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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 | 总第28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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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广告用语申请商标保护的一点思考
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周新艳
 

  许多经典的广告语很是深入人心,一听到“ ”,那黄色的大“M”标志就会映入眼帘;说到“好空调”,大家立马想到的就是“格力造”;还有那诺基亚著名的“CONNECTING PEOPLE(科技以人为本)”等等。这些广告用语本身是商家用作推广其产品的工具,是商家在长期推广其产品过程中凝聚下来的一种口号、一种标语。因此,从广告用语产生原因、其功能、用途和目的来看,广告用语与商标是截然不同的。但由于许多广告语的独特,以及高频率的宣传使用,使得公众将该广告用语与其产品/公司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同时,商家对其用心打造的广告语,也在积极寻求一种有效的法律途径。于是将广告语申请为商标保护就成为许多商家努力追求的一种方式。然而,将广告用语申请商标保护是否可行,许多国家采用不同做法,大致介绍如下:

  一、中国目前对广告用语的审查

  中国目前对广告用语作为商标申请,其审查标准与普通商标无别,即要求该广告用语具有显著性。对于“显著性”衡量标准,主要采用的是《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独创且非流行的短语或句子具有显著性”标准。但独创且非流行的人群,是泛指所有的公众呢?还是具体商标的相关人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与法院采用了不同的标准。这就是为什么”红牛股份有限公司”的“送你一对翼”商标历经了所有的法律救济途径,最后才得以注册。该商标,在商标局审查中、商评委复审中均被驳回,因为审查员认为“送你一对翼”广告语为现实生活中一固有短语,绝非申请人独创,因此用作商标缺乏显著性,起不到区分不同商品来源的目的。而在北京市一中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中,采用的则是“相关行业”理论,即在饮料行业中没有其它公司使用过“送你一对翼”短语,因此在饮料行业中该广告语可谓之独创且非流行。据此法院一致认定该商标具有显著性,撤销了商评委的相关裁定。最终,红牛公司的“送你一对翼”于2010年7月14日在32类获得注册。

  二、海外各国审查标准

  海外各国对广告用语的审查标准也是形式各异。采用较宽松标准的国家,只要该广告用语没有直接描述指定产品/服务的特点,就认为该广告用语具有显著性,可以获准注册。比如“ ”商标在美国于36类金融服务上获准主簿注册;

  “ ”商标在美国于09类和16类获准主簿注册;麦当劳公司的“ ”商标在欧盟和新加坡成功获准注册。但英国对广告用语则采用较为严格的审查标准,比如“MAKE THE MOST OF CHANGE”于36类的注册申请就被英国知识产权局驳回。

  对于广告用语与其它显著性部分组合注册的商标,通常均能得以注册,如NOKIA公司单独申请的“CONNECTING PEOPLE”商标在美国、韩国、越南等许多国家均被驳回,但其组合申请的“ ”商标在许多国家均得以成功注册。

  少部分南美国家,如萨尔瓦多、墨西哥和危地马拉等,设有专门的广告用语注册簿。也就是说,在这部分国家中,只要在相应国家的专门广告用语注册簿中,没有在先相同或类似的广告用语,相应的标识就可以获准注册。但此类国家不多,主要集中在南美的部分国家中。

  也用极少数国家,完全不接受广告用语作为商标注册,不论该广告用语如何独特。持此审查标准的国家有约旦等极少数中东国家。

  综上所述,广告用语作为商标来保护,不同于传统的商标保护,到目前为止尚没有统一明确的标准。因引,在考虑是否将广告用语作为商标来进行全球保护时,需要结合具体国家、具体的广告语以及所指定的产品类别,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注册风险进行较为准确的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