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中国加入WTO之后,有关中国出口企业遭受美国“337条款”起诉的报道就经常付诸报端,且有预演愈烈之势,甚至成为一些中小型出口企业挥之不去的梦魇。仅以浙江省为例,2006年至2010年浙江企业遭遇“337条款”调查案件20起,涉及企业21家。尽管偶有企业能够成功维权,但多数以败诉甚至回避应诉收场,不仅让企业自身蒙受具大的损失,也使国外企业使用“337条款”的意愿得到进一步加强,且有恶意应用之趋势。下面笔者仅就此谈谈一些个人感想。
所谓“337条款”,因其最早见于《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条而得名。此后,《美国1988年综合关税与竞争法》对其进行修订,以更易于“337条款”的使用并将其约束范围扩大到半导体芯片模板权。《1995年美国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再次对其进行了修订,以使其符合世贸组织规则。“337条款”主要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用来反对进口贸易不公平竞争行为,以保护美国知识产权人的权益不受侵害。
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出口产品逐渐从劳动密集型产品转向技术密集型产品,必然带来与国外企业技术型产品的激烈竞争,同时伴随着是否有专利侵权等涉及产品知识产权的纠纷。这种情形远可以追溯到百多年前新兴美国与老欧洲国家之间的竞争,近可以参看邻国日本与美国之间二十多年前的贸易争端。在这些看不见硝烟的战争中,知识产权因其公认的公正性而必然成为各方最易选取的保护手段,特别是在涉及到国家的核心竞争力的领域。
就整个国家而言,遭受到越多的“337条款”调查反而越是一件好事,说明国家的产业层次在不断提升,经贸活动也更加活跃,所以核心的问题是如何应对,而不是总在中文媒体上表达一股受到打压的气概,毕竟美国的企业和机构是不会来看你如何抱怨的。从国家层面来说,一方面应该做好国内的普法执法工作,即让知识产权的观念要植根到每个人的心目中去,不能让整个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处于被动的地位,同时应该有壮士断臂的决断,对于不合法的行为应该严格进行处理,只有整个社会对知识产权的权利都有了真正的尊重,才能够为创新型社会的建设提供基石;另一方面,也需要甄别具体案件,协助企业及时度过难关,毕竟也有不少“337条款”的调查并非建立在真实的基础上而仅是贸易保护的一种手段,尤其是美国的法律体系复杂、法律程序冗长、法律费用高昂,而中国的很多出口型企业规模偏小,对此根本没有实际应诉的可操作性,并且特别缺少专业的人员来提供建设性的意见,就此而言,政府可以协助行业协会建立知识产权援助中心等,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法律咨询、信息服务等,甚至可以协助成立基金会以帮助企业共度应诉难关。
对于企业而言,首先要意识到自己所出口的产品的商业运作模式是不同于国内市场的,这些产品是要受到国外的法律法规的监管的,以前的出口企业多为代工企业,不存在直接面对国外的法律监管问题。近年来、其实主要是进入WTO以后,很多企业逐步壮大,改变出口模式,但在观念上并没有及时跟进而受到直接冲击。作为企业,应该做好自身定位,对自身知识产权状态的调研、围绕知识产权制定产品研发策略、产品上市前规避侵权风险等方面,需要及时了解跟进,向国外同行学习、补上差距。对于自己产品所销售的国家的法律应该有充分了解,商场如战场,如果不懂对方的规则,那么商业行为肯定无以为继。
总体而言,美国针对中国公司的“337条款”调查,我们应该以正面积极的态度去看待,他其实也是一种外来的压力,迫使公司对于自己的产品、运作模式甚至商业规划都会来一次由外而内、自上而下的审视,对于公司的远景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对于国家、企业以及个人而言,每一个案件都能够从中学习到很多,都能够为我们建设创新型社会提供一点素材,毕竟创新需要的不仅是宣传,更需要实际的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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