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讲,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申请专利的目的是对自己的发明创造进行保护,以禁止他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其发明创造谋利。为了更好地实现上述目的,保证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越来越多的人委托专利代理人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撰写。虽然专利申请文件撰写质量的评价标准有很多种,但笔者认为:从专利申请的目的来看,一份质量较高的专利申请文件应当能够在专利侵权纠纷中,更好地维护专利人的利益。
权利要求书作为专利申请文件(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重要组成部分,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能够更好地体现专利申请文件质量的高低。
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维护专利人在专利侵权纠纷中的利益,权利要求应当满足清楚、举证和权利要求布局方面的要求。
一、清楚
笔者认为:专利侵权纠纷要求的清楚与专利审查过程中的清楚不尽相同。在专利审查过程中,清楚的要求意在满足审查的需要,具体的体现在于对权利要求文字描述的清楚。而在专利侵权纠纷中,清楚的要求意在容易判断,具体的体现在于技术内容的清楚。
文字描述的清楚与技术内容的清楚并不完全相同,其原因在于: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判断的基础是权利要求 “文字描述”与对比文件 “文字描述”之间的对比,文字描述的清楚体现为形式上的清楚。而专利侵权纠纷中,判断的基础是权利要求“文字描述”与涉嫌侵权的具体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之间的对比;由于涉嫌侵权产品(或方法)是由具体技术特征形成,又由于具体技术特征本身的功能具有多重性和多样性,这就对侵权判断带来不确定性,只有权利要求技术特征与涉嫌侵权产品(或方法)的具体技术特征具有对应性才能为侵权判断提供良好前提,因此,技术内容的清楚体现为实质上、客观上的清楚。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一个包括功能性描述的权利要求,在审查过程中,对比文件的文字描述对相应技术特征的功能进行了明确的描述,在判断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的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时,可能是非常容易;但在专利侵权纠纷中,涉嫌侵权产品的具体技术特征是否具有该功能可能需要一个判断、推理的过程。这一方面造成判断的不确定性,同时为涉嫌侵权的主体提供更大的争辩余地。
对此,笔者认为:为了满足侵权判断的需要,权利要求书应当满足如下要求:
第一、权利要求的主题要明确。虽然对于权利要求不明确的主题,大多数情况下能够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克服。但在撰写过程中,没有一个明确的主题肯定会影响对技术方案的清楚描述,最终影响权利要求对技术方案的清楚限定;进而影响说明书对技术方案的清楚描述。为了便于侵权判断,要求权利要求的主题应当根据技术问题、发明目的确定合适的表述方式,要求权利要求的主题最好与涉嫌侵权产品的通用名称尽可能地相近。
第二、技术术语应当尽量选用实际中通用技术术语,以避免产生不同理解。从理论上讲,表达形式的不同必然影响表达内容的实际范围;如果选用的技术术语与实际中通用技术术语不一致,必然影响专利侵权判断过程中对权利要求书的解释,进而引出不必要的麻烦。根据2009年12月28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苦于问题的解释》(下称《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在根据专利申请文件本身无法界定权利要求的含义时,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如果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术语与通用技术术语不一致,最终可能导致权利要求的解释与原意不相同,进而无法维护专利权人的利益。
第三、产品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划分应当与实际产品的结构划分尽可能地一致;方法权利要求技术特征划分是否应当与实际生产组织方式尽可能地一致。在将权利要求与涉嫌侵权产品的结构进行对比,或与涉嫌侵权方法过程进行对比时,这样能够更容易地进行判断,进而更容易肯定性结论。
第四、产品权利要求应当尽量用结构技术特征限定,尽量避免方法、功能及效果性限定;方法权利要求应当尽量用步骤进行描述,尽量避免结构限定,以避免解释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在特殊情况下,至少在下位的权利要求书中,对产品的结构或对方法的步骤进行明确限定。
第五、被引用的权利要求和引用权利要求之间的关系要清楚。一般来讲,从属权利要求与其引用权利要求之间具有两种关系:一是增加技术特征,二是对相应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因此,在确定从属权利要求的内容时,需要根据其附加技术特征与其引用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进行确定。但在实际过程中,往往很难确定从属权利要求与其引用权利要求之间的具体关系,进而很难确定从属权利要求的内容,这就使侵权纠纷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为了避免这种不确定性,笔者认为:需要对于一些关系不是很明确的权利要求进行相应处理,例如,可以用明确的指示性语言指示出附加技术特征与被引用权利要求的相应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也可以通过改变权利要求主题的方式明确不同技术方案之间的关系,等等。
