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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行政诉讼适格主体及被异议商标注册合法性之分析
文/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桂庆凯
 

  基本案情:

  2000年4月3日沈阳市三宝粥店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1623978号“三宝粥店”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42类“餐馆”等服务。异议期内,鞍山市铁东区三宝宝粥店对其提起异议申请。商标局驳回异议申请,异议申请人又向商评委提起复审。商评委支持了复审申请的请求,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沈阳市三宝粥店提起了行政诉讼,该案经过两审法院的审理,最终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案件争议焦点:

  1、本案参加诉讼的第三人为鞍山市铁东区三宝晚茶烧烤店(以下称三宝晚茶烧烤店)其是否为适格的主体为本案的焦点一;

  2、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是否属于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评析:

  一、关于“三宝晚茶烧烤店”作为本案第三人的主体资格问题

  原商标异议人(即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人)“鞍山市铁东区三宝宝粥店“(以下称三宝宝粥店)最早成立于1998年4月14日,其是自然人“王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其一直使用“三宝宝”字号以及“三宝”、“三宝宝”商标。2002年“三宝宝粥店”更名为“鞍山市铁东区三宝晚茶店”; 2005年“鞍山市铁东区三宝晚茶店”更名为“鞍山市铁东区三宝晚茶烧烤店”;2009年3月26日,作为个体工商户的“鞍山市铁东区三宝晚茶烧烤店”改制为个人独资企业“鞍山市铁东区三宝晚茶烧烤店注销,改制前的个体工商户的业主王斌成为改制后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从上述主体的变化过程看,本案的“三宝晚茶烧烤店”作为“三宝宝粥店”改制后的主体,其有权承继三宝宝粥店的地位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原因有三:

  首先,无论是个体工商户,还是个人独资企业,从法律性质上看都是由一人出资成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业主或投资人需要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法律主体。其权利义务的真正承担者就是设立其的自然人。本案无论是改制前的几次更名的个体工商户,还是改制后的个人独资企业,都是由自然人“王斌”所设立和经营的。

  其次,“三宝晚茶烧烤店”的设立,是因为“三宝宝粥店”从个体性质改制为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注销后,个人独资企业成立,三宝晚茶烧烤店承继三宝宝粥店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再次,本案从另一个角度看自然人“王斌”是原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的实质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但因为“三宝晚茶烧烤店”是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以企业的名义参加诉讼,对外从事法律活动。

  因此,本案“三宝晚茶烧烤店”是可以承继原来的“三宝宝粥店”而成为本案适格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本案第三人对“三宝”享有在先商号权,被异议商标侵犯第三人的在先商号权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本案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为2000年4月3日,在此之前,第三人对“三宝”或与之近似的“三宝宝”享有在先的商号权。

  从第三人在评审阶段所提交的证据看,早在1998年4月14日,就成立了“三宝宝粥店”,在1999年6月4日成立的“三宝麻辣烫饭庄”,因为三宝餐厅独特的菜品和口味与环境,使得“三宝企业”在辽沈地区享有盛名,在鞍山可谓是家喻户晓,为此群众中的出现了“到哪吃饭去呀?到三宝呀!”。由此可见三宝商号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被异议商标的申请人地处沈阳市,其与鞍山不论从地缘上还是人员流动上,可以说被异议商标的申请人作为餐饮行业的同业经营者,完全能够知晓并理应知晓第三人的“三宝”、“三宝宝”字号的知名度。其将“三宝粥店”注册为商标,损害了第三人的在先商号权。至于原告所讲第三人的营业执照显示的有效期为2004年,故而其推定第三人的成立是在2004年,是对营业执照上标识知识的错误理解。同一个企业的营业执照是可以更换的,每次更换的营业执照有不同的有效期,但成立时间都是相同的,且在每一次所更换的营业执照中都有显示,第三人最早的“三宝宝粥店”的成立日期是1998年4月14日。

  三、第三人的“三宝宝”、“三宝”商业标识基于第三人的使用,在被异议商标申请之前已经产生一定影响,被异议商标“三宝粥店”的申请属违反《商标法》三十一条中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

  从第三人在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可知。第三人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2000年4月3日之前,通过辽宁省电视台广告、鞍山电视台广告、鞍山广播电台广告、户外媒体广告等多种方式对“三宝”进行了宣传,鞍山和沈阳作为同处东北辽宁且距离很近的两座城市,由于第三人“三宝”餐饮的知名度,有非常多的沈阳人开车到鞍山“三宝”餐厅吃饭。原告作为餐饮行业的同业主体,其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完全是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在第三人1998年4月14日成立“三宝宝粥店”,在1999年6月4日成立“三宝麻辣烫饭庄”,随后1999年6月21日就申请注册了“三个金元宝图形”的注册商标,于2000年10月获得核准注册。第三人的“三宝宝”以及“三宝”就是“三个金元宝”含义,且第三人在这么多年实际经营中,在其任何一个“三宝”餐饮店的店招上都配有“三个金元宝”的图形商标。 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第三人投资人所经营的三宝餐饮集团包括了涵盖粥店、烧烤、麻辣烫等多口味,且规模很大的多家名店。

  虽然原告指出其申请的“三宝”是指东北三宝,但根据原告本次诉讼中所提供的照片证据看,其在沈阳的三宝餐饮的店招上也都使用的是“三个金元宝图形”与第三人已经获得注册的第1455905号注册商标完全相同。这更从另一个角度反映了原告注册被异议商标的主观恶意,就是想抢夺第三人“三宝”字号的知名度和商誉,企图抢注下被异议商标,让消费者以为其是真正的“三宝”或与第三人有连锁或加盟关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