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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专利权的延伸保护
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闫刚
 

  专利法第11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其中,对方法专利权的保护,不仅包括专利方法的使用,而且也将由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进行了延伸保护。延伸保护就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除了不能使用专利方法之外,而且在未得到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1. 提供延伸保护的原因

  为什么要对方法专利提供延伸保护呢?第一,方法专利一般包括若干个步骤或者循环的步骤,方法专利的侵权就是一个行为过程,而不是具体的物品。物品是静态的,对于专利权人来说,举证相对容易,而方法的实施是动态的,举证就显得非常困难。第二,专利权具有地域性,如果他人在国外使用方法专利,然后将所获得的产品进口到国内,在专利法只是禁止使用行为的前提下,专利权人则无法进行维权。因此,有必要对方法专利提供延伸保护。实际上,很多情况下,实施方法专利的最终目的就是要获得产品,然后通过使用、销售等方法获得利益。TRIPS协议第28条(1)(b)也规定,在专利的主题是方法的情形,制止第三方未得所有人的同意而使用该方法的行为,和制止下列行为:使用、为销售而作出要约、销售、或者为这些目的而进口依照该方法直接所获得的产品。这与中国的专利法是一致的。

  2. 延伸保护的范围

  所能授予专利权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然而并非所有的方法都能享受专利法所规定的延伸保护。

  按照目前的观点,方法发明至少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制造加工方法,它组用于一定的物品上,其目的在于使之在结构、形状或者物理化学特性上产生变化。第二种是作业方法,这种方法不以改变所涉及物品本身的结构、特性或功能为其目的,而是寻求产生某种技术上的效果,例如测量、检验、采掘、排列、运输、分析等等。此外,诸如发电、供电、发热、供热、制冷、供暖、通风、照明、辐射、通讯、广播、计算等等用于实现能量转换或者达到某种非物质性技术效果的方法也属于这一类方法的范畴。第三种方法是使用方法,亦即用途发明,它是对某种已知物品的一种新的应用方式,其目的是产生某种技术效果或者社会效果,而不是改变被使用的产品本身。一般来说,只有第一种方法即制造加工方法才能够产生直接的产品,所以应该是保护的对象。不过,这三种类型之间的界限也不总是很明确的,总的准则应该是,只要专利权的方法能够使得原料产生实质性的物理或者化学变化,所制得的物质才是能够收到保护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