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工业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及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开始在中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有鉴于此,笔者结合多年从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经验,就如何在中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做一简单介绍,权做抛砖引玉。
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首先要明确何为专利法意义上“外观设计”。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这一定义的含义包括:
(1)外观设计的载体应当是产品,即,用工业方法生产出来的物品,而对于不能重复生产的手工艺品、农产品、畜产品、自然物则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
(2)构成产品的外观设计的要素和要素组合包括:形状,图案,形状与图案,形状与色彩,图案与色彩,形状、图案与色彩,换言之,单独的色彩不能独立构成外观设计;
(3)外观设计产品必须适于工业应用,即,必须能够用工业方法批量生产;
(4)外观设计必须具有美感,是否具有美感因不同的国家、民族和时代而异,带有一定的主观成分,通常认为只要不是极其丑陋、不违反社会公德且能为大众所接受的,就可以认为具有美感;
(5)外观设计必须是新设计,由于现阶段中国外观设计不经过实质审查,因此,在初步审查中,审查员通常仅需根据申请文件的内容及一般消费者的常识来判断外观设计是否满足“新设计”的一般性要求。
在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6.4.3节中,详细列举了属于不符合上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而不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的具体情况:
(a)取决于特定地理条件、不能重复再现的固定建筑物、桥梁等。例如,包括特定的山水在内的“山水别墅”。
(b)因包含有气体、液体及粉末状等无固定形状的物质而导致形状、图案、色彩不固定的产品,例如沙画等。
(c)产品的不能分割、不能单独出售或者使用的局部或部分设计,例如袜跟、帽檐、杯把、棋子等。
(d)对于由多个不同特定形状或图案的构件组成的产品,如果构件本身不能成为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产品,则该构件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例如,对于一组由不同形状的插接块组成的拼图玩具,只有将所有插接块共同作为一项外观设计申请时,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
(e)不能作用于视觉或者肉眼难以确定,需要借助特定的工具才能分辨其形状、图案、色彩的物品。例如,其图案是在紫外灯照射下才能显现的产品。
(f)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不是产品本身常规的形态,例如手帕扎成动物形态的外观设计。
(g)以自然物原有形状、图案、色彩作为主体的设计。
(h)纯属美术范畴的作品。
(i)仅以在其产品所属领域内司空见惯的几何形状和图案构成的外观设计。
(g)文字和数字的字音、字义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内容。
(k)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表表盘显示的图案、手机显示屏上显示的图案、软件界面等。
明确了专利法意义上的“外观设计”,接下来我们再简单了解一下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及审批流程。现阶段,中国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采用初步审查制度,即对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形式要求以及明显的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查,而不进行实质审查。因此,外观设计的申请及审批流程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初步审查——授权——发证、公告。本文将对其中的申请流程进行详细讨论。
由上述关于外观设计的定义所进行的讨论可知,外观设计涉及产品的装饰性或艺术性“设计”,而不涉及具体的技术方案,因此,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同,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所需准备的文件也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同。
根据现行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
1.请求书
外观设计请求书是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表示请求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愿望的文件。申请人可以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下载到标准的外观设计请求书表格。外观设计请求书中各项目的填写绝大多数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相同。以下仅就填写外观设计请求书所需特别注意的地方进行说明。
(1)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
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对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中表示的产品具有说明作用,准确地填写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有利于更清楚地表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进而有利于更清楚地确定所要求保护的范围。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使用有关外观设计的产品。在确定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时申请人可以参照外观设计分类表,使产品名称尽可能与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产品名称相符合。一般,外观设计产品名称以1-10个字为宜,最多不得超过20个字。
除此之外,所使用的产品名称还应当避免使用下述名称:人名、地名、国名、单位名称、商标、型号或以历史时代命名的产品名称,例如“北京牌电视机”等;概括不当、过于抽象的名称,例如“文具”、“乐器”等;描述技术效果、内部构造的名称,例如“节能灯泡”、“新型发动机”等;附有产品规格、大小、规模、数量单位的名称,例如“一副筷子”、“大型研磨机”等;以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色彩命名的名称,例如“铁锅”、“带有熊猫图案的书包”、“红色外衣”等。
(2)产品类别
专利法第二十七条中所称的产品类别是指《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for Industrial Design》)中给出的产品类别。申请人应当将该产品类别填写到请求书第14栏“产品所属类别”中,并填写至小类。例如,如果外观设计产品为“手风琴”,则分类号应填写为“17-01”,其中“17”为大类,“01”为小类。但是,在实际情况中,由于绝大多数申请人都不熟悉外观设计分类,因此直接填写外观设计的产品所属类别有时较为困难。在此情况下,申请人可将产品所述技术领域、用途、使用方法或使用场所填写在请求书第14栏“产品所属类别”中,留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部门确定准确的分类号。
2. 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
外观设计涉及产品的装饰性或艺术性“设计”,其很难用文字准确描述,因此,申请人需以图片或者照片的形式直观地呈现其所要求保护的对象。
(1)确定需要准备哪些视图
