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italen Attorneys at Law
   
上一期 | 总第289期
 
 
 
 
 
 
 
  当前位置:首页 论坛博览 正文
     
 
 
浅谈创造性答辩中的“技术启示”
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李玉秋
 

  在发明专利的审查过程中,创造性答辩是专利代理人在答复审查意见中的主要工作之一。《专利法》第22条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在实际的审查过程中,对于一件发明专利,判断其是否具有创造性的关键在于判断其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审查指南》中规定,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审查指南》中对于如何判断是否显而易见也给出了一般的判断方法,即通常的“三步法”,如果根据“三步法”能够判断出现有技术中存在得到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技术启示”,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反之,则认为该发明具有创造性。

  在实际的专利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利用“三步法”来判断发明是否显而易见。例如,如果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常用技术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现有技术中并不存在明确的“技术启示”,审查员也通常认为,该发明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很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即该发明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非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此没有创造性。

  笔者在答复一件专利的审查意见时,碰到了如下一种情况,即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的区别特征虽然是审查员认为的“常用技术手段”,但在现有技术中却给出了与本发明完全不同的技术启示,或者说是“相反的技术启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本发明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本发明的权利要求为:“一种矿物原料烧结工艺,其特征是:烧结矿的筛分工序分为两段筛分工艺,第一段筛分分级粒度为筛上≥12mm,作为成品送往高炉,筛下<12mm粒级的烧结矿送入第二段筛分,筛上<12~≥5mm的部分烧结矿作为铺底料,其余部分作为小成品送往高炉,筛下0~<5mm作为返矿返回烧结,循环利用:烧结机蓖条间隙为4mm”。

  在对比文件1中,审查员认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一种矿物原料烧结工艺,采用两段筛分工艺,第一次筛分筛除小于5mm粒级粉末,然后进入二次振动筛,筛下5~15mm粒级烧结矿作为铺底料直接送入烧结机,筛上大于15mm部分送高炉冶炼。

  在审查意见的答复中,申请人和审查员的争论的焦点在于:变换筛分顺序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是显而易见的。审查员认为,本发明权利要求1采用第一段筛选较大粒级矿物,第二段筛选中等及小粒级的矿物的工艺,而对比文件1采用的是第一段筛除小粒级,第二段筛选中等及大粒度矿物的工艺。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也是两段式的筛分,而本发明具体选择先筛分大粒级再筛分中、小粒级的只是先后顺序选择不同,即区别特征是筛分顺序相反。因此,审查员的观点是:根据生产设备实际需要对筛分顺序进行选择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一种常规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申请人仔细研究了对比文件1之后发现,对比文件1是一篇科研论文,上述与本发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其在科研论文中的背景技术部分所公开的,而对比文件1也认识到了上述技术方案“筛分效果差,存在25%的小颗粒物料”。为了解决上述方案所存在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的改进方案是:又增加了一道筛分工序。显然,对比文件1中的上述与本发明最接近的技术方案给出的技术启示是:在两段筛分的基础上,再增加一次筛分工序。上述技术启示与本发明的所采用的两段筛分的技术方案是完全不同的,甚至可以认为是相反的技术启示。

  代理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区别技术特征是常规技术手段并不能作为判断发明是否是显而易见的唯一标准。对于本案,判断发明是否显而易见还要看现有技术中给出了的技术启示与本发明的关系,显然,由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给出的技术启示与本发明是完全不同的解决问题的思路,而本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虽然区别特征很简单,但是却解决了技术问题,而这在现有技术中是没有任何启示,因此该方案具有创造性。

  以上对发明专利审查过程创造性答辩的一种情况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应当说明的是,虽然《审查指南》对于判断创造性给出了一般的判断原则和方法,但在实际的专利审查过程中,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都会不同,因此代理人应当针对案件的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答辩方法,而不应当拘泥于现有的理论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