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管理,促进我国复制业健康发展,新闻出版总署日前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复制管理办法》,并将于8月1日起实施。1996年2月1日新闻出版署发布的《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复制管理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从规章的调整范围来看,原来的《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仅是对音像制品的复制所作的规定。此次修订中,考虑到复制业的整体统一性,特别是近年来计算机软件的复制和可录类光盘的生产发展迅速,对复制业的统一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次出台的《复制管理办法》按照不同载体形式对复制经营活动重新进行了分类,结合监管实际,在章节安排上分为总则、复制单位的设立、复制生产设备管理、复制经营活动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6章43条。
新办法主要体现了以下几方面变化:明确了“复制经营活动”等若干重要概念;明确了复制单位的设立条件,调整了审批权限和程序,可录类光盘生产单位和磁带磁盘复制单位下放省级管理部门审批,增加了外商投资管理规定和投产验收制度;梳理、明确、细化了对复制生产设备的管理要求;强化了对复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完善了复制委托书制度和年度核验要求;完善了有关法律责任,落实“黑名单”制度,复制单位违反本办法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复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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