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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 | 总第2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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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益之工商行政保护途径
——从商标权利人准备工商投诉的角度看
文/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陶洋
 

  一、找准具体的行政管理部门

  可投诉至商标监督管理部门的常见侵犯商标权益案件类型

  全国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内部设的商标监督管理部门,如商标科,主要负责,宣传贯彻《商标法》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依法查处违反《商标法》、行政法规的行为,负责商标印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受理并核转办理《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的申请材料,向申请者发放《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负责受理有关商标侵权案件的投诉和调节处理工作。商标权利人遇有以下三类侵权,可以投诉至该科室:

  1、完全假冒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由于其侵权表象明显,故也是最容易被商标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案件类型;

  2、将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作包含式使用,如使用“X Ray-Ban ” 以仿冒注册商标“Ray-Ban” ;

  3、将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恶意注册为企业字号,并突出使用。

  可投诉至经济监督管理部门的常见侵犯商标权益案件类型

  全国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内设的经济检察部门,如经济检察科,负责依法监督市场主体交易行为,制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依法查处假冒伪劣、走私、贩私、欺诈经营等经济违法违章行为;限制竞争、商业贿赂、虚假宣传、商业欺诈、商业诋毁、垄断经营等行为;制造、推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制售、传播非法出版物行为以及盗版行为。商标权利人遇有以下三类侵权,可以投诉至该科室:

  1、使用与注册商标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注册商标商品想混淆,使购买者可能产生混淆误认的;

  2、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商品的生产企业相同或想似的企业名称,可能导致混淆误人的;

  3、擅自将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恶意注册为企业字号,可能引起误认的。

  管辖机关

  工商行政执法部门的管辖是指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对于应予处罚的行政违法案件在处理权限上的划分和分工。管辖权是行政处罚权的进一步落实,管辖权一经确立,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就要恪尽职守,不得以种种理由放纵违法行为。商标权利人要想利用好行政保护,除了解不同的科室受理不同的案件类型之外,还得要知道商标侵权行为由哪个具体的行政机关管辖,即投诉到具体哪个科室。

  依据《商标法》第54条的规定,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0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注意:上述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着手地、经过地、实施地和危害结果发生地。中国工商行政管理一般实行“两级办案、两级指导”,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负责对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查处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市级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负责对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直接查处。对于一些重大疑难的案件,省级工商管理局也可以直接进行查处。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重大、疑难案件,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报请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实际操作中,侵权物品生产地、运输地、销售地以及储藏地所在县级或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商标行政保护的核心机关,由其内部设置的商标监督管理部门,如商标科以及经济检察部门,如经济检察科,负责受理有关侵权案件的投诉。实际操作中,可能两个科室都有管辖权,但商标权利人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有效、执法力度强的部门。

  二、投诉人的资格

  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1条的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依据《商标法》第18条的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条第3款的规定:商标法第18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因此,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和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如就商标侵权向工商部门投诉应当委托代理,即委托有代理资格的注册代理。

  注意:实际中,投诉人主要是商标注册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主要指商标权被许可使用人以及商标权利继承人。商标注册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投诉时所要出具的投诉材料会有所不同。

  三、投诉前的侵权调查

  依据《商标法》第54条和第55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立案的来源主要是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投诉、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举报、有关部门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动发现。虽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主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及时制止商标侵权行为,但是,在实践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标侵权行为的主动查处,存在着向商标权利人求证比较困难的情况,涉外案件有关资料的收集更是繁琐,所以,在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方面,目前在很大程度上还是被动保护,即商标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发现侵权行为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请求查处。因此,作为商标权利人的在华企业应主动调查收集侵权证据,主动投诉。

  与此同时,在投诉前,为保证工商查处的有效性,投诉人有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就是落实侵权商品的生产窝点和销售侵权商品企业的仓库,如不能把生产窝点和仓库找到,那么工商查处在很大程度上就只能是治标而不能治本。

  关于调查获取证据的合法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7条、第58条确立了定案证据的排除规则,第57条规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第58条规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在工商投诉前和商标专用权行政保护执法中,非正常情况下的秘密取证是必要的,只要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就不属于应排除的非法证据。例如,偷录某制假窝点生产过程的视听资料,并没有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如无其他情况,从实践情况看,法院一般会对此类证据予以采信。实践中,投诉人可以自己亲自访问调查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指派专门调查人员完成。

  四、投诉材料的准备

  向工商部门投诉时,应准备以下材料:

  1、 投诉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 在向工商部门提交的材料中首先是投诉人真实、合法、有效的存在证明。投诉人是单位的,应当提交投诉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投诉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注意:投诉人提交的存在证明应当有效,对于国内企业而言,如果其执照连续三年未参加当地工商部门的年度检验,则其有效性将受到质疑。

  2、证明材料

  (1)商标注册权属证明:

  a)商标注册人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b)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商标局备案的材料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c)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单独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人放弃申请的证据材料;

  d)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注意:如果在华商标权利是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申请获得的,那需要出具国家商标局发放的商标注册证明的复印件,而申请该注册证明则一般需要2个多月时间;另外,营业执照与商标注册证上的企业名称和注册人名称及地址应一致。实践中,许多国外企业因合并而变更企业名称后没有及时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变更,从而导致投诉企业的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与商标注册证上的注册人名称不符。根据中国法律,这种企业名称与商标注册证上的注册人名义不一致,将直接影响企业的投诉,因为他们属相互独立的企业。

  (2)被投诉方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证据: 如涉嫌侵权的商品实物或照片;储藏地点的现场照片、运输过程的照片或者录像;侵权行为的公证文书等;

  (3)其他证明文件:如权威机构关于商品质量的鉴定结论;权力人关于商品来源所出具的鉴定函件;驰名、著名商标认定文件,同一侵权事实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材料等。

  3、授权委托书:国内投诉人可以委托他人投诉,也可以直接投诉。委托他人的应提交由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组织投诉的,该商标代理组织应出示其具有代理资格的有效证件。国外商标注册人投诉的,应委托国家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投诉,该委托书需要公证和认证。特别要注意的是国外的商标注册人委托他人认定有关商品及商标标识真伪的,应该在委托书中予以明确。

  4、投诉书:投诉书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1)开头。载明投诉书所要呈交的部门,投诉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商标代理组织代理投诉的还应列明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被投诉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被投诉的商品名称、数量、窝藏地点等;

  (2)事实和理由。内容包括被侵权商标的注册情况、商标知名度情况、受保护纪录、侵权事实及法律依据、给被侵权人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等;

  (3)投诉要求。内容包括请求依法给与行政处罚,制止侵权方的侵权行为;是否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等。 所收集的证据和证明材料应附在投诉书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