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山寨手机产业,从某种意义上,它已经不仅仅是一种产业了,甚至有人将其升格为一种文化,山寨文化。更有甚者认为,以山寨手机为代表,开辟了一个时代,以至于2008年被称为山寨元年。对此,不妨引用百度百科“山寨元年”词条中的表述:
山寨文化是以极低的成本模仿主流品牌产品的外观或功能,并加以创新,最终在外观、功能、价格等方面全面超越这个产品的一种现象。它的衍生物,将打破手机的束缚,而扩展到数码相机、鼠标、键盘等等方面,它的副产品同样可以在相关行业引发结构性震荡。这是师夷长技以制夷的炮火,这是学比赶超的来福枪,山寨文化在抄袭与超越的羊肠小道上一路狂奔,尤其是挣脱了牌照的束缚,握紧了低成本高回报的福祉之后,它摧枯拉朽的震撼力与病毒营销的感染力,彻底颠覆了传统的行业潜规则,建立了以山寨文化为基础的价值序列。
百度百科是由互联网用户撰写的开放式百科全书,因此百度百科中的内容难免带有感情色彩,但是词条中的内容至少清晰地阐明了“山寨”的两个基本要素,低成本和创新。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一点,我们以山寨文化的发源产业,山寨手机产业作为讨论的标本。
先来看看传统的手机产业。简单地说,手机研发主要涉及五个方面:芯片设计、软件和系统设计(包括协议栈)、硬件设计(包括主板设计、简单驱动和UI设计,系统整合测试)、外观/工业设计(ID/MD)、产品项目管理(产品定义、零部件采购、外观设计和生产制造外包管理、项目控制等)。在传统的欧美手机产业链上,芯片厂商负责芯片设计,手机厂商专注于项目管理、软硬件研发以及产品的外观/工业设计——这是一种相对封闭的产业链,其中诺基亚、MOTO这种手机厂商占主导。
而在山寨产业链中,上游来自中国台湾的联发科(MTK)聚集了上千名研发工程师,提供包括芯片和软件在内的完整手机技术方案,卖给上百家手机方案设计公司,这些方案公司主要分布在上海和深圳,员工人数从几十到几百个不等。手机方案设计公司基于技术方案进行主板硬件设计(即所谓的公板),卖给不同的山寨手机厂商——在深圳,有上千家这样的厂商,大多数公司的员工从几个到几十个不等。不同的山寨手机厂商根据主板找人设计不同外观(因此同一块主板也可以制造出不同外观的手机),并同时负责自己产品的项目管理。
因此,可以将山寨手机产业看作一个巨型虚拟企业,这家企业有一个研发部(MTK),有上百个工程部门(手机方案公司),上千个产品项目组(山寨手机企业),每个工程部门和产品项目组都是独立核算并且相互竞争的,当然下游还有遍布全世界的营销网络。
由于2G(第二代移动通信技术)手机技术和应用的成熟,手机的技术功能大同小异,外观和工业设计不同几乎是2G手机的最大差异化所在。也就是说,一款有市场竞争力的普通手机的研发重点,从科学和技术问题转移到了设计和艺术问题。
这样的产业特点使得山寨虚拟企业的优势可以发挥得淋漓尽致,一方面由于技术和物料标准化,这个虚拟企业有研发、采购、生产和营销上的规模效应,不输给传统的大企业;另一方面这个虚拟企业的组成单位又是独立的小企业,比传统的大企业更有活力和效率。
于是,我们在市场上看到了大量价格低廉、功能强大、设计新颖的山寨手机。
而在我国的专利制度中,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其中,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从定义上来看,山寨手机产业中的下游企业是完全可以利用专利(尤其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来保护自己的创新成果的。然而正如我们所知道的,事实上并非如此。
要理解此种原因,首先要搞清楚的是专利权究竟是怎样的一种权利。我们可以很容易地查到这样的说法:专利权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我们也可以查到更加深刻一些的表达:专利权制度是国家以技术进步为交易目的、在技术发明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对价”或衡平机制——技术方案或新设计的提出者向社会公众公开自己的创造,而国家代表社会公众授予其直接实施或间接实施(例如许可他人实施)其创造的垄断权利。但是,我们更需要了解的是专利权是如何实现其创设初衷中的“独占”或“垄断”的,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理解专利权制度是如何发挥功能的。
首先取得专利权需要向专利局进行申请,专利申请则需要经过专利局的公布和审查才能授权。这一过程往往是比较耗时的,尤其是发明专利,通常需要一年以上的时间以及一次以上的修改或申辩。相对而言,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申请过程相对简单一些,只要申请文件符合了形式要求即给予公布和授权。总之,专利的申请工作是高度专业化的,以至于出现了专门帮助人们申请专利的行业——专利代理人。
