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用户侵权责任追究的范围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比较大的争议。有观点认为,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无论计算机软件用户是单位还是个人,无论计算机软件用户对软件的使用方式如何,只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使用,就应当认定为侵权行为。也有观点认为,根据目前我国软件产业发展的现状,不应当追究纯粹个人非商业性使用用户的法律责任。从理论上讲,只要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即构成软件著作权侵权。但从实务操作来看,去追究纯粹个人非商业使用用户的法律责任,无论从时间成本上,还是举证难度上,还是获赔可行性上,于软件著作权人而言都是毫无益处的。故根据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只限定未经许可商业性使用软件的行为才认定为侵权行为。近些年,软件著作权人追究商业性使用未授权软件单位用户法律责任的案件已越来越多。如奥多比公司诉广东互易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授权在公司内部电脑上安装使用其Adobe系列软件侵权案;欧特克公司诉美而光交通运动器材(昆山)有限公司未经授权在公司内部电脑上安装使用其AutoCAD系列软件侵权案;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明兴模具厂未经授权在公司内部电脑上安装使用其“NX4”系列软件侵权案等等。
一、“商业性使用”是认定计算机软件用户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此条款已将计算机软件用户承担法律责任的范围限定为商业性使用行为,即纯粹自用地使用未经授权软件,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里就必然涉及什么属于“商业性使用”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是否属于商业性使用行为应综合各方面的因素予以判断,主要应当结合使用软件行为的性质、使用目的、使用单位的经营范围等因素考虑。同时,软件使用者是否属于善意或恶意持有人,应当从其购买软件所付价款、购买渠道、认知能力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作为软件最终用户,有义务和责任举证证明其使用的软件具有合法授权。如软件最终用户不能举证证明其使用的软件经过合法授权,则认定其使用的软件为侵权复制品。即软件最终用户以商业目的使用未经授权软件,且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就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二、商业性使用未授权软件案件的基本特点
商业性使用未授权软件侵权行为,通常表现为在自己的个人电脑上复制、安装、使用软件著作权人的软件。这类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侵权表现为完全复制型侵权。与软件抄袭不同,商业性使用未授权软件侵权行为,并不涉及涉嫌侵权软件与著作权人软件进行源程序、目标程序比对的问题,因其侵权形式为完全复制。软件内容完全相同,包括软件名称、软件版本号、软件著作权人的版权标识等,即所谓盗版软件与正版软件的差别,并不是软件内容本身有差别,而只是是否经过软件著作权人授权的差异;2、软件著作权人取证困难。侵权软件往往安装在侵权主体所内部控制的电脑上,软件著作权人无法进入其办公场所进行取证,更有甚者,将安装有侵权软件的电脑设置在民宅中,更加大了软件著作权人的取证难度。而且侵权主体使用软件生产产品后,权利人也无法根据生成产品推断侵权主体使用了其某一版本的软件。故此类案件于软件著作权人而言举证极为困难;3、侵权成本低且侵权证据极易灭失。对于使用未授权软件的用户,卸载一套软件的时间非常短,在所控制电脑中清除使用过涉案软件痕迹又极为容易,这就经常使得著作权执法部门和法院在执法检查或证据保全时经常无法获取侵权证据。而等到检查或保全结束,侵权人又可以极为容易地重新复制安装涉案软件,重复侵权很便利。
三、如何合理计算软件终端用户的赔偿数额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三十一条规定:软件最终用户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赔偿数额:(一)原告合理的许可使用费;(二)正版软件市场价格。在我国的软件侵权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事实上也是根据“原告正版软件市场价格×被告使用侵权软件的数量”来确定软件最终用户的侵权赔偿数额。按照这一标准,就会出现法院同时支持权利人要求软件最终用户停止使用侵权软件的请求,又同时按照“权利人正版软件产品的市场价格×侵权最终用户所使用侵权软件的数量”作为确定软件最终用户侵权赔偿额。即软件最终用户在全额赔偿了正版软件的市场价格以后,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还得花费相当的代价去重新购买正版软件,也就是说,侵权最终用户花费了市场价格两倍的代价才能够获得正版软件的使用权,这似乎有违我国的非惩罚性赔偿的基本原则。所以,司法实践中,我们也会看到另外的赔偿额确定方式。即法院参考正版软件的价格、合理的使用费率、使用许可的种类、范围及被告行为的性质、使用软件的期间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在停止侵权的同时赔偿原告一定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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