在外观设计产品为立体产品的情况下,如果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则应当准备六个面的正投影视图;如果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几个面的,则应当至少准备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及能够展现出该面的立体图。在外观设计产品为平面产品的情况下,如果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一个面的,则可以仅提交该面的正投影视图;如果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的,则应当提交两个面的正投影视图。必要时,申请人还可以进一步提供剖视图、放大图、变化状态图及使用状态参考图等以更为清楚地表达请求保护的对象。
在确定需要准备的视图时,申请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交之后,关于那些没有呈现在申请时所提交的视图中的面的视图将不能再被补入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因此,申请人在视图选择上应当慎重,充分考虑是否所选择视图已清楚地表达了请求保护的对象。
(2)绘制图片或拍摄照片
确定了需要准备哪些视图之后,便可以开始准备所确定的视图。在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实践中,绘制的外观设计产品的线条图图片或直接拍摄的外观设计产品的照片都可以用于作为向专利局提交的外观设计视图。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二者不能作为正式视图同时地出现在同一个申请中。也就是说,例如,在同一申请中,主视图采用绘制的线条图图片而立体图采用直接拍摄的照片,这是不允许的。申请人可根据所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复杂程度、准备线条图图片和直接拍摄照片的方便程度等选择以何种方式准备视图。考虑到同一外观设计申请中的各个视图的投影关系应严格一致,对于组成部件较多、外形较为复杂的外观设计产品,申请人可考虑使用直接拍摄的照片作为该外观设计的照片提交。
i.绘制图片
在以绘制的线条图作为外观设计视图提交的情况下,审查过程审查员所指出的大部分问题多见于“线条不光滑、不连续”、“各视图间的线条投影关系不对应”等方面。
因此,在以绘制的线条图作为外观设计视图时,需注意在绘制图片时应当参照我国技术制图和机械制图国家标准中的有关投影关系、线条宽度以及剖切标记的规定绘制,并应当以粗细均匀的实线表达外观设计的形状,不得以阴影线、指示线、虚线、中心线、尺寸线、点划线等线条表达外观设计形状。可以用两条平行的双点划线或自然断裂线表示细长物品的省略部分。图面上可以用指示线表示剖切位置和方向、放大部位、透明部位等,但不得有不必要的线条或标记。图片可以使用包括计算机在内的制图工具绘制,但不得使用铅笔、蜡笔、圆珠笔绘制,也不得使用蓝图、草图、油印件。
ii.拍摄照片
在以照片作为外观设计视图提交的情况下,审查过程中审查员所指出的问题多见于“产品与背景难以分别”以及“由于拍摄角度选取不当致使所拍摄视图不是正投影视图从而导致各视图投影关系不正确”等方面。
因此,使用直接拍摄的照片作为外观设计照片时,需注意在照片拍摄时应当使镜头对正产品的中心部位拍摄,照片应当背景单一,产品和背景有适当的明度差,并且应当避免强光、反光、阴影、倒影、衬托物。并且,照片应当清晰地显示外观设计。
(3)视图尺寸
在以上准备视图的过程中,需注意所提交的图片或照片中所显示的使用该外观设计产品图形的尺寸不得小于3厘米x 8厘米(细长物品除外),也不得大于15厘米x22厘米,并且能保证图形缩小到三分之二时产品外观设计的各个设计细节仍能清晰可辨。
(4)视图色彩
如果需要对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的色彩进行保护,申请人需要在简要说明中特别声明“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色彩”,对于简要说明中声明保护色彩的外观专利申请,若属于黑白灰系列的,申请人应当提交黑白图片或照片一式两份;若属于彩色系列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照片一式两份。并且,图片的颜色应当着色牢固,不易退色。
(5)视图名称及其标注
视图准备好后应将各视图的视图名称标注在视图的正下方,对于六面正投影视图而言,视图名称指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其中,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中必须包含主视图,所谓主视图是指使用时通常朝向消费者的面或最大程度反映产品的整体涉及的面。
对于成套产品,应在其中每件产品的视图名称前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并在编号前加上“套件”字样。例如,茶壶和茶杯组成的成套外观设计产品,将茶壶作为套件1,茶杯作为套件2,则对茶壶的主视图需标注为“套件1主视图”,而对茶杯的主视图需标注为“套件2主视图”。
类似地,对于组件产品,应在其中每件产品的视图名称前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并在编号前加上“组件”字样。例如,包括方形积木块和半圆形积木块的积木组件外观设计产品,将其中方形积木块作为组件1,圆形积木块作为组件2,则对方形积木块的主视图需标注为“组件1主视图”,而对圆形积木块的主视图需标注为“组件2主视图”。
另外,对于有多种变化状态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其专利申请中显示变化状态的视图名称后,应当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例如,一种多节的可伸缩鱼竿,视伸出节数不同而有多种变化状态,则可将展现伸出一节时的状态的立体图称为“变化状态立体图1”,将伸出两节时的状态的立体图称为“变化状态立体图2”。
3.简要说明
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时应当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即,在现行专利法下,“简要说明”并不是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必要文件,仅仅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设计要点、请求保护色彩、省略视图等情况应当在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写明。目前,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中规定,仅下述情况可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1)外观设计产品的前后、左右、上下相同或对称的情况,注明省略的视图;
(2)产品的状态是变化的情况,如折叠伞、活动玩具等;
(3)产品的透明部分;
(4)平面产品中的单元图案两方连续或四方连续等而无限定边界的情况,例如花布、壁纸等;
(5)细长物品的长度省略画法;
(6)产品由具有特殊视觉效果的新材料制成;
(7)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色彩;
(8)新开发的产品的所属领域、用途、使用方法或使用场所;
(9)设计要点及其所在部位;
(10)外观设计产品属于成套产品或组件产品的,应当写明。
但是,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在2008年12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中(将与2009年10月1日实施),已将专利法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换言之,从2009年10月1日起,简要说明文件将从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不必要文件变为必要文件。配合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已进一步规定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请求保护色彩或者省略视图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对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指定其中一项作为基本设计。从以上讨论可以看出,新法强化了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力图使保护要点更为明确。然而,外观设计毕竟不是发明实用新型,一项富有美感的外观设计如何用文字进行描述,这必然将成为新法实施后外观设计申请过程中的一个焦点问题。
以上简单介绍了如何在中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期望对申请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过程中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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