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法院(ECJ)判决称,版权法能够保护那些将功能与计算机用户进行对接的图形用户界面(GUI)。
尽管图形用户界面无法受到“欧盟软件指令”的保护,但是欧盟最高法院判决认为,图形用户界面可以受到“信息社会指令”的保护。
此前在捷克共和国,商业软件联盟(BSA)向该国政府申请成为计算机程序版权的集体管理者,然而这一申请遭到了拒绝。
在就此事进行了长期的法律争论之后,欧洲法院最终被要求裁定图形用户界面是否能受到“软件指令”的保护。
对此,该法院的判决结果图形用户界面无法受到该项指令的保护。
“软件指令”中写道:“遵照本指令实施的保护须针对某一计算机程序的任一表现形式。对于任一计算机程序(包括其界面)背后的想法及原则,都无法依据本指令受到版权保护。”
上述判决认为,“图形用户界面是促成计算机程序与用户之间沟通的交互界面。在这种情况下,图形用户界面无法再现整个计算机程序,它只是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借助某个计算机程序中的图形用户界面,用户才能够利用该程序的特性。”
判决还认为:“根据‘软件指令’中的定义,这种界面无法算作是计算机程序的一种表现形式,因此无法依据该指令中有关计算机程序版权的规定对图形用户界面实施保护。”
不过,欧洲法院称,该法院也有权对当事各方并未提出的问题做出指示:
“即便捷克国内法院对‘软件指令’的阐释没有提出疑问,这种情况也不会妨碍欧盟法院向该国法院提供对欧盟法律的一切所需阐释,无论这种注释是否与此处所述问题有关,也许都能帮助该国法院做出判决。”
欧洲法院称,该机构会考虑图形用户界面是否可以依照一份与信息社会的版权有关的指令进行保护。该法院表示,其在此前的案例中曾裁定,版权应适用于“原创的(即属于作者自己的智力创新的)”任何事物。
“因此,如果属于作者自己的智力创新,那么作为一种作品,图形用户界面可以受到版权保护,”上述判决中说。“捷克国内法院需确定其审理案件中所涉图形用户界面是否属于这种情况。”
捷克国内法院需要考虑涉案界面及其结构的组成元素是否为原创。如果仅仅凭借其所展现的功能,则不应允许这些元素受到版权保护,“并且在这种情况下,这些组成元素不能让作者以原创的方式展现其个人创造力,也无法取得只有作者的智力创新才能享受的成就和结果,”上述判决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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