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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 | 总第26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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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局新规定生效
 

  4月1日,包括分案申请时间限制在内的欧洲专利局新举措生效。

  该新变动是欧洲专利局提高门槛战略的一部分,涵盖检索和审核部分工作的相关规定,不涉及可专利性的实质问题。

  其中最具争议的部分是对欧洲专利条约第36条规定的修改,根据修改后的规定,分案申请只能在首次申请时或提出某异议之后(以时间靠后者为准)的24个月内提交。

  在美国,分案申请与续展申请相似,而对分案申请进行限制被证实是具有争议的。

  按照以往的规定,如果截至日期早于4月1日,那么可以允许在2010年10月1日之前提交分案申请,即便是超出了2年的期限限制。

  其他变动旨在鼓励申请人在审查早期向审查人员提供更多有用的信息,以便保证检索更相关并明确所做出的任何修正。

  例如,修改后的第62条第一款和第63条规定,审查人员应要求申请者在检索之前对权利主张进行说明。非检索事项的修改条款将不会获得通过。

  根据修改后的第70条第一款和第161条的规定,申请者必须在审查阶段之前对欧洲专利局的检索意见做出回复。申请者的回复仍将是公共文件的一部分。

  第137条第4段规定,申请者应明确所做修正并表明原始申请中对应的部分内容。

  欧洲专利局还公布了结合现有案例法的审查指南更新版。

  在上周召开的北欧知识产权论坛上,欧洲专利局程序协调员约翰.比提(John Beatty)表示,这些变动旨在“提高授予专利申请的有效性以及审核不同阶段的确定性。”

  他补充道,这些变动不是为了提高发明的水平,同时也不希望这会导致专利授予比例的变化。欧洲专利局授予专利维持在40%上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