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商标异议制度与中国商标异议制度有很大的区别。总的来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程序复杂,相当于法院诉讼程序;第二、费用昂贵;第三、耗时较长,整个异议程序大约需要2-4年的时间。笔者将从异议程序流程以及特点等方面来简述加拿大商标异议制度。
一、加拿大异议程序简介
第一阶段:提交异议或异议答辩
加拿大知识产权局设有专门的机构来审查商标异议,即商标异议委员会(Trademark Opposition Board)。加拿大异议期为2个月,任何人均可以在异议期内对商标提出异议。但依据加拿大商标法,可被审查员接受的法定异议理由主要有4项:
1)申请商标不符合法定的形式
(比如:该商标/商品未在加拿大真正使用)
2)商标缺乏显著性
3)商标申请人不具有注册商标的资格
(比如:在商标申请之前,申请人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异议人商标的存在)
4)商标不符合注册条件
(比如:与异议人在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审查员需要对异议人提交的异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即1)是否在规定的时间提交了异议申请书或延期申请;2)是否在形式上符合要求;3)是否包含至少一个法定的异议理由;4)是否支付了费用。如果异议申请符合以上条件,审查员将下发异议通知书并连同异议人的异议书复印件转送给被异议人或其代表律师
被异议人需要从官方下发异议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进行答辩或申请延期答辩,否则该异议案件将直接以异议人胜利,被异议商标自动放弃而终结。被异议人在目前阶段仅需要提交书面争辩,但要求对异议人提出的全部异议理由进行答辩,却暂不需要提供任何证据材料来支持观点。
第二阶段:双方提交证据阶段
此阶段主要是异议双方提交证据材料来支持自己的观点。首先由异议人提交证据材料。被异议人可视异议人提交证据材料的内容以及案件情况,来决定是否有必要进行“Cross-Examination”(交互讯问),即讯问异议人的证人。接下来再由被异议人提供证据材料。同样,异议人也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需要“Cross-Examination”程序,即讯问被异议人的证人。证据交换通常为1-2个回合,重大复杂案件往往需要多回合的证据交换。
第三阶段 提交书面质证
在所有的证据都提交完毕后,双方分别提交书面质证,对对方提出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证明效力等方面阐述自己观点。
第四阶段:审判裁定阶段
通常情况下,审查员以书审为主,并不要求双方当事人在场。但是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审查员进行口头聆讯,即大多数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以电话会议的形式加入到审判裁定程序。
二、加拿大异议程序的特点
加拿大异议程序环环紧密相扣,且双方当事人互动性较强。加拿大异议程序的每一个阶段都有严格的期限要求,一方当事人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异议程序表进行,且没有在期限内提交延期请求,商标异议委员会将会直接做出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裁定,而不考虑双方已经提供的证据材料等等。但该制度特点相对有益的一点,即当事人可以根据异议案件的进展以及对方提供证据材料的情况,来判断是否有必要继续进行。如果情况对当事人不利,当事人可以随时终止该异议程序,避免发生更多的费用。
大多数中国企业收到加拿大商标异议通知书,考虑到昂贵的费用以及复杂的程序,通常会以不进行异议答辩而放弃了商标申请。但是根据加拿大律师的工作实务,如果被异议人已经在加拿大使用该申请商标以及使用全部指定的商品,我们建议被异议人可以考虑先进行异议程序的第一步,即提交异议答辩。如此一来,可以向异议人施压,要求其提供异议申请书中引证的所有商标以及指定的所有商品在加拿大的使用证据。如果异议人按照要求提供出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被异议人可以考虑不再采取任何行动而终结该异议程序;当时如果异议人无法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则该异议将有可能以被异议人成功而终结。如此一来,被异议人可能只用花费五分之一的费用就可以拿下整个异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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