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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 | 总第2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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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P2P软件提供者侵权责任的认定
—评迪志文化公司诉黄一孟、百度网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文/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周丹丹
 

  【案情】

  原告:迪志文化出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志公司)

  被告:黄一孟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

  原告迪志公司诉称,我公司是《文渊阁四库全书电子版》软件著作权人,2003年8月27日,我公司经国家版权局对该作品进行了登记确认。2005年8月,我公司发现百度公司利用Baidu.com,黄一孟利用Verycd.com网站提供链接,在互联网上诱导网络访问者借助eMule软件,对我公司的上述作品进行非法下载复制,严重侵犯了我公司依法享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故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百度公司辩称,我公司作为专业搜索引擎服务商,只是提供一种网络查询工具-搜索引擎,从互联网上自动收集网络信息,系统对信息数据自动进行分析,建立索引信息数据库,该数据库并不保存具体信息内容,根据用户检索的信息关键词,检索出用户所需的信息目录,生成临时链接,由用户自行决定是否进行相关信息的有效链接,查询具体信息内容,整个过程由引擎技术提供自动服务,我公司并不参与具体信息上传、复制活动,更不构成实施传播行为,用户利用搜索引擎链接具体信息内容,下载侵权作品,不能就此认为我公司参与了网络传播侵权活动,相反,我公司一旦得知权利人不同意使用的情况后,立即采取断开链接措施,阻止行为人继续链接使用。鉴于此,我公司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黄一孟辩称:其与Verycd.com网站无关,与eMule软件也无关,也没有实施原告所称的上传、下载《文渊阁四库全书电子版》的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裁决】

  本案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认定,

  迪志公司是涉案《文渊阁四库全书电子版》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著作权人,其对该作品依法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任何人未经其许可,不得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该作品。迪志公司并未许可他人将涉案作品在互联网上传播。根据迪志公司的计算机软件作品《文渊阁四库全书电子版》与被控侵权作品《文渊阁四库全书文本数据库光盘》的作品名称、版式设计、编辑内容以及书号完全相同的事实,可以认定,通过verycd.com网站传播的涉案被控侵权作品是非法复制、传播的作品。

  黄一孟在verycd.com网站上向用户提供了eMule软件的下载,且明确下载该软件的目的是为了下载该网站资源频道中所列的内容。黄一孟在verycd.com网站上设立资源频道,向用户提供便于检索的分类,列明了每个频道可供分享的用户下载文件的数量和大小,并对用以交换的资源内容进行介绍和宣传。上述行为为用户上传和下载涉案作品提供了便利条件。由于涉案被控侵权作品系非法复制、传播,故黄一孟的上述行为客观上参与和帮助了用户传播侵权作品。

  百度公司自得知迪志公司主张《文渊阁四库全书电子版》软件作品著作权后已经采取积极措施,主动断开了相关证据涉及的与该作品相关的链接地址,本院认定百度公司的行为不具有主观过错,不构成侵权。

  法院最终判决:①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黄一孟立即断开与原告迪志文化出版有限公司《文渊阁四库全书电子版》软件作品的链接;②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黄一孟赔偿原告迪志文化出版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二十二万元。

  【评析】

  关于向网络用户提供P2P软件的服务提供者是否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认定

  一、明确verycd.com网站提供P2P软件的形式,及其在侵权作品传播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

  本案中,被告黄一孟在verycd.com网站上向用户提供了eMule软件的下载,Emule软件是P2P软件的一种,且该网站上明确说明了网络用户下载该软件的目的是为了下载该网站资源频道中所列的内容。与此同时,verycd.com网站上还设立了资源频道,向用户提供便于检索的分类,列明了每个频道可供分享的用户下载文件的数量和大小,并对用以交换的资源内容进行介绍和宣传。verycd.com网站的上述行为为网络用户上传和下载涉案作品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判断verycd.com网站经营者是否与网络用户构成共同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应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本案中,黄一孟在经营verycd.com网站平台的过程中,按照自己的主观意志,在网站上对用以网络用户交换的资源内容进行整理编排并进行分类,这表明verycd.com网站对搜索结果是否涉嫌侵权有高于通常的预见和判断能力;另,verycd.com网站页面关于《文渊阁四库全书文本数据库光盘》的介绍详细披露了该软件的文件容量以及参考价格,该软件容量之大、价格之贵的事实显而易见,但用户却能够通过verycd.com网站提供的平台和便利条件免费获得,故黄一孟应当知道在verycd.com网站传播平台上的《文渊阁四库全书文本数据库光盘》系未经著作权人授权。黄一孟在本案中亦未举证证明提供涉案作品的上载用户系合法授权,且其未举证证明其曾采取任何措施避免涉案侵权作品通过其传播平台进行传播。由此可见,黄一孟的涉案行为在主观上应属故意,由于涉案被控侵权作品系非法复制、传播,故黄一孟的上述行为客观上参与和帮助了用户传播侵权作品,构成帮助侵权,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由此可见,在中国司法实践中,P2P软件的提供者一般不会因其单纯地向用户提供P2P软件而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P2P软件提供者在提供软件的同时经营了相关网站作为P2P软件终端用户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平台,并在网站上提供了分类整理、内容简介等内容,为终端用户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和帮助,则要与终端用户承担共同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