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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 | 总第22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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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侵权判定角度看软件类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
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南海燕
 

  随着互联网的兴盛,计算机软件类的专利申请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多。在这个知本经济时代,尤其是与计算机软件、互联网、数据通信相关的领域,技术的革新对市场的占据都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显然现在大家都意识到了这一点,因此不论是发展成熟的大企业,还是处于创业阶段的小公司,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都在增强。

  众所周知的是,在撰写软件类专利申请文件时,通常应注意两个比较重要的问题:

  第一,在中国的专利审查实务中,软件专利由于本身涉及“专利法第25条”所称的“智力活动规则”这一申请禁区,因此纯粹的程序、算法、计算规则等都无法直接授予专利权。

  正因为软件类专利站在申请禁区的边缘,因此这类专利的处理比普通的电路、机械类专利更为复杂。在软件类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过程中,如何规避“智力活动规则”就显得异常重要,这需要专利代理人对计算机软件专利具有丰富的处理经验,从而巧妙地绕开禁区,为申请人顺利争取到专利权。可以这样说,一个计算机软件专利申请,除开本身包含的技术创新程度不谈,其最终能否得到授权几乎完全取决于专利代理人的处理技巧。

  第二,在软件专利的技术内容中,由于其主要涉及的都是代码、数据、信令交互、计算规则、各种算法等,而在申请文件中却又必须以自然语言的形式来表述,这就很容易导致另一个问题——技术内容公开不充分。虽然专利法并没有对此问题做出像前述“智力活动规则”那样的硬性规定,但是在申请实务中,一旦审查员认为该申请有“公开不充分”的缺陷,往往会导致最终的驳回。

  这个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其一是发明人的主观因素导致的,我们在实务中有时候会遇到一些对专利申请程序不是很了解的发明人,他们往往觉得完全公开技术就无法保护自己了,其实这是一种不当的观点,我们申请专利的其中一个目的就是用来保护的,不然干嘛还要申请专利呢?当然,保密专利另作别论了,此处不作论述。

  另一个主要原因,是专利代理人和发明人进行沟通的因素,这与代理人的“挖掘及引导”技巧有关。一个计算机软件专利申请的充分公开,需要专利代理人在引导发明人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必须既能深刻理解发明人的技术,又不能局限于这个技术之内,一定要时时站到一个更高、更深、更广的层面上去考虑问题,并且要善于和发明人沟通,将发明人的思维引导到这些层面上去。公开不充分的缺陷在几乎所有类型的专利申请中都可能存在,但是在相对复杂的软件类专利申请中更是常见。

  上述问题都是比较基础的问题,但在实际操作中,还有很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本文的目的就在于从侵权判定角度提出软件类撰写方面的另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表面技术特征与后台技术特征问题。也就是说,对于软件类的专利案件而言,通常都会有前台的特征,同时还有后台的技术来支持,但是在撰写申请文件时,应该从前台还是从后台角度进行保护,是个值得考虑的问题。

  如果单纯从前述需要注意的问题角度来考虑,那么通常的做法是,在撰写软件类专利申请案件时,为了规避智力活动规则问题,代理人可能会尽量从后台技术角度撰写权利要求。

  例如,现有技术中,输入法软件通常都具有一个系统词库,有了该系统词库,用户在利用输入法软件进行打字时,可以一次性输入一个词的拼音串,输入法可以根据拼音串转换出词库中与该拼音串对应的词,这些词中可能就包括用户想要输入的词,因此,用户就可以直接选择候选项中的某个词来完成输入,而不用一个字一个字地输入。例如,用户想要输入“专利”,他就可以一次性输入拼音串“zhuanli”,系统词库中如果包括“zhuanli”与“专利”之间的对应关系,则可以在候选项中给出“专利”这个词,用户可以直接选择这个词而完成“专利”的输入。但是该现有技术的问题是,由于人名通常不是通常意义上的词,因此一般不会在系统词库中出现;以至于用户在输入人名时通常还是只能一个字一个字地输入。

  为此,某输入法软件为了提高输入人名的效率,提出了一种新的输入人名的方法。该方法的表面技术特征是:用户可以一次性输入人名的拼音串,当输入法软件接收都用户输入的人名拼音串时,可以在候选项中给出人名的候选项。也就是说,输入某人名的拼音串进行音字转换后,对应的前几个候选项就中包括该用户想要输入的人名,这样用户就不用一个字一个字地输入人名中的每一个字来完成人名的输入了。上述表面技术特征对应的后台技术特征为:后台建立并维护一个人名词库,在该词库中记录了拼音串与人名之间的对应关系,接收到用户输入的拼音串后,可以在人名词库中查找与该拼音串对应的人名,并在候选项中进行显示,当用户选择某候选项之后,将对应的候选项上屏输出即可。

  由于从表面上看,该方法的完成需要用户首先输入人名的完整拼音串才能完成,如果从表面特征角度来撰写,可能会把人的操作包括进来,因此代理人在撰写该专利的申请文件时,为了避免智力活动规则的问题,可能会尽量从后台角度进行保护。但是从后台角度来描述时,可能会将在人名词库中查找这样的技术特征作为独权中的必要技术特征进行保护。使得最终的保护范围是:在后台维护一个人名词库,要想最终输入人名候选项,需要首先在人名词库中进行匹配查找,然后再将人名词库中对应的候选项输出等步骤。

  但是,在分析侵权行为的过程中,往往是首先从表面特征来进行判断的。例如,在上述例子中,可能是发现有其他输入法也能够允许用户输入完整的人名拼音串,并给出相应的人名候选项时,认为这可能是一种疑似侵权行为。但是,具体做侵权判定时,对方可能会坚持抗辩说,我们的输入法虽然也能够在用户输入人名拼音串的情况下,给出相应的人名候选项,但是我们并不是用的人名词库这样的后台技术来实现的,而是用的其他方法,例如,智能组词等方法。此时,由于后台技术非常不容易取证,如果真的没有办法证明对方真的用了人名词库,则就会使得之前的专利申请失去意义。

  可见,在撰写软件类专利案件时,除了应该考虑到文章开头所述的最基本的问题之外,还应该考虑到侵权判定时的取证问题。由于往往是从表面特征去发现侵权行为,同时,在做侵权判定时,后台技术很难取证,因此,如果一味地从后台角度进行保护,则很可能会影响到申请人的权益。当然,在从表面技术特征角度进行撰写时,则需要时刻注意到智力活动规则的问题,而且还要有一定的后台技术做支持,以免审查员会以技术无法实现,或者公开不充分为由而下发审查意见。另外,后台技术也不是不需要保护,应该根据具体的应用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必要的时候可以两方面均作为独权来保护。

  总之,由于专利文件应用场合的不同,需要发挥不同的价值,因此,在撰写软件类专利案件时,需要从多方面进行尽可能完善的考虑。同时,需要注意的问题也可能是层出不穷,需要代理人在具体的撰写过程中不断地发现、总结,并应用在具体的撰写中,以切实发挥代理人的价值,保护申请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