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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 | 总第2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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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审查中的显著性浅议
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黎琳
 

  【案情】

  申请人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申请注册“雪松”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复审商标),经商标局审查驳回,理由为:“雪松”属于一种针叶乔木,是家居制作的原材料。“雪松”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产生误认。申请人认为驳回理由不能成立,申请复审。

  【本案焦点】

  “雪松”作为商标使用在“家具”等商品上是否具备显著性?

  【办案思路】

  根据笔者之前承办的“松木的家”驳回复审案,商标局审查驳回的理由也是:“‘松木的家’用在家具等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特点。”在复审中,申请人提供了大量的证据材料来证明:“松木的家”商标早在2000年就开始使用,于2003年起大量推广。产品市场范围涵盖中国各大主要城市,并接受日本、台湾等地的外销订单,尤其在网络消费者中已具有相当的知名度。经过申请人及其企业对“松木的家”商标的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松木的家”商标已经具有了突出的显著性和识别特征,依法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复审理由】

  本案的情况也是如此。申请复审商标由中文汉字“雪松”、拼音“XUESONG”和申请人独特设计的图形共同组合而成。而“雪松”这个词汇并非是驳回理由中所说的是“属于一种针叶乔木,是家具制作的原材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产生误认”,它是申请人为使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区别与其他企业产品,构思创意,精心提炼,浓缩而成的词汇,具有独特的创意和显著的可识别性。

  首先,很明显“家具,办公家具,沙发,床,茶几,花架(家具),软木工艺品,树脂工艺品,细木工家具,垫子(床垫)”这些商品的原料并非全部都是木材,“雪松”使用在这些商品上并不会指示出其产品原料。

  其次,“雪松”这个词汇从汉语语法上来分析,为一个偏正结构词,“雪”作为修饰性词语放在“松”之前,申请人取“雪松”之意,乃是因其“大雪压青松,青松且挺直”的高风亮节,体现出申请人期望自身的品牌能够如雪后的青松一样不畏艰险屹立不倒。因此,将“雪松”使用在“家具,办公家具,沙发,床,茶几,花架(家具),软木工艺品,树脂工艺品,细木工家具,垫子(床垫)”这些商品上,并不会让人联想到这些商品的原料特点,而是让人联想到“雪后青松”的坚毅品质。此为申请人设计申请复审商标的初衷和用意所在。

  再次,申请复审商标除了中文“雪松”之外,还包含了申请人独特设计的图形,富于美感,使得申请复审商标在视觉效果上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完整整体,具有极强的显著性,易于识别。

  因此,商标局认为“雪松”作为商标使用在所报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产生误认”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况且,申请复审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持续使用和大量宣传,已经可以与他人的商标相区别,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较强的识别功能,依法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的显著性】

  商标的显著性,也称为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是使商标区别于含其他商标的可识别性和独特性,消费者可以凭借该商标特征区别商品或服务的出处、特点、信息等。商标的特征越显著(即具有独创性的显著特征),其区别作用就越大,越有利于一般消费者识别。

  根据法律规定,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取得了显著特征,便于消费者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本案中,“雪松”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并未直接表述所指示商品的原材料,而是赋予了其独特的含义,并通过申请人的精心设计和构思,通过英文和图形的加入增强了商标的识别功能。因此,应当可以作为商标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