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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 | 总第33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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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物权利要求的撰写
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冯琼
 

  在化学领域,组合物发明是一种常见的发明类型。针对组合物发明,通常撰写为产品权利要求的形式。需要关注的是,针对原始组分已知、混合后可能产生较复杂物理、化学变化而难以描述最终产品的组成的组合物发明,在撰写权利要求时,需要我们审慎考虑,选择稳妥的撰写方式。

  以Exxon公司和Lubrizol公司的润滑油组合物案件为例,分析此类组合物发明的不同形式权利要求撰写利弊。

  Exxon公司建于1882年,是美国最大的石油公司,也是世界上最大、历史最悠久的7大石油公司之一,生产、销售供汽车发动机使用的润滑油,发现在常规润滑油中在含有无渣分散剂(其本身不含金属成分,也没有混有金属成分的分散剂)时,加入少量的铜可以显著改善润滑油的防氧化性能,从而减轻对发动机的腐蚀,提高润滑油质量,Exxon公司就此申请并获得专利,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内容归纳为:

  1、一种润滑油组合物,包括:

  (1)一种无渣分散剂,其含量为1%-10%(重量);

  (2)可溶于油的ZDDP,含量为0.01-5.0重量份;

  (3)少量的铜,其含量为每百万份含有5-500份,以可溶于油的铜化合物的形式存在;

  (4)锰或钙去垢剂;

  (5)其余为润滑油。

  Lubrizol公司推出了类似的润滑油组合物与Exxon公司竞争。Exxon公司认为Lubrizol公司的行为侵犯其专利权提出诉讼。在一审程序中,双方经过冗长的举证和辩论程序,确认Lubrizol公司制造和销售的润滑油含有铜,争议的焦点在于权利要求1记载的“含有1%-10%(重量)的无渣分散剂”这一技术特征上。

  Lubrizol公司认为,该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一种产品,只有当被控侵权产品含有权利要求1记载的5种成分,并且其含量落入权利要求1记载的含量范围,才能被认定侵权,被控侵权人承认加入了同样的五种成分,但是强调在混合5种成分之后,其采用的无渣分散剂与其他成分含有的金属成分产生络合作用,从而导致最终产品含有的分散剂不再为无渣分散剂。既然最终产品不含有权利要求1所记载含量的无渣分散剂,因此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专利权人强调权利要求1应当被解释为一种配方或制备方法,而不是一种最终产品,这种解释方式符合专利法关于说明书应当清楚、完整的公开发明内容,使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该发明的要求。一审法院采纳了专利权人的见解,认定相同侵权成立。

  被控侵权人不服,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指出,该案权利要求1的文字清楚地表明该权利要求只能被认定一项产品权利要求,而不能认定为制备方法权利要求或者一项用方法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product-by-process claim)。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权利要求1的范围进行了分析。专利权人指出,被控侵权产品中锌与分散剂的键合是一种弱键合,处于不稳定状态,其分子在不断进行键合、分离、再键合的过程。因此,即使按照被控侵权人的观点,其产品中分散剂并非总是含渣的,也仍然存在无渣分散剂。然而,被控侵权人提供的核磁共振测试结果表明其产品中的分散剂与锌之间的键合是一种强键合,其分散剂在99.999%的时间内都处于非无渣状态。被控侵权人还证明,一旦各组分混合,所获得的组合物中就不存在无渣分散剂。

  根据上述分析,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否认一审判决,认定Lubrizol公司没有侵犯专利权。

  此案被控侵权人抓住了授权专利权利要求的破绽,最终侥幸免除了近一亿美元的赔偿,充分证明了专利申请文件撰写的重要性。对于在化学领域的原始组分已知、混合后可能产生较复杂物理、化学变化而难以描述最终产品的组成的组合物发明,更稳妥的是撰写配方权利要求、制备方法权利要求或方法定义产品的产品权利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