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T已被认为是专利领域进行国际合作最具有意义的标志。因其能使申请手续简化、节省费用、可以较早获知申请的前景等优点而给申请人带来价值。
在PCT体系中,申请人以一种语言在一个专利局(受理局)提出一件专利申请(国际申请),则每一个PCT成员国(除其声明排除的成员国外)都承认该国际申请日有效,由一个专利局(即受理局)对国际申请进行形式审查,由一个国际检索单位进行国际检索并出具检索报告,由国际局进行统一的国际公布。
除非申请人要求公开提前,一般在国际申请优先权日后第18个月进行国际公开,以国际局出版的国际公布文本和PCT公报的形式公开。由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只接受中文的专利申请,并且只对中文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因此对外国委托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实际上是一个翻译过程。专利申请文件的翻译,因其具有较强的技术方案背景,又涉及将来的专利保护的法律责任,具有专业性强,逻辑严谨,用语规范准确的特点。相对于一般的科技翻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实践中,由于作为专利国际申请原始文件的文本,第一语言可能不是英语,在我国,存在大量的来自日本、韩国的PCT申请人,而在申请实践中,考虑到外语人才的数量和外语的掌握程度,这些客户又往往采用英语作为其向国内专利代理机构的翻译母本的工作文本,可能出现作为交底工作文本的英语文本和原始语言文本不一致的问题,这就牵涉到翻译校对过程中交叉校对的问题。尤其在PCT翻译中,其中文译本是不能随意改动的,即使有明显的错误也应照其翻译,对其错误之处可以采用《专利合作条约》的第41条规定的修改来一一更正。所以完全忠实于原申请文件的翻译,是代理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的又一特殊要求。
为此,作为专业代理,我们需要遵循严格依据国际公开文本的原则,及时地向客户提供反馈意见,以发现客户提供的英语文本和母语文本的矛盾之处,及早发现申请文件中的瑕疵,节省客户总的时间,减少审查员的误判,为客户创造价值,实现专利代理人的价值。
笔者在实践中就发现有这样的实例。在一则日语公开的PCT专利国际申请文本中,客户同时提交了其英文版的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以及附图。在认真仔细地进行了英文版申请文件的翻译校对的基础上,并没有发现申请文件存在表达不清楚或者逻辑不清楚的地方。这是因为,申请人在进行日语到英语的转换时,已经根据其对原始申请的理解,进行了思维整理。其驾驭英语的能力越强,反而提交申请的代理人就越发不容易发现译成英语后存在的问题。基于流程的完善,在英文翻译和一校的基础上,二校环节设计为日语校对。通过通读原文发现了以下的三种问题:
一、词语误译
客户提供的英文译本为:“a waveform indicated by a solid line and a waveform indicated by a dotted line mean that the former has a larger capacitance than latter, …”,英文的意思是:“由实线表示的波形和由虚线表示的波形是指,前者具有比后者更大的电容。”。而提供的日语国际公开文本中为: “。。。実線で示す波形と点線で示す波形は、前者が後者よりも静電容量が小さいことを示しており。。。”。其含义是:”由实线表示的波形和由虚线表示的波形是指,前者具有比后者更小的电容。”
显然二者意思完全相反。可能是首次翻译时对单词的视觉疏忽所导致。
二、限定对象的错译
客户提供的英文译本为:“…when the center position P of the head 49 is coincident with the center position P’ of the head restraint 43 in the height direction, …”。英文的译本的含义是:“头部49的中心位置P与头部保护装置43的中心位置P’在高度方向上一致的场合下”。而对应的日文国际公开文本中为: “頭部49の中心位置とヘッドレスト43の高さ方向の中心位置P’とが水平方向に一致する場合は、。。。”其含义是:“头部49的中心位置P与头部保护装置43的高度方向的中心位置P’在水平方向上一致的场合下。” 英文译文中,错将in the height direction(在高度方向)当作了对the center position P’ of the head restraint 43的限定。日文中显然可以看出是对二者一致方式的限定。这种错误,可以容易地依据日文原文判定。
三、错误拼写造成的误译
客户提供的英文译本为:“…can be applied to, for example, a set for an amusement attraction and …”英文译文为:“可以应用于例如用于娱乐吸引的装置。” 而且日语公开文本为:“劇場観賞用の座席などに適用することも可能。。。”。依据其日文国际公开文本,极有可能“装置(set)”为“座位(seat)”的错误拼写导致。经和客户确认,证实了我们的分析和猜测。
针对此,代理人一一指出了日语文本和客户提交的工作文本的不一致处,请客户确认,得到了客户的首肯,及时得到了更正,给客户提供了及时反馈机制。这样,即使有属于原始国际公开文本表达有错误的地方,客户也可以利用在进入国家阶段的时机,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要求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国际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主动修改;对于要求发明专利权的国际申请,除了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可以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41条的规定作出修改外,还可以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或者在自收到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主动修改申请文件。
以上只是笔者对专利翻译校对中的几点粗浅认识,笔者也还只是处于专利代理的初级阶段,但笔者认为对通过这些细节的工作,从一点一滴的细节做起,站在客户角度考虑顾客的价值,才能实现更专业的服务,这也有助于提升本行业的专业形象和专业价值。谨以此与诸位商榷。
参考文献
《专利代理实务》,吴观乐,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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