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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商标使用的一点总结
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周新艳
 

  商标的使用,不仅关系到一个商标能否被核准注册,如美国等以使用在先的国家,也关系到商标注册后的权利维护,如撤销连续三年或五年不使用。因此,正确认识何种使用为各国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权利人在提交使用证据时,应如何来提供,就显得很重要。现以中国、欧盟和美国为例,总结如下:

  一、中国商标法中关于商标使用的有关规定

  商标法第51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商标法第44条 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 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应该以上述方式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在实际的案件中,商标局的审查员或者法院法官,会进行证据链的审查,如仅在案件中出示了广告合同,法院在认定的时候没有采纳,原因是不能证明合同实际得到履行。

  二、美国关于商标使用的规定

  美国取得商标权利的方式是使用,“使用”界定为“use in commerce”,是指不“仅”以保持在某一商标上的权利为目的的在商业过程中的诚实使用。

  A. 商品商标的使用方式:

  (a)以任一方式使用于商品或其包装,或与商品有关的陈列或者标签上;

  (b)如果商品的性质不允许商品以上述方式使用,可以使用在与商品或其销售有关的文件上,如软件。

  B. 服务商标的使用方式:

  (a) 使用或陈列于销售或服务广告,且服务为商业服务;

  (b) 该服务用于一个以上的州或者整个美国和其他国家,且经营该服务的人是从事与该服务相关的商业。

  C.关于象征性使用

  仅为了保持某项商标的权利而最小限度的或者单独使用某个商标即为象征性使用。此种使用方式已被法律排除。

  综上,在美国对商标的使用必须是商业意义上的使用。传统的使用方法也可以视为是商业使用,比如,等待FDA批准的一种新药的临床使用和市场试销,或者某些产品的少量销售仍然可以被视为商业过程中的使用。

  三、欧盟商标的使用

  欧盟保护注册商标,官方通常不会去过问一个在先商标是否使用。但是,如果异议人提出异议,申请人要求异议人提供使用证据时,异议人就必须提供在申请商标公告日之前5年的使用证据或者不使用的理由。

  A. 欧盟商标使用的要求

  商标的使用证据必须表明商标使用的地点、时间、范围和使用性质。

  B. 欧盟商标使用的方式

  商品包装、标签、价格表、目录、发票、照片、报纸广告和书面报告。

  C.关于商业使用

  欧盟商标的使用仍然要求为商业使用,即使用必须存于正在进行的营业中,且为公众范围内的使用。

  使用地点-需为注册得到保护的地点;使用的商品-以注册的方式使用,也就是说使用在其注册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在相似的商品和服务上不能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D. 特殊之处:

  商标使用中的某些变化如果没有对商标有实质变更,不影响使用,仍被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如BIODERMA portugal/ BIODERMA,CLASSIC/ NESCAFE ? CLASSIC?BIO/ BI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