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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 | 总第3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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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识别系统的立体保护
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张昕
 

  摘要:消费者通过企业传递的识别信息认知和购买商品。识别信息不仅包括商标,笔者认为至少还应包括域名、版权及企业名称共同组成。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计划的逐步推进,我国企业已经愈加注重知识产权特别是商标权的保护。但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仍停留在危机处理的层面,缺乏全方位立体式保护及风险预防的意识。笔者认为所谓全方位立体式的保护至少应当包含商标、版权及域名在内的全方位保护。

  关键字:商标权保护 域名 版权

  商标是企业识别信息系统重要的组成部分。相关消费者通过对消费渠道中的商标标识区分商品/服务的不同来源。商标权利的取得所需的时间为一至一年半不等。在商标被获准注册前企业依靠什么进行权利的确认以及保护呢?

  众所周知,商标侵权为一般侵权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理应符合一般侵权法理论的共同构成要件:首先是存在侵权行为,其次是权利人权利受到损失,最后为侵权行为与权利人损失存在因果关系;何为存在侵权行为?前提条件是权利人具有相关权利。在商标申请过程中的权利人的商标权尚属不确定状态,权利状态不确定则侵权行为无从谈起。未经注册的商标不享有禁用权,尚不具备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在商海中苦苦挣扎的企业,只能等待拿到注册证后拿起维权的大棍吗?

  笔者认为,企业成立初期进行商标注册申请的同时,应当一并提出将商标(特别是图形商标及组合商标)进行版权登记申请。版权登记的时间周期较商标申请的时间周期短。在他人使用与企业相同的商标时企业可以以侵犯版权为由禁止他人在相同/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己方版权登记作品内容相同的商标。此举可以使商标权利的保护时间点提前至少半年。

  如果说版权登记制度的利用能够将企业的权利保护期限提前,那么将商标相关的域名进行注册就是识别信息的风险预防的重要手段。

  随着网络向每个人生活工作的无限延伸,域名与商标、版权共同成为企业可识别系统的重要因素。企业在建立初期就应该将企业名称、商标、域名及创作性较高的识别元素衍生的版权进行全面保护,使其建立强对应性。

  在2004年,有消费者反映在登陆www.315.com.cn时,发现这是一个制作和销售企业宣传片的网站,与老百姓心中“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约定俗成的概念没有任何关系,由此引发困惑与不解。

  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网站查询得知,该域名注册商是厦门的一家企业。而目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主办,网址是www.315.gov.cn。两个网址极为酷似,不仔细分辨,很容易看错。此外,中国消费者协会网址为www.cca.org.cn,域名关键字采用了中消协的英文名缩写,没有使用“315”。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是负责管理我国域名注册的专业机构。按照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域名注册管理规定,除限制注册的域名之外,根据互联网本身的特点,其它域名遵循“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这也正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通例。即域名注册机构仅对域名注册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而不负责对域名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标专用权等在先权益进行实质审查。

  同时,在《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中,也规定了对部分域名可以采取保护措施。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在行使管理职责时,对有关域名进行的预留性保护有其范围规定,保护范围包括政府机构和地域词汇及其他针对涉及公众权益的域名。此外,我国带有gov的三级域名,也不允许自由注册。

  从规定上来说,www.315.com.cn这个域名不属于预留范畴。原因是:中国消费者协会作为我国维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机构,对于其明显拥有法定权益的词汇,例如中消协的名称等,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已经采取了保护措施。而像“315”这种约定俗成的数字组合,尽管其远比现在使用的单位英文缩写域名更易记忆和传播,但由于并没有明确归属,所以仍属于允许自由使用的范畴。

  为消费者维护权益的网站自身也陷入“打假”漩涡?域名作为网站在互联网的唯一标识,其功能除了是人们区别、判断不同网站的重要途径外,从更重要的意义上说,其蕴含的内在品牌价值在不断提升,已经被视为网络经济时代的重要无形资产。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域名争议逐渐增多,正是企业网上品牌保护意识增强的体现。

  综上所述,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企业将会面临更加严重的知识产权挑战。“李逵”与“李鬼”之间的斗争亦将不断升级。企业的可识别性要素的内涵和外延亦必将会在现有基础上不断延伸,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必须将识别性要素进行保护,且此种保护的范围现阶段的范围至少应包含企业名称、企业商标系统、版权及域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