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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 | 总第29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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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合理使用的判断问题
文/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景灿
 

  商标侵权案件中的商标合理使用问题一直是商标侵权案件中比较常见的问题,特别在此类案件的诉讼过程中,涉嫌侵权方往往以合理使用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为由提出抗辩,笔者在近期办理的一起案件中,也遇到了以上抗辩。这一抗辩理由的提出,往往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引起较大争议。现笔者结合具体案件就商标的合理使用问题发表一些自己的观点,

  商标以显著性的强弱为标准可以分为三种类型,臆造词商标、任意性词汇商标、描述性词汇商标。从理论上讲,除臆造词商标之外,其他类型的商标均不能完全排除他人合理使用。

  注册商标合理使用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注册商标合理使用,是指他人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基于正当目的使用权利人的商标,而不必支付对价的合法的事实行为。狭义的注册商标合理使用,仅指商业性的合理使用,它是指在综合考虑商标权人和其他经营者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允许其他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善意地正当地使用其注册商标,这种使用不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①]。此概念将商标的合理使用分为商业用途和非商业用途两种方式。这一定义也符合美国兰哈姆法(LANHAM ACT)中第三十三条b第二项的规定:“将该标志并非作为商标,而是有关当事人自己的商业上的个人名称的使用,或对与该当事人的产地有合法利益关系的任何人的个人名称的使用,或对该当事人的商品或服务,或地理产地有叙述性的名词或图形使用,作为合理使用;当然这种使用必须是只用于叙述该当事人的商品或服务的正当的诚实的使用”。

  根据以上对于商标合理使用的定义,我们可以具体分析出商标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

  首先是善意。使用他人的商标必须出于善意的目的,而该善意则一般体现于使用他人的商标仅仅是为了表述商品或者服务的形式、性质、特点等。主观上不具有模仿他人商标或者利用他人商标、贬损他人商标的故意。

  其次是效果,是指使用他人的商标,客观上没有明显将他人的商标用作自己的商品的标识或装潢,不会使相关公众因为该商标的使用而产生区分商品来源的意义,也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笔者曾经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遇到以下案例:被告销售的涉嫌侵权的产品为白酒,被告在其产品上标了自己的注册商标同时,还标注了自己的商标。并且被告自己的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被告以产品上使用了自己的商标及对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是一种合理使用为理由进行抗辩。下面,我们就结合以上商标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对该案中被告的抗辩是否成立进行分析:

  该案件中,他人的注册商标是一个现有的词汇,但不具有描述白酒产品原料、香型、工艺等特征的性质。而被告已经在市场上销售了涉嫌侵权产品,这显然是一种商业使用。该案中,被告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使用在白酒外包装的显著位置,而且字体较大,占该外包装正面三分之一的面积。而被告自己的商标则标注在白酒外包装的右上角一个较小的位置。相关公众在看到该涉嫌侵权产品时,首先注意到的应当是他人的商标,由此可见,被告使用他人的商标已经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被告在主观上,明显具有将他人商标作为自己产品标识或装潢使用,不具有善意;其次,在客观效果上,相关公众在购买产品时,必然会注意到产品上的他人的商标,从而认为是被告的一个系列产品。由此可见,该案件中被告即便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了自己的商标,但并不能由此推断出被告同时使用他人的商标就是一种合理使用。

  在以往的案例中,涉嫌侵权方的抗辩理由还有以下种种,例如:根据商业惯例,侵权产品上使用他人商标为一种合理使用;该商标已经被别人大量使用,所以侵权产品上的使用是一种合理使用;仅仅是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了他人商标,没有使用在商品上,就是合理使用…….对于以上抗辩理由,我们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首先、参考商业惯例或者消费者习惯,仅仅是一种判断是否属于商标合理使用的方法,而不是目的。如果产品上使用的商标具有一定的描述性,同时考虑商标使用在特定的商品上,不会是相关公众认为这是一种商标的使用,那么就可能构成商标的合理使用。同时,在判断该商标是否是描述性使用时,还应当结合商标已经具有的而知名度进行判断。

  其次、如果仅仅是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他人的商标,并且使用他人的商标仅仅是为了描述自己产品的形状、原料、工艺、用途等内容,该商标也没有特殊地突出使用,则构成商标合理使用的可能性就较大。反之,如果该商标即便是具有描述性含义,但是该商标明显突出、或单独使用在具体的商品上,并且该使用方式已经脱离了其简单的描述功能,则构成合理使用的可能性就小得多。

  最后,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最为重要的标准其实主要是看相关公众是否将被使用的商标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因为即便是对该商标进行的是一种描述性的使用,但当相关公众认为此种使用方式已经实际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时,这种使用就脱离了其描述性的功能,而具有了其他的功能,例如商标的第二含义等。

  注:

  [①]杨淑霞,李彬:《论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3):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