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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商标异议程序
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陈飞
 

  随着中国和新加坡两国之间贸易不断加深,往来交流更为密切,又因为中文在新加坡当地认知度比较高,中国企业商标在新加坡被抢注的情况不时发生,很多中国企业的商标也在该国遭遇异议。商标异议程序作为解决商标冲突和维护商标权利的一种有效法律武器,被很多企业在维护商标权利时广泛使用。但由于各国商标异议程序不尽相同,因此令很多国内企业在海外维护商标权利时束手无策。鉴于此,笔者根据多年代理经验将新加坡的异议程序和应注意的问题进行简要概述,希望对中国企业在新加坡维护自身商标权利有所帮助。

  新加坡的异议程序颇为复杂,类似很多国家的诉讼程序。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个主要阶段。

  一、异议前阶段

  在正式启动异议程序前,异议人通常会给商标申请人发出律师警告函,要求对方主动撤回申请或是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避免造成双方权利冲突或市场混淆的情况出现。采取该措施的主要原因是:新加坡官方主管机构在判定赔偿金额时考虑商标申请人在异议程序正式启动之前是否有机会主动撤回申请,从而避免异议程序的发生。异议人也可以选择直接提交异议,但如果异议成功,官方在判定赔偿金方面给相应予以减少。

  在本人的代理实践中,有些商标申请人为了避免异议的高额费用以及异议失败后承担赔偿费用,选择主动撤回申请或与异议人达成和解。但大部分申请人选择在该阶段不予回复,而是等待异议人正式向官方提出异议。

  二、提交异议阶段

  如果发出律师函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没有收到商标申请人的积极回应,异议人应当将包含异议理由的异议陈述书在商标公告日起两个月内提交官方。如果征得申请人同意前提下,异议人可以向官方主管机构申请两个月延期进行提交异议。在向官方主管机构提交异议陈述文件时异议人必须同时抄送一份给商标申请人。

  在收到异议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申请人必须提交反陈述,列出理由以支持自身的商标申请。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交反陈述,则该申请视为自动撤回,除非官方主管机构有其他特殊裁定。在征得异议人的同意后,申请人可以向官方主管机构请求两个月延期以提交反陈述。在向官方主管机构提交反陈述的同时,申请人应当同时抄送一份给异议人。

  三、质证阶段

  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反陈述之日起两个月内,异议人必须向官方主管机构提交带有事实陈述以及证据的宣誓书以支持该异议,否则将视为自动撤回该异议,除非官方有其他特殊裁定。在征得申请人同意的前提下,异议人可以向官方申请一次最多四个月的延期以提交宣誓书。如需要再次延期,则应当在征得申请人同意时向官方提交申请并缴纳相应费用。

  在收到异议人提交的宣誓书之日起两个月内,申请人必须向官方主管机构提交带有事实陈述以及证据的宣誓书以支持自身申请,否则将视为自动撤回申请,除非官方有其他特殊裁定。在征得异议人同意的前提下,申请人可以向官方申请一次最多四个月的延期以提交宣誓书。如需要再次延期,则应当在征得异议人同意时向官方提交申请并缴纳相应费用。

  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宣誓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异议人可以用宣誓书的方式针对申请人在其宣誓书提出的问题和其他事宜进行质证。异议人在向官方提交质证宣誓书的同时应当将文件副本抄送给申请人。在征得申请人同意的前提下,异议人可以向官方申请一次最多四个月的延期以提交质证宣誓书。如需要再次延期,则应当在征得申请人同意时向官方提交申请并缴纳相应费用。

  以上阶段完成后,除非得到官方主管机构的同意,任何一方将无法再向官方提交任何证据。在该阶段如有新的证据产生,由对方支付必要的费用下提交证据的一方可以将这些文件副本提供给对方。如果以上操作不方便,证据的原件可以存在官方主管机构以便查询。

  在双方完成证据交换后,审查员通常会要求双方参加听证前审查会议,在该会议中审查员会指导双方以公平、快速和节约的方法来处理该异议。审查员甚至可能会考虑在该阶段双方是否能够达成和解或者要求双方提交进一步证据材料。假如双方在部分或全部有争执的问题上能够达成和解,审查员则会依据职权下发裁定或者发表对双方达成和解的积极性意见。

  根据代理实践,审查员近期更多的是要求召开案件管理会议(Case Management Conferences),这种会议通常是在反陈述提交之后以及质证阶段之前召开。该会议将讨论决定和解的可能性以及双方在提交证据各步骤或其他阶段的时间规定。

  四、听证阶段

  如果审查员在案件管理会议中认定异议案件无法达成和解,则可能会要求召开听证会,让双方或其代理律师出席进行口头审理。根据规定,听证会的时间一般安排在反陈述提交日起18到24个月之间。

  在召开听证会之前,双方的代理律师需要通知官方其是否有出席听证会的意愿。如未收到回复,审查员会默认为其中一方或双方不打算进行听证。根据相应情况,审查员会在其中一方未出席的情形下继续召开听证会、或者取消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合适的措施。在收到缺席一方的申请后,审查员可能会撤销一方未参加的听证会中下发的裁定。在听证会阶段,审查员可能会根据规定允许双方或其中一方提交补充证据。在听证会阶段,所有提交的证据材料必须是原件,除非官方有其他特殊规定和要求。

  五、裁定阶段

  在听证会召开三个月之内,审查员会将异议裁定通知双方当事人。在异议裁定之日起28天内,不服决议的任何一方可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

  根据审查员的裁定,异议程序中胜诉的一方一般会被判定给予相应的赔偿。但从以前的判例来看,这种赔偿的数额相对于异议双方在该程序中实际支出的数额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简而言之,异议程序中失败的一方需要向胜利方赔偿异议程序中的部分费用。

  六、异议费用

  新加坡异议程序费用相当高昂,虽然官方费用只有几百美元,但异议程序类似于诉讼程序,因此律师费用非常高昂,走完整个异议程序大约需要3-5万美元左右。

  七、小结

  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对商标的在先权利审查比较宽松,这也造成了很多比较近似商标的存在,同时引起了非常多的商标异议案件。这同很多发达国家采用异议程序,而非官方实质审查程序来解决商标权利冲突的理念是一致的。很多中国企业出于短期目标以及经济利益的考虑,不愿或者不敢提出异议程序或者进行异议答辩。如果危害到了自身商标在该国的商标权利,则笔者认为应当收集必要的证据,采取合理的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