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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释规则——内部解释优先
文/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李洪江
 

  【摘要】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界定是专利侵权判定的最重要一环,对于某个有争议的技术特征的保护范围的限定关系到专利侵权判定的结果,权利要求的解释方法多种多样,内部解释、外部解释、中心限定、周边限定、折中原则等的解释规则都是对权利要求的解释方法之一,然而笔者在此主要想论述的是:权利要求的解释应该首先按照专利法第59条第1款的规定进行解释,这是“权利要求解释的根本和宗旨”。

  【关键词】权利要求 保护范围 专利侵权 解释规则

  原告伊斯卡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14日获得 “切向切削镶块和铣削刀具”的发明专利授权,专利号为:ZL 03 8 25556.1,权利要求1的具体内容如下:

  1.一种用于铣削工具中的切向切削镶块,包括:在切削镶块的端视图上观看具有矩形形状的两个相同的相对端表面;在两个相对端表面之间延伸的周向侧表面,周向侧表面包括具有大致平行四边形形状的两个相同的相对主侧表面、两个相对副侧表面和位于相邻主和副侧表面之间的拐角侧表面;以及形成在每个端表面和周向侧表面的相交部处的周边,每个周边的两个部分构成切削刃;每个端表面具有四个拐角:两个对角线相对的下部拐角和两个对角线相对的上部拐角,与上部拐角相比,下部拐角更加靠近切削镶块的对中面(M);每个切削刃包括由给定主侧表面和给定端表面相交部形成的主切削刃;每个端表面设置具有邻靠表面的邻靠构件;其中,在平行于切削镶块的副平面(P1)的平面内截取的切削镶块的截面图中,与特定端表面的一个主切削刃的导前部分相比,特定端表面的邻靠表面更加靠近对中面(M)。

  2010年原告发现,被告株洲钻石切削刀具股份有限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销售编号为“LNKT2510-ZR”的切削刀片,已经涉嫌侵犯了原告的ZL 03 8 25556.1专利权,遂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2010年9月6日和9月14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2010年9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主要理由如下:

  1、被控侵权产品是以粉末冶金的方法用模具压制成型,在压制过程中需要将尖角部分以圆弧过度,用半径不小于0.25mm圆角代替尖角。由于涉案专利说明书中未记载“拐角”有何特殊的作用和效果,因此应当认定“四个拐角”实际上是起到平滑过渡作用的圆角或圆弧过渡部分。

  2、在机械领域,“构件”本身具有明确的含义,是指机构的组成单元,它可以是一个零件,也可以是有许多零件构成的刚体,因此,“邻靠构件”应当是一个具有支撑定位作用或者邻靠功能的“独立”的零件或者由几个零件组成的具有支撑定位作用或邻靠功能的刚体。因此“邻靠构件”除包括“邻靠表面”外还应当包括其他的组成部分;而被控侵权产品仅设置有邻靠表面,但不存在“邻靠构件”。根据以上两点,一审法院判决原告败诉。

  现将上述判决进行分析如下,以此论述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解释对于专利侵权判定的结论的重要性。

  一、一审判决关于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事实认定错误

  一审判决对于“拐角”(拐角侧表面)、“邻靠构件”等技术特征的解释是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是否构成侵权的基础和前提,在此着重论述如下:

  1、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原则

  根据专利法及专利侵权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原则为:

  (1)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行确定;

  (2)需要解释“技术特征”的,首先应当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者“附图”进行解释;我们称为“内部解释”;

  (3)内部解释无法实现的,再根据“意见通知书”、“意见通知书的答复”等历史审查文档进行解释,我们称为“外部解释”。

  (4)外部解释无法实现的,再根据“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或者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我们称为“补充解释”。

  2、一审判决对于“拐角”(拐角侧表面)、“邻靠构件”等技术特征的解释明显违背上述解释规则

  (1)一审判决对于“拐角”(拐角侧表面)的解释,在没有通读涉案专利相关权利要求、说明书及其附图、历史审查文档等前提下,即引入“倒角(工艺圆角)”的概念,是错误的。

  (2)一审判决对于“邻靠构件”的解释,在没有通读涉案专利相关权利要求、说明书及其附图、历史审查文档等前提下,即引入“构件”的概念,是错误的。

  二、一审判决关于被控侵权产品的“拐角”(拐角侧表面)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事实认定错误

  1、涉案专利对“拐角”(拐角侧表面)技术特征的描述如下:

  (1)涉案专利说明书第4/7页,倒数第1段,第1-3行对“拐角”(拐角侧表面)的位置和数量进行了记载:

  周向侧表面14在两个相对端表面12之间延伸并包括两个相对的相同副侧表面16、两个相对的相同主侧表面18和四个相对的拐角侧表面22。每对相邻的副和主侧表面16、18在公共拐角侧表面22处合并。

  (2)涉案专利说明书第5/7页,第2段第1-5行对“拐角”(拐角侧表面)的形状进行了记载:

  每个端表面12具有四个拐角:两个对角线相对的下部拐角24和两个对角线相对的上部拐角26。与上部拐角24相比,下部拐角26更加靠近对中面M,每个拐角侧表面22在两个端表面12的一个表面的给定上部拐角26和两个相对端表面12的另一个表面的给定下部拐角26之间延伸。

  (3)涉案专利说明书第5/7页,倒数第2段,第1-5行对“拐角”(拐角侧表面)的作用进行了记载:

  在本发明的切削镶块10中,每个周边40的至少两个部分构成切削刃52。每个切削刃52包括从各自上部拐角24大致沿着相关主边缘42的整个长度延伸的主切削刃54;沿着相关副边缘44的至少一半的长度延伸的副切削刃56以及和上部拐角24相关并且主切削刃54和副切削刃56在其中合并的拐角切削刃58。

  (4)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第2、3、5段对“拐角”(拐角侧表面)与端表面的位置关系进行了限定:

  1.一种用于铣削工具(80)中的切向切削镶块(10),包括:在切削镶块(10)的端视图上观看具有矩形形状的两个相同的相对端表面(12);在两个相对端表面(12)之间延伸的周向侧表面(14),周向侧表面(14)包括具有大致平行四边形形状的两个相同的相对主侧表面(18)、两个相对副侧表面(16)和位于相邻主和副侧表面(18、16)之间的拐角侧表面(22);以及形成在每个端表面(12)和周向侧表面(14)的相交部处的周边(40),每个周边(40)的两个部分构成切削刃(52);每个端表面(12)具有四个拐角(24,26):两个对角线相对的下部拐角(26)和两个对角线相对的上部拐角(24),与上部拐角(24)相比,下部拐角(26)更加靠近切削镶块(10)的对中面(M)。

  2、综合以上,涉案专利相关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其附图对“拐角”(拐角侧表面)的技术特征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①“拐角”(拐角侧表面)的数量:4个;

  ②“拐角”(拐角侧表面)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形成拐角侧表面,进而形成拐角切削刃,参与切削;

  采用的技术手段:形成4个拐角(上部拐角与下部拐角两两对角线相对)、构成拐角侧表面;

  达到的技术效果:形成拐角切削刃参与切削。

  ③“拐角”(拐角侧表面)的位置:位于主侧表面18和副侧表面16之间;

  ④“拐角”(拐角侧表面)的形状:从端表面12上看,下部拐角26、上部拐角24对角线设置;每个拐角侧表面在两个端表面12的一个表面的上部拐角24和另一个表面的下部拐角26间延伸;

  ⑤“拐角”