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2年12月3日,深圳市李金记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李金记)在第30类“酱油”上申请了第3390639号“李金记+拼音+图形”的商标,公告后,被李锦记(广州)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李锦记)提起了异议申请,理由是:与该公司在先注册的“李锦记”商标近似。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28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审理结果】被异议商标“李金记LIJINJI及图”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李锦记LEEKUMKEE及图”商标构成近似,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对第3390639号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律师点评】本案看上去是一起简单的商标近似异议案件,但是从中反映了一些知名企业,尤其是跨国大型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漏洞,也反映了我国《商标法》对于联合商标、防御商标的保护存在较大的漏洞。本文拟就联合商标、防御商标保护制度给一些知名企业提供一些可供借鉴的实务经验。
一、关于联合商标:
所谓联合商标一般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若干近似商标。这些商标中首先注册的或者主要使用的为主商标,其余的则为联合商标。
由于我国现行《商标法》对于商标近似的审查标准基础在于:相同以及类似商品上的相同、近似商标。因此,对于联合商标而言,是可以直接依据《商标法》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予以保护。但是由于商标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对于商标近似的认定仅限于对商标所构成文字、图形的读音、含义、寓意、构成等要素综合判断,因此,对于字形近似或者整体构图近似或者是将基础注册商标文字排列顺序做了相应调整(包括颜色、字体大小、认读顺序习惯等),导致与基础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审查员是很难在实质审查阶段予以直接判断出来。因此,基础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通过在核心产品/服务项目上注册申请联合商标,主动打击这些“不怀好意”的商标,能够起到很好的效果。
二、关于防御商标:
所谓防御商标是商标所有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若干相同商标,主要使用的商标为基础注册商标,其余为防御商标。
虽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已将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大到非类似商品和服务,但TRIPS协议、我国《商标法》第13条中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更倾向于事后救济、个案认定,个案适用原则,导致企业需要不断要求认定驰名商标,方可起到打击跨类相同、近似商标的效果,这无疑给企业增加了极大的经济负担,也降低了企业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可与信心。
虽然,上述这些情况,我们均可以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异议、争议、撤消注册不当或者通过工商管理部门以《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手段来解决保护。但是这种保护总是被动的,范围是有限的,而且对企业来说,需要付出长期而巨大的精力,尤其是异议、争议、撤消注册不当之类的案件,所需时间起码长达4年以上甚至更多,稍有不慎,则极有可能前功尽弃,影响极大。企业通过上述措施并不能杜绝这种近似商标的出现,并不能从根源上“清本正源”。因此,针对目前的商标法律制度,企业还是做好防微杜渐、事先防御的措施,才真正做到“磨刀不误砍柴工”,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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