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保护具有地域性,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获得注册的商标并不会自动在香港获得保护,因此若国内企业希望其商标在香港获得保护,则需要单独向香港知识产权署提交一份注册申请。那么,在向香港知识产权署递交商标申请时,会遇到哪些与大陆提交申请不同的制度呢?本文将从实务的角度做出详解。
首先,香港采用注册原则和使用原则并存的授权制度。基于此,商标权可以在实际使用中产生。但在实践中,权利人对于使用取得商标权的举证责任很重,且设有一定门槛,所以对于国内企业来说具有一定难度。此外,通过使用获得的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仅限于已经使用的商品,而对于那些尚未使用的商品来讲,并不能得到保护。因此,笔者认为,对那些希望在香港获得商标保护的国内企业来讲,主动向香港知识产权署提交商标申请仍是上策。
当企业做出向香港知识产权署提交申请的决定后,那么就该考虑商标和商品的选择了。香港的官方语言是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因此香港消费者对于这两种语言都有较高的认知能力,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中文、英文或是中英文组合的商标。在选择商品方面,香港执行第九版尼斯分类。但与大陆不同的是,香港没有类似群组,也没有一件申请仅限一个类别的规定,因此申请人可以选择一标多类的申请,而且可以使用类别名称来保护全类商品。但因为香港有连续三年不使用就可能被撤销的规定,所以建议企业按照自身实际经营情况来选择商品。
在选定商标和商品后,企业可以考虑向知识产权署申请商标查询。审查员在收到查询申请后,会根据审查申请的标准来给出可注册性意见,例如查询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否存在在先权利,查询商品描述是否过于规范等。
如果经查询没有发现任何注册障碍或是企业决定直接提交申请的,那么首先面临的是申请语言的选择。正如上文所提,香港知识产权署的工作语言是英文和繁体中文,因此申请人可以任意选择其中一种语言作为申请语言。该语言在提交申请时一旦选定,则有关该商标的驳回复审、变更、转让或是续展程序,均需使用该语言。但如果同一申请人以不同语言先后提交了同一商标在相同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为申请人不同,那么审查员就可能引证较早的申请来驳回较晚的申请。为了避免这种情况,香港知识产权署规定,对于申请人名称,可以选择中文、英文或双语提交。
在审查商标的可注册性时,审查员会对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分别进行审查。需要国内企业注意的是,香港审查员在进行在先权利的审查过程中,除了对商标注册数据库进行检索外,审查员还会通过互联网或是其它途径来进行检索,如果发现申请商标被第三人使用,则会引证该商标来驳回申请商标的申请,哪怕该使用者并未在香港注册该商标或是提交注册申请。此外,因为英文是香港的官方语言之一,香港消费者对英文的掌握程度较高,所以审查员在审查英文商标时与大陆的标准也有较大不同。一般情况下,审查员在判断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是否会对消费者产生混淆时,通常考虑到当地消费者对英文具有较强的认知和区别能力。
如果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任何驳回理由,那么会给申请人六个月的时间提交复审。在这里,笔者向大家介绍一种比较特殊的程序――修改商标图样。若申请商标因缺乏显著性或是存在在先权利而被驳回时,申请人可以对申请商标的商标图样进行修改,即通过添加其它商标图样来增加显著性或是区别于引证商标。而被添加的商标图样,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首先,被添加商标需要是香港注册商标。第二,该商标注册人的名称和地址必须和被驳回商标的申请人名称和地址完全一致。第三,该商标的注册时间早于在申请商标的申请日。第四,该商标注册商品的保护范围必须不小于被驳回申请的商品的范围。第五,修改后商标图样中两件商标的比例应当适当。这一特殊规定,在很多复审难度较大的驳回案件中,不失为一种不错的选择。
若审查过程中未发现任何驳回理由,则知识产权署会安排为期三个月的异议公告。香港异议程序较大陆异议程序而言,较为复杂。申请人与异议人会进行多次交锋,充分交换意见后,审查员会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裁决。如果双方或其中一方申请听证,那么审查员还会组织听证会来听取双方意见。在裁定下发后,异议失利一方还需要向对方承担相应合理的费用。
在香港,除了传统商标外,声音、气味等非传统商标均可获得注册保护。此外,香港还保护系列商标和防御商标。系列商标是由两到四个显著性部分几乎相同商标而构成的商标,包含的每个个体商标的差别微弱,对商标的显著性并无重大影响。而防御商标是指,若某些商品或服务的注册商标在香港驰名后,他人在其它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则很有可能减损该商标在驰名商品上的显著性,该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申请注册为防御商标。防御商标注册人无需就申请注册的有关商品或服务使用该商标,但是需要提交证据以证明该商标在香港驰名。
除了上述与大陆商标注册不同之外,在香港进行商标所有人名称或地址的变更,以及进行转让时,由同一主体注册的多件商标,可以在一件申请中完成变更和转让,且仅产生一件官方费用,而与申请中涉及的商标件数无关。
综上,笔者认为,香港商标注册制度与大陆注册有较大差别,国内企业在香港进行商标申请时应当注意香港法律和实务特点,以争取最大范围的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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