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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 | 总第27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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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内容到底是什么
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朱建新
 

  优先权原则源自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目的是为了便于缔约国国民在其本国提出专利或者商标申请后向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所谓“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一个缔约国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就同一主题向其他缔约国申请保护,其在后申请在某些方面被视为是在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换句话说,申请人提出的在后申请与其他人在其首次申请日之后就同一主题所提出的申请相比,享有优先的地位,这是优先权一词的由来。

  确立优先权原则的根本原因,是由于绝大多数国家的专利法都采用先申请原则。如果申请人想就相同发明创造在更多国家获得专利保护,就必须在这些国家提出申请,但为了避免在首次申请后该申请在其它国家被他人公开,造成丧失新颖性。因此,巴黎公约规定了优先权原则,要求缔约国相互之间给予对方的国民以一定期间的优先权。

  一、中国专利法中对优先权的规定

  中国专利法第29条对优先权作出了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在后申请想要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在时间、内容和其它条件都作出了相应限定。其中提出了一个仅用于优先权的名称“相同主题”,这是对符合优先权要求的内容要求。然而在专利法或实施细则都没有对“相同主题”作出解释,只是在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4.1.2中对“相同主题”有这样的描述,“专利法第二十九条所述的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的效果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按照审查指南对相同主题的定义,可以很清楚的了解相同主题包括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四个相同因素。据此定义,我们可以明确认定在前申请和在后申请中必须都同时具备上述四个相同因素,则此优先权的要求成立,否则,在后申请的优先权要求不成立。

  但是,审查指南在对优先权的运用做进一步解释中,又作出了如下的说法:“审查员应该注意,对于中国在后申请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技术方案,只要已记载在外国首次申请中就可享有该首次申请的优先权,而不必要求其包含在该首次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见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4.1.2;在对该内容的审查要求,还如第二部分第八章4.6.2中作出了这样的描述,“判断在后申请中各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是否清楚地记载在上述在先申请的文件(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不包括摘要) 中。为此,审查员应当把在先申请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析研究,只要在先申请文件清楚地记载了在后申请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就应当认定该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涉及相同的主题。”

  笔者看到上述内容,觉得非常困惑,优先权内容到底是什么呢?是相同主题还是技术方案?

  二、举例说明

  按照中国专利法规定,一件化学产品的专利申请文件,应该包括(1)化学产品的确认:化学名称、结构式或分子式、化学、物理性能参数;(2)化学产品的制备:应当记载至少一种制备方法;(3)化学产品的用途和/或使用效果:应当完整地公开该产品的用途和/或使用效果。

  1、假如在先申请要求保护上述的化学产品,且为国外首次申请,申请文件中对化学产品的确认作出了非常清楚地描述,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清楚地确认该化学产品;但是没有记载该化学产品的制备或用途和/或使用效果。在以该在先申请要求优先权来申请中国专利,可能就面临如下两种情况:

  ㈠、按照优先权的内容为相同主题,即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四个相同因素:

  由于在先申请没有记载技术效果方面的内容,在后申请如果不补加效果方面的内容,可能面临公开不充分的审查意见,最终被驳回的风险。代理人会建议申请人在在先申请内容基础上补加效果内容,虽然在后申请符合化学产品充分公开的要求,但是由于与在先申请相比,存在技术效果不同的内容,或者说在先申请的主题不完整,导致无法享用优先权。

  ㈡、按照优先权的内容为技术方案:

  由于在先申请对技术方案作出了清楚地描述,即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清楚地确认该化学产品,在后申请可以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申请人在代理人的建议下补加了效果内容,这样既满足了公开充分又能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2、假如在先申请要求保护上述的化学产品,且为国外首次申请,所记载的内容包括化学产品的确认,制备方法以及用途和/或使用效果。在以该在先申请要求优先权来申请中国专利,但是在后中国申请中并没有记载在先申请的用途和/或使用效果,而是提出了其它用途和/或使用效果,按照审查指南对优先权内容的不同理解,结果也会影响该优先权成立与否。

  三、对优先权内容的疑惑

  审查指南中虽然对专利法中优先权内容——相同主题作出了定义,但在具体审查操作中的解释中,居然采用相同主题中的一个因素作为优先权内容,所以导致笔者的困惑。由于审查指南是一个操作规程,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规定,只是在同一问题存在有两种不同的观点,这给审查员、代理人或申请人在理解或运用优先权会带来一些麻烦。

  最后,笔者认为审查指南应当对优先权的内容作出清楚地限定,并且从程序上严格按照此限定进行。对于申请人或代理人,目前最好严格地按照含四个相同因素的相同主题来要求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