而对于经过授权的专利,发明有20年的保护期限,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有10年的保护期限。在保护期限内,每年都还需要向专利部门缴纳年费以维持专利权处于有效状态。
当专利申请人的专利申请终于得到了授权之后,并不意味着就其专利权就会自动得到保护,相反,专利权人还应投入很多的精力去关注市场,发现侵权行为后还往往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才能使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使自己得到足够的补偿。而专利侵权诉讼,又是民事侵权诉讼中耗时最长、代价最高昂的一类。
而在山寨产业体系中,为了适应用户多元化的需求,产品的更新速度非常快,款式也非常多,注定了在一款产品上的利润有限,用在保护某款产品的创新上的投入也非常有限。专利制度对于这个产业,尤其是这个产业链的中下端的参与者而言,显然是一件过于华丽而昂贵的铠甲,用来保护自己,成本较之收益,得不偿失。
于是,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检索系统中以关键词“手机”来搜索外观设计类专利,得到的几乎全部是来自芬兰的诺基亚公司的申请,而充斥国内街巷的新颖的手机造型却难觅其踪迹。
究其根本原因,就是对于类似手机这种高度同质化的成熟产品,其靠技术上的创新空间已经变得非常小,赢得市场主要是依靠在外观和工业设计方面的创新,而对于这种创新,传统的专利保护从授权标准到保护强度(例如保护期限),都过高以至于不够“合身”。试想,哪一款手机需要二十年(发明)或十年(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呢?两三年的时间已经足够让手机更新一代了。
这一点其实并不是新发现,我国的专利制度中之所以在发明之外规定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就是因为考虑到了有些产品不需要发明那样高的授权标准和保护强度。例如,在程序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不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只要形式上符合相关规定,就予以公告授权。而保护期限上,这两者也只有10年,而非像发明一样有20年。此外,在费用等诸多环节,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要求都低于发明。
但是,从现状中我们可以看到,对山寨手机产业而言,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依然是过于奢侈的保护。而脱离了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创新,必然面临更大的模仿压力。面对模仿的压力,山寨手机的设计者们只能进一步压缩新的创新的设计周期,这必然带来了创新质量的下降等副作用。
诚然,我国目前每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申请量十分壮观,但是我们要考虑到,这是存在某种水分的。比如,专利申请费和年费等制度的设立,原本是为了防止没有实际经济意义的所谓“垃圾专利”的提出。如果专利的申请和专利权维持都是有成本的话,那么垃圾专利和不再具有实际价值的专利自然会被淘汰掉。然而,国内目前的专利奖励制度,却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上述制约作用。一方面,对于一些有实际应用价值的创新,因为其申请和维持成本较高,因此专利奖励制度不能完全解决其依靠专利制度来保护的成本收益矛盾。另一方面,对于很多目的在于奖励制度所带来的利益而非专利本身的经济价值的专利申请,由于其申请成本极低,而且几乎不用考虑事后维权问题,因此反而事实上受到了鼓励。所以说,奖励制度当前的繁荣,在一定程度上是存在着泡沫的。
综上所述,一方面,为了我国专利制度和专利行业更加健康地发展,有必要对于当前的专利奖励制度加以制约,至少应该限制不加区分地对专利进行奖励的行为。另一方面,应该结合我国产业的具体情况,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确立一个更加适当的“门槛”,使其切实发挥其设立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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