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介绍:
2007年7月17日,张嘉恒(以下简称“申请人”)在第41类“学校(教育),培训,教学,安排和组织大会,为娱乐组织时装展览,安排选美竞赛,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图书出版”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第6169790号“美丽大学+BEAUTYSCHOOL+图形”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复审商标”)。经国家商标局审查予以驳回,驳回理由不仅涉及到与三件包含中英文“美丽”“BEAUTY”等在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的问题,还涉及到“‘美丽大学’与申请人名称不一致,易造成误认而产生不良影响”等绝对条款的适用。
本案焦点:
“大学”等认知度较高的专有词汇与“美丽”等日常词汇组合而成的商标,在与相关公众日常认知的传统意义上的高等学府命名方式及呼叫效果产生重大差异时,“美丽大学”的注册是否会当然的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进而产生不良影响。
律师分析:
1、申请复审商标是申请人所属企业根据自身的企业文化和行业特点设计而成的,商标整体具有较强的独创性,给人印象较为深刻。
2、就申请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对比而言,焦点在于申请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中均含有“美丽”及“BEAUTY”等词汇时双方商标是否构成近似的问题,通过分析并结合本案,我们在对商标是否近似的判断中,不应将注意力集中在每个组成要素中的部分元素,以至于忽视了商标作为一个整体在消费者的实际交易中所产生的视觉或整体含义的差异印象。具体到本案中,虽然申请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美丽”及“BEAUTY”等词汇,但双方商标在整体视觉、含义、读音呼叫指向上均区别明显,消费者完全不会将两商标混淆。
根据商标的相关审查原则,比较商标是否近似,不应仅仅停留在对商标的构成要素进行割裂开来的孤立比对上,即双方商标的比对不应仅仅停留在是否含有“美丽”、“BEAUTY”等词汇的割裂对比上,而应更进一步对商标的整体进行比较,这也从本质上契合了商标法制止商标间混淆以及混淆的可能之立法本意。综上,复审商标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加上相关公众对于指定颜色的申请复审商标图形优先识别的习惯,二者无法构成近似商标。
3、经查询我们可以发现,在先已有诸如“美丽银行”、“星座大学”、“我的大学”、“那大学”、“大学”、“美丽”等多件与商标所有人名称不一致的商标核准注册;另有“大学士”、“大学堂”等专有名词核准注册在41类相关服务项目上。注册号为1564278的“美丽银行”商标,早于2001年5月7日便被核准注册在第3类“洗涤用品及化妆品”等商品上,“银行”作为专有名词,被1564278号商标注册人与“美丽”一词搭配,组合而成的“美丽银行”,消费者是否可以理解为是“提供美丽服务的银行”?作为与商标所有人企业名称不一致的该商标,在实际使用时,是否易造成误认而产生不良影响?
我们认为“大学”“银行”等认知度较高的专有词汇与“美丽”等日常词汇组合而成的商标,在与相关公众日常认知的传统意义上的高等学府及金融机构命名方式及呼叫效果产生重大差异时,“美丽大学”的注册并不会当然的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进而产生不良影响。基于传统意义上的“大学”“银行”等行业与消费者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紧密及关联程度,出现“美丽大学”“美丽银行”这样一件商标时,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明显区分其与传统意义上的“大学”“银行”所代表的服务主体甚至服务内容,更不会因为“美丽大学”“美丽银行”中包含了“大学”“银行”等词汇就造成混淆误认,进而产生不良影响。
由上可见,“美丽大学”仅仅是申请人申请的复审商标中的文字部分,申请人将常见词汇“美丽”与“大学”组合在一起,本身没有任何特定指向的特殊含义,更不会比以“大学士”、“大学堂”单独以其文字作为整件商标识别要素的商标含义指向明确,况且申请复审商标还有除文字以外的其他设计元素。综上,申请人恳请贵委基于审核标准一致原则,准予申请复审商标的注册申请。
裁定结果:
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1年4月11日下发决定书:申请复审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由上述决定书可知,商评委认可了本案代理人关于 “大学”“银行”等认知度较高的专有词汇与“美丽”等日常词汇组合而成的商标,在与相关公众日常认知的传统意义上的高等学府及金融机构命名方式及呼叫效果产生重大差异时,“美丽大学”的注册并不会当然的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进而产生不良影响的复审理由。
不过上述案件虽然以申请复审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告一段落,但代理人建议企业在选择商标文字时,仍要尽量避开敏感或在实际生活中已成为事实专有词汇或指向性较强的词汇,以增加商标注册申请的成功几率,降低企业知识产权维护成本,提高企业获权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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