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和关注的世界各国中,仍有部分国家因经济、历史等原因没有单行的商标法或是现行法律中并未对商标权做出特别规定,例如马尔代夫、科摩罗、厄立特里亚、格林纳达、埃塞俄比亚等国。那么,在这些国家中,如何取得商标权并给予保护呢?
答:本文旨在通过与商标注册制度进行对比,来介绍无注册制度的国家的商标保护体系,以期对国内企业产品出口或是贸易输出至这些国家时,有一定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知识产权权利为私权,已被《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所确认,因而被世界各国所广泛接受。作为私权的商标权,其权利的取得方式有哪些呢?最常见,也是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是注册制度,分为强制注册制度和自愿注册制度。此外,在部分国家中,因不存在商标注册制度,而采用其它公示方法来确认商标权。
商标注册制度是指商标权利的获得以注册为条件,包括强制注册和自愿注册。强制注册制度,即商标的使用和权利的获得需要以商标注册为前提,即只有注册商标方可使用并获得保护。而未注册商标,并不得使用。我国在现行商标法实施之前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实行的就是强制注册原则。现行商标法中,除了少数涉及人体健康的商品外,均实行自愿注册原则。自愿注册制度是指使用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将自己使用的商标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如果使用人认为不需要进行商标注册和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可以不申请注册。但未注册商标不具有排他的权利,因而无权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于同类商品上。自愿注册制度下,商标使用人有权进行注册,亦有权以放弃排他权为代价而选择不进行注册。无论是强制注册还是自愿注册,商标使用人均可以就自己使用的商标向商标主管机关进行登记,获得商标排他专用权。
那么,在开篇提及的几个国家中,由于没有单行的商标法,现行法律中亦没有就商标权利做出特别规定的,那么商标权应当如何实现呢?笔者认为国内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权利保护:
一.发行商业广告。广告是宣传推广产品或服务的主要途径之一,也可以作为商标权公示的方法。为了实现公示目的,建议企业在广告中,在介绍产品的性能和优势之余,把商标和企业本身进行突出强调,使得相关公众能够建立商标和企业的直接联系。广告载体的选择,建议客户尽量采用主流媒体,以及发行量大和发行地广的媒体,这样公示效果好,且一旦发生侵权时,被法院认可的可能性也大。
二.定期刊登警示性公告。与商业广告相比,警示性公告的格式和内容比较单一,费用也低,因此成为目前被很多国内企业采用的商标保护模式之一。警示性公告为以公示商标所有权为内容,以报纸为载体的公示方法。其内容主要包含“xx企业为XX商标的所有人和唯一使用人,使用商品为XX。XX企业保留该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所有权利”。
警示性公告没有法定的有效期,因此建议企业每2-3年即进行一次。若企业名称或地址进行了变更,建议企业重新进行公告。警示性公告是发生商标侵权时证明权利的初步证据,一般均会被法院认可,所以建议国内企业定期的在目的国的主要报纸媒体上刊登警示性公告。
此外,企业也可以通过监测各报纸上商标的警示性公告,来发现侵权行为。因为对于警示性公告并没有审查程序,因此,可能存在非法的、恶意的公告行为。针对此,企业可以进行主动监测。
三.妥善保留商标使用证据,如商业合同、发票、提单等。商标使用证据是有效证明商标权的主要证据,因此建议企业妥善保留使用证据,特别是那些未通过广告和警示性公告来进行公示的商标。此外,上述国家中,商标侵权为无名侵权,即没有商标侵权之诉,而需要通过提起一般的民事侵权诉讼来解决争议,全部举证责任都归于被侵权人。因此企业需要保留完善的使用证据,以证明自己为合法善意的商标权人。
商标保护的目的是为了促进贸易,贸易的繁荣离不开商标的保驾护航。希望国内企业制定合理、有力的商标保护策略,在国际贸易大潮中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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