二、举证
在侵权纠纷过程中,关键在于如何判断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与涉嫌侵权产品的具体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这就要求在专利撰写过程中,对权利要求进行相应的处理。一个简单的例子:一个包括效果描述的产品权利要求,如何证明涉嫌侵权产品具有该技术效果可能是非常困难的事情,甚至需要专业的机构进行检测,进而不能直接判断权利要求技术特征与涉嫌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
对此,笔者认为:为了满足侵权判断的需要,在举证方面,权利要求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权利要求主题要尽量具有独立性,技术特征要尽量具有单一的功能和作用。独立性的主题或技术特征更容易与其他技术特征分割,进而能够方便将权利要求限定技术方案与涉嫌侵权产品进行对比,更容易地证明权利要求限定技术方案与涉嫌侵权产品之间的关系,为侵权判断提供良好前提。
第二、权利要求应当尽可能地简洁。简洁的直接表现为尽可能地减少权利要求中包括的技术特征,以尽可能简洁的形式表达更多的内容等等,以减少举证负担。
第三、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应当尽可能直观或直接地确定。在能够直观或直接地确定的情况下,能够减少间接证明的可能性,进而增加判断的可预测性,减少侵权判断的不确定性。
第四、上位或概括要合理,避免不必要的上位或概括。具体和上位,或,具体与概括均为矛盾的两个方面,上位或概括的程度应当根据专利申请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来讲,上位或概括的权利要求往往具有抽象性,在抽象性的权利要求与具体的涉嫌侵权产品进行对比时,抽象程度越大,二者之间的差别越大,证明难度越大,侵权判断的不确定性越大。因此,根据保护的需要,对权利要求进行适当的上位或概括,避免过度上位或概括是撰写申请文件时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权利要求布局
为了服务于侵权纠纷,在权利要求布局方面,笔者认为要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权利要求类型布局。由于方法权利要求证明难度较大,因此,对发明创造的保护首选产品权利要求,在产品权利要求无法保护的情况下,可以选用方法权利要求;另外,在产品权利要求的基础上,可以辅助方法权利要求。两种特殊情况:一是在新产品的权利要求的基础上,如果新产品涉及对现有使用方法流程或步骤的改进,也有必要对其使用方法进行保护,一方面弥补产品保护的不足,另一方面可以用方法对涉嫌侵权产品的使用进行多重保护;二是新产品的制造方法由于举证责任的倒置,如果具有保护的必要,也要进行明确保护。
第二、权利要求整体布局要符合发明创造所在技术领域的产业链的分布。首先,也根据发明点确定最小范围的基础技术方案,再根据该基础技术方案,对产业链下游的技术方案进行保护。比如,在发明创造对电视机的开关进行改进情况下,应当至少设定两个独立权利要求,分别对电视机开关及包括该开关的电视机进行保护,为专利申请人完成相关产业的专利布局。这样,在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人可以选择相应权利要求对产业链中不同侵权主体主张权利,增加侵权诉讼的主动性。
第三、权利要求中,至少要有一种体现产品具体结构或具体流程的权利要求。当前,为了获得一个比大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往往经过上位和概括,这种处理方式虽然能够获得一个比较大的保护范围,但上位或概括的权利要求往往具有界线不清,含义不确定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在权利要求书中,根据实际实施的可能性及技术领域特点,使相应的权利要求包括更具体的技术方案;这样在侵权纠纷中,可以选用更合适的权利要求主张权利,以更直接地判断侵权,这样可以使专利权人获得更有利的态势。
以上对权利要求的撰写给出了一些具体建议,应当指出的是:根据《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专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不再是确定权利要求内容的唯一依据,还可以根据申请文件的说明书,根据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理解对权利要求的内容进行确定。针对上述规定,笔者认为:在专利申请文件撰写过程中,也要针对具体情况对说明书和说明书附图进行相应处理,以更好地确定权利要求的内容。比如说:在说明书中,对相关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进行明确说明,或者对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进行明确界定,或者是对技术特征与技术特征之间的包含与非包含的关系进行明确描述;这样在确定从属权利要求的内容时,可以根据说明书的描述确定从属权利要求与其引用权利要求之间的关系,进而更加明确地确定从属权利要求的内容。
上述分析仅是笔者的个人观点。另外,专利申请文件撰写过程中,上述因素并不是孤立的、而是相关的;在实际处理过程中,要根据发明创造所在的技术领域、具体的发明点、现有技术的状态等因素确定相关内容的具体处理方式,以在专利侵权纠纷中,维护专利权人的最大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