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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 | 总第26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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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日两国专利“加快审查制度”的比较
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张青
 

  关于中日两国专利“加快审查制度”的比较 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张青

  知识产权作为重要的无形资产已成为各国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全球化和现代化逐渐来临,因此,与其相呼应的知识产权审查制度也随之发生改变。本文通过对临国日本实施的“加快审查制度”和“特快审查制度”与中国的“加快审查制度”的比较,探讨两国相关制度的差异性,期望对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有所启示。

  专利是专利权人依法享有的排他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专用权与独占权,专利权人有权制止仿造、销售、使用等侵权行为并获得赔偿,由此可以取得商业竞争优势、在一定期限内独占市场。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以往多强调抵制盗版和侵权行为,这固然十分重要。但是,从另一方面看,由于专利审查周期过长(如中国的发明专利从申请到授权的正常时间通常需要三年左右),使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大大增加,不仅降低了部分中小企业申请专利保护的积极性,而且使专利的保护相对滞后,影响了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因此加快专利审查势在必行。以下仅就日本和我国的相关加快审查制度进行分析:

  一. 日本的“加快审查制度”和“特快审查制度”

  专利兴国是日本的国策,日本专利申请量自1998年以来每年均达40多万件,居全球首位。虽然2007年首次少于40万件 (美国专利申请量43.9万件,升至首位)为396,291件,较上年减少3%。然而伴随研究开发最尖端产品、开拓新市场等以尖端技术领域为中心的技术创新和进步,近年日本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内容趋于复杂化,申请的“权利要求项数/件”很多,发明专利申请的平均权利要求项数自2000年以来稳步上升,审查工作量亦由此逐年增长且这一倾向仍将持续。因此,日本通过加快审查进度以减少专利审查的沉积现象,加快案件的判决速度,其目标是:到2013年将专利审查期从平均26个月降到11个月。

  另外,由于希望提前商业化的发明或者生命周期短的发明的专利申请人大多希望进一步提前得到审查结果,因此,日本在通常的审查制度的基础上创立了“加快审查制度”和“特快审查制度”。

  1. 加快审查制度(早期審査)

  早在1986年日本专利局就创立了加快审查制度,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可提前进行审查。该制度规定可以请求加快审查的申请包括:

  (1)中小企业、个人、大学或公立研究机构等提出的申请;

  (2)申请人或被许可人正在实施或计划2年内实施的申请;

  (3)申请人已在日本以外的国家和地区提交了相应的申请;

  (4)绿色申请。

  下图表示日本施行加快审查前后平均审查时间的变化情况:在加快审查中缩短了从申请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时间(平均2.2个月),并使整个审查时间由通常的2~2.5年,缩短到平均5.9个月。

  申请日?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答复意见? 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最终结果

  2. 特快审查制度(スーパー早期審査)

  为进一步加快专利审查步伐,满足用户对缩短授予专利权时间的需求,日本专利局还创立了比加快审查制度更快的特快审查制度,该制度于2008年10月1日开始试行。利用该制度的第一件专利自2008年10月1日提出实审请求和特快审查请求后,授权决定于2008年10月17日发出,因此,仅用17天就作出了授权决定,速度之快令人惊异。与加快审查制度相比,特快审查更为重视申请的重要性,但不限于特定的技术领域。可以利用该制度的申请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申请人或其被许可人正在实施或者计划在2年内实施;

  (2)申请人在日本以外的国家提交了相应的专利申请。

  自2009年10月1日起,日本专利局继续完善了审查事务处理系统,并将PCT申请列入特快审查范围,但须满足下列要求:“正在实施的关联申请”,且为“外国关联申请”;申请日前4周以上联机提交所有的申请手续,以书面提交申请的申请,则不可作为特快审查的审查对象。

  此外,日本专利局还对特快审查的申请中各阶段的期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自特快审查申请日起1个月以内(国际申请自特快审查申请日起2个月以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或代理人的答复期限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发出日起1个月(居住在外国的申请人为2个月)以内;所有申请(含国际申请)的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应在答复后1个月以内发出。

  如下图所示,在特快审查中,从申请到最终结果的各阶段所用的时间均得以缩短。由此缩短了自开始申请至最终审查决定所需的时间,审查时间缩短到平均3个月。

  申请日?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答复意见? 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最终结果

  二. 中国的发明专利申请加快

  近年来,中国专利申请数量不断增加,要求加快发明专利审查速度的需求日益提高。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提前审查的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可以得到加快处理:

  1. 申请加快审查的条件

  限于“已经公开、已经提出实审请求并缴纳实审请求费,尚未进行实审”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必须是中国大陆的个人或企业。

  2. 请求加快审查的范围限于下列之一

  (1)申请所涉及的发明对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有重大意义;

   (2)在专利申请公开后,他人实施其发明,对申请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3)涉及以申请发明作为无形资产投资的重要项目;

  (4)对于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包括国家重大专项、武器装备研制项目、863计划、973计划、国防基础科研项目、民用科研计划、军民两用计划及军转民高技术开发计划、国家自然基金等)过程中产生的职务发明,不涉及国家秘密,并已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专利并获得专利申请号的,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a)该专利具有较大的市场前景或产业化前景;(b)已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或技术使用合同;(c)利用该专利技术积极开拓国际市场;(d)属于重大基础发明,占领技术制高点。

  通过加快审查,使审查时间由通常的3年左右,缩短到平均18个月。

  三. 中日两国专利“加快审查制度”的思考

  日本目前形成的两种快速审查制度,特别是特快审查制度对各阶段的期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能够充分满足申请者的要求,使专利发明快速而及时地得到保护,不仅能够大大调动发明人进行科研创新的积极性,而且能够使发明人及其所属单位,乃至国家均能尽早从专利发明中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有利于激励发明人不断创新,使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发明源源不断地涌现,形成创新发明——提高效益的快速的良性循环。

  我国《发明专利申请提前审查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颁布也充分体现了我国对专利快速审查的重视,该管理办法的实施为我国专利事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保障,也为加快我国专利的国际化的步伐增加了动力。与日本的加快审查的时间比较,尽管我国目前还存在从审查到最终结果的时间上的明显差异,但是我国的有关规定也说明我们已经意识到了快速审查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因此,只要我们不断吸取别人的成功经验并加以消化,完善并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快速审查制度,将会对我国的专利事业及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起到非常重大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