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T申请文件是依照PCT条约,以一种语言,向一个受理局提出,进入各国家阶段以前,可代替多份外国申请的文件。在PCT申请的国际阶段,申请人可以在优先权日起12个月前以一种语言提交申请,而保留在多个指定国的申请权,因此,PCT申请具有手续简化、节省费用和尽早获知申请授权前景的优点,可以向申请人提供更长的时间以考虑是否向外国申请专利保护。
在PCT申请的国际阶段,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主要指依据PCT条约十九条和PCT条约三十四条进行的修改。
一、依据PCT条约十九条所做的修改
在PCT申请的国际阶段,申请人一般在提交PCT国际申请后的3至4个月可以收到国际检索单位下发的国际检索报告,国际检索单位是负责对国际申请进行国际检索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主要是对作为国际申请主题的发明提出现有技术的文献检索报告。国际检索的目的是发现相关的现有技术,即为评价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努力发现相关的现有技术资料,从而有助于确定国际申请中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是新的和是否具有创造性。另外,由于国际检索单位不负责核实PCT申请的优先权的有效性,因此其进行国际检索的参照日为国际申请日。国际检索依据的文本是申请人在国际申请日提交的原始申请,在该原始申请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检索,并适当考虑说明书和附图,在国际检索程序中不接受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除明显错误的更正意外的修改。申请人接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可以根据国际检索报告中引证的相关文件,对国际申请在指定国获得专利的前景做出估计,如果检索结果表明,不存在妨碍申请被授予专利权的现有技术,申请人则可以考虑在指定国继续申请程序,如果检索结果不乐观,申请人可以在后续程序中选择修改国际申请,在极为不利的情况下,在国际公布之前撤回申请。
申请人在接到国际检索报告后,可以依据PCT条约第十九条的规定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从修改对象来说,申请人可以对申请文件中的权利要求书进行一次修改,但该修改不应超出原始提出的国际申请中公开的范围;从修改期限来说,申请人应在收到国际检索报告两个月或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提出,以后到期者为准。
由于PCT条约没有关于国际申请授权的规定,是否授予专利的决定仍由申请中指定寻求保护的各个国家或地区组织的专利局独立完成,对发明的专利性的最终判断仍旧依据各国或地区组织的专利法的规定,授予的专利权是在各个国家有效的国家专利或地区专利,因此申请人在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不必急于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后续在进入国家阶段后可根据各个国家或地区组织下发的审查意见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并且,PCT条约规定申请人在后续可能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以及随后的国际初步审查程序中也可以对国际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进行修改,因此也使申请人一般可不必利用PCT十九条规定的修改机会。
但申请人在面对有些情况时也可对权利要求进行适当修改:例如,如果申请人不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要求时,并且国际检索报告中引证的相关文件表明,存在妨碍申请被授予专利权的现有技术,那么申请人可以针对实际情况对权利要求做出修改;又例如,由于PCT条约的多数缔约国规定,只要国际申请或者权利要求书以本国官方语言公布,按照本国规定将给予申请人临时保护的权利,因此申请人可以通过修改进一步明确权利要求的范围,以尽快地在那些本国法规定给予临时保护的指定国中获得该权利。
二、依据PCT条约三十四条所做的修改
在PCT申请的国际阶段,申请人可自优先权日起22个月内或者在自收到国际检索报告起3个月内(以后到期的日期为准),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要求,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是对国际申请进行国际初步审查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主要是对作为国际申请主题的发明是否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提出初步的,无约束力的意见,制定出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在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中,就每一个经过审查的权利要求看来是否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的标准用是或否做出推断性的声明,在声明之后附有支持该结论的引用文件、解释和意见。所引用的文件可以是在国际检索报告中被引用的,也可以是在该报告中未被引用的。
申请人在接到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后,可以依据PCT条约第三十四条规定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从修改对象来说,申请人有权依照规定的方式,修改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该修改不得超出国际申请时对发明公开的范围;从修改期限来说,在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做出之前,申请人依据PCT条约三十四条做出的修改最早可以随要求书一起提交,申请人也可以在答复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书面审查意见时进行修改,还可以在国际初步审查启动之后,报告做出之前的其他任何时候主动进行修改。
申请人依据PCT三十四条进行的修改,可以避免根据国际检索报告引用的对比文件所做出的关于申请文件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的不利的结论;克服国际检索报告中关于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附图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缺陷,避免不能对全部或部分权利要求进行有意义检索的不利结论;克服国际检索报告中指出的国际申请缺乏发明单一性的缺陷,以及申请文件中存在的其他缺陷。
由此可知,在国际阶段,申请人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和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后,可据此初步判断自己的发明是否具有可专利性,评估其申请的商业价值,然后根据需要,使用国际检索单位或国际初审单位接受的一种语言修改申请文件,国际阶段作出的修改对所有指定的国家或选定的国家均有效力。由于在任何情况下,申请人修改申请文件都不是强制性的,因此申请人可以权衡利弊后自行决定是否需要进行修改,并在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期满时办理进入需要获得专利的国家阶段手续。反之,申请人也可以不再进行申请程序或不进行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以避免更多的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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