS”:在英文中,“S”表示复数,因此该词汇实际就是“ANIMATION”的复数形式。而“ANIMATION”一词在英文中除了有“生气、活跃、兴奋、激励”的含义之外,还有“动画片制作、动画片”的含义!

  “ANIMATION”表示的含义是动画片,此情况不仅行业内人尽皆知,而且在GOOGLE、百度等网络搜索引擎上也可以查询得到。最新出版的《新英汉词典》中收录的“animation”词条,其含义就是:“(1)生气;活跃;兴奋;激励。(2)动画片制作;动画片。”

  结合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在第09类“存储或录制在电子媒介或计算机介质上的可下载照片,预先录制有照片、图片和图像的数字式只读存储密纹盘,用于存储、显示和提取照片、相册、相片印刷品、图片印刷品、艺术印刷品、卡通印刷品、色彩印刷品、平版印刷品、画册、图片、艺术图片、水彩图画、海报、明信片、电影、(与纪实、实况镜头、动作、剧情、历险、动画、喜剧及音乐有关的)预录录像带、视频片断和视频/音频片断的电子媒介,用于存储、显示和提取照片、相册、相片印刷品、图片印刷品、艺术印刷品、卡通印刷品、色彩印刷品、平版印刷品、画册、图片、艺术图片、水彩图画、海报、明信片、电影、(与纪实、实况镜头、动作、剧情、历险、动画、喜剧及音乐有关的)预录录像带、视频片断和视频/音频片断的计算机介质,用于存储、显示和提取照片、相册、相片印刷品、图片印刷品、艺术印刷品、卡通印刷品、色彩印刷品、平版印刷品、画册、图片、艺术图片、水彩图画、海报、明信片、电影、(与纪实、实况镜头、动作、剧情、历险、动画、喜剧及音乐有关的)预录录像带、视频片断和视频/音频片断的计算机软件”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ANIMATIONS.COM”实际仅仅表述了本行业商品的通用名称,仅仅直接表述了商品的内容,缺乏显著特征。

  综上,无论从被异议商标的显著部分,还是被异议商标指示商品的特性,被异议商标仅仅直接表述了本行业商品的内容和通用名称,缺乏显著性。

  【法理评析】

  《商标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订本法。”

  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商标的显著性,也称为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是使商标区别于含其他商标的可识别性和独特性,消费者可以凭借该商标特征区别商品或服务的出处、特点、信息等。商标的特征越显著(即具有独创性的显著特征),其区别作用就越大,越有利于一般消费者识别。

  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黎律师分析认为:本案中的“ANIMATIONS.COM”商标,“ANIMATION”意即“动画片”,为行业内通用名称,而被异议商标的整体含义就是“动画片网站”,被异议商标仅仅表示了所指定商品的内容和通用名称,缺乏显著性。因此,不应授予被异议商标注册专用权,以避免在行业内由一家独占“ANIMATION”的使用权,避免全行业对“ANIMATION”一词的合理使用遭受阻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