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通过对专利权保护的思考,对专利申请文件的翻译进行了一些反思,提出一些问题,希望能与广大同行共同探讨。
一、“欧化中文”的现象
笔者曾在一件涉外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看到这样一条审查意见:“该权利要求中的表述‘进一步包括……’不符合中文表达习惯”。经查,表述“进一步包括……”对应的英文原文为“further comprising……”。此类表述即为所谓“欧化中文”,即,语法、文笔、风格或用词受欧洲语文影响的中文。在笔者日常工作所接触的涉外专利申请文件的译文中,多见此类“欧化中文”。例如,抽象名词作主语,被动句的使用,连接词的使用,等等。
应当说,自从西方语言进入中国后,就存在了“欧化”的问题。这是由于标准汉语与欧洲语言特质有异。与欧洲语言不同,标准汉语语法中最大的特点是没有严格意义的形态变化。名词没有格的变化,也没有性和数的区别。动词不分人称,也没有时态。汉语语法的另外一个特点是省略。不影响大概意思的词往往省略掉。这些特点有时候会给阅读带来一定困难。因此,如果要将以欧洲语言表现的作品引入汉语体系,必须考虑两套语言体系的区别。
二十世纪初,以鲁迅先生为代表的一些中国文人出于对中国文化发展的反思,希望以“直译欧文句法”的方式改造中文,进而改造“中文思考方式”。鲁迅先生从改造整个中国语言体系的角度,提出“硬译”和“欧化”的主张,目的是在汉语中输入新的内容和输入新的表现法,从而改进中文的文法和句法。鲁迅说“欧化文法的侵入中国白话的大原因,并非因为好奇,乃是为了必要”。“我主张中国语法上有加些欧化的必要。这主张,是由事实而来的”。“中国的文或话,法子实在太不精密,作文的秘诀,是在避去熟字,删掉虚字,就是好文章,讲话的时候,也时时要辞不达意,这就是话不够用,所以教员讲书,也必须借助于粉笔。这语法的不精密,就在证明思路的不精密,换一句话说,就是脑筋有些糊涂。倘若永远用着糊涂话,即使读的时候,滔滔而下,但归根结蒂,所得的还是一个糊涂的影子。要医这病,我以为只好陆续吃一点苦,装进异样的句法去,古的,外省外府的,外国的,后来便可以据为己有。这并不是空想的事情”(摘自《鲁迅全集》)。以当今全球化发展眼光来反观鲁迅先生当年的“硬译”和“欧化”的翻译主张,可以感受到其中实蕴含着一种严肃的意义。后有观点认为,促成现代汉语尤其书面语的面貌和精神发生深刻变化的一个主要动力,就是当年所提出的欧化。
二、专利申请文件的翻译
作为论翻译的三字真经“信、达、雅”,相信对于翻译工作者而言并不陌生。清末新兴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严复先生在其所译的《天演论》(赫胥黎 著)中的“译例言”讲到:“译事三难:信、达、雅。求其信已大难矣,顾信矣不达,虽译犹不译也,则达尚焉”。而对“信、达、雅”的释义,通说为:“翻译作品内容忠实于原文谓信,文辞畅达谓达,有文采谓雅”。信和达是对翻译的“硬件要求”,具有科学的精神。对就是对,错就是错。雅是一种“软件要求”,与“文采”相关,有感觉或程度上的差别。
优秀的翻译作品尤以傅雷先生所译《约翰?克利斯朵夫》(罗曼?罗兰 著)最令笔者心神向往。笔者认为,傅雷先生在翻译《约翰?克利斯朵夫》中所达到的至高境界不仅源于其坚实的语言基础和极高的音乐素养,并且还在于先生把文学翻译工作当成严肃的事业去做。
以鲁迅先生为代表的一派讲求“硬译”,侧重的是不失原作的“原意”即思想性。以傅雷先生为代表的一派强调“传神”,侧重的是重建原作的氛围与情调即艺术性。就文学作品的翻译而言,不好妄论哪一个更好,但两位先生对待翻译工作的严肃态度却是一样的。
涉外代理人所接触的绝大部分是当今世界上各领域中较为先进的技术。技术文献具有自己独特的语言体系。而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新技术不断涌现,我们原有的语言体系是否真的能够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呢?
因此,站在涉外专利代理人的角度看,因应飞速发展的现代科技,在技术文献的翻译中出现欧化现象实属难免。以先前提到的连接词的使用为例,英语的造句方法是形合法,连接词是必不可少的。而汉语因为没有繁复的变位、变格以及形态变化,所以汉语词语的结合采用所谓的“意合法”,即不受形态成分的约束,而更多地受语义因素的制约,词与词之间的联系手段往往不靠语法,而靠语义条件。因而,在中文译文中采用以连接词限制的结构会增加语言的准确性与逻辑性,对于科学技术文献而言,要比未欧化的汉语更确切一些。此外,随着科技的进一步发展,类似于新的科技术语这样的“欧化中文”似乎也无可避免。
当然,笔者同时也坚持认为,涉外专利代理人在因应新形势的发展而探索适应于涉外专利申请文件的翻译方式的同时,应当秉持严谨的态度,进一步提高自身的语言文字水平,使因应新技术而产生的新译法以恰当的、必要的、规范的方式出现在译文中,避免随意的、不必要的、不规范的、不尊重阅读者的草率行为。
三、涉外专利代理行业的自我保护
如前所述,笔者认为随着科技的发展,在涉外专利申请文件的翻译中难免出现新的“欧化中文”的现象。结合考虑专利权的保护,笔者产生了对涉外专利代理的执业风险的考虑。
我们知道,专利权经由行政许可程序得以确立。而专利权的最终实现落实在专利实施及专利维权中。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根据通说,“权利要求应当清楚”包括如下含义:“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各个技术特征以及各个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应当清楚,不能采用含糊不清或者会产生歧义的措辞”(摘自《中国专利法详解》,尹新天著)。并且,根据现行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可见,权利要求书的表述是否清楚不仅关系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的批准与否,还关系到专利权法律状态的稳定性。这就对专利申请阶段中专利申请文件的准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涉外专利代理,如果先前所提到的不可避免会在专利申请文件中出现的“欧化中文”不被相关行政或司法机关接受,则可能直接引起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执业风险。
至此,笔者不禁联想到,昔日的欧化语法逐渐变成汉语的规范结构,很多欧化句也已经被吸收为标准的汉语。反观涉外专利申请文件的翻译,由于专利申请文件为技术文献,限定于预期的读者群。因此,是否有可能将涉外专利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语言形式置于一种特定的语言框架下,使得在涉外专利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中出现或者可能出现的欧化句在此特定语言框架下“约定俗成”,成为此特定语言框架下新的语言规范。此外,为了保护专利代理整个行业得以持续、健康地发展,是否有可能借鉴其他行业例如注册会计师行业,制定类似于《会计准则》这样的执业准则,一则作为行业自律的行为规范,二则使得执业机构及个人对于依据该准则做出的行为免责。
以上仅为笔者在实际工作中的一些思考,藉由本文提出,旨在抛砖引玉,希望与各位同仁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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