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italen Attorneys at Law
   
上一期 | 总第301期
 
 
 
 
 
 
 
  当前位置:首页 法眼观察 正文
     
 
 
此“丁磊”非彼“丁磊”
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李春亚
 

  案情介绍:

  2004年2月26日,福建省福州市自然人傅发春(以下简称“被异议人”)在第25类“衬衫,服装,游泳衣,体操服,足球鞋,爬山鞋,鞋,运动鞋,袜,腰带”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3928719号“丁磊”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后该商标于2007年2月13日初审公告。北京集佳的律师在监测到此信息后,通知网易公司册创始人丁磊,丁磊委托北京集佳提出了商标异议申请。

  2010年9月17日,商标局在(2010)商标异议字第17882号裁定中,商标局裁定:异议人丁磊系我国著名企业家,网易公司的创始人,为公众所熟知。被异议人未经异议人许可,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将“丁磊”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姓名权的损害。

  异议人及网易公司简介:

  1997年6月,丁磊先生创办网易公司。

  网易公司自1997年6月创立以来,凭借先进的技术和优质的服务,网易深受广大网民的欢迎,曾两次被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评选为中国十佳网站之首。在开发互联网应用、服务及其它技术方面,网易始终保持业界的领先地位,并取得了中国互联网行业的多项第一:第一家中文全文检索,第一家提供全中文大容量的免费邮件系统,第一个无限容量免费的网络相册,第一个免费电子贺卡站,第一个网上虚拟社区,第一个网上拍卖平台,第一个24小时客户服务中心,第一个成功运营自主研发国产网络游戏并取得白金地位。

  法律链接:

  《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案情分析:

  众所周知,名人使用其姓名通常有两种方式:其一是授权某人使用,其二是自己进行商业开发。本案中,被异议人的商标申请行为未经丁磊先生的授权,一旦商标注册成功并实际使用,就将获得本应属于丁磊先生本人的经济利益和商标名称蕴含的巨大购买力带来的商业利益,而丁磊先生本人则遭受严重损失。因此,在第3928719号“丁磊”商标异议申请中,异议人的理由是:首先,被异议商标与“丁磊”先生的姓名完全相同,且其申请注册并未取得丁磊先生的授权;二、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将会造成不良影响,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三、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侵犯了丁磊先生的姓名权,违反了《商标法》的第九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因此,被异议商标的使用势必使得相关公众对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产生混淆误认。

  律师点评:

  姓名权是指自然人对其姓名所拥有的权利。知名人士由于其知名度和影响力,其所拥有的姓名往往成为特定的、具有特殊含义和关联性的符号,比较普通人的姓名而言,具有更强的指向性和唯一联系性,普通人在看到这些特定的姓名或者和这些知名度高的姓名十分近似的文字时通常都只会想到拥有该名字的知名人士。比如,看到/听到“鲁迅”或者“周树人”,通常会联想起中国近代的著名作家鲁迅先生,而不是同此姓名的其他人;看到“余秋雨”会想到著名的文化人士余秋雨,而非同名的其他人。

  因此,鉴于抢注知名名人姓名权的情况日益多件,而知名人士往往对于注册姓名的意识又比较淡薄,因此,权利人应该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不仅积极对抢注知名人士姓名的商标提出商标异议申请,而且更应该变被动于主动,主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保护,从而在源头上遏制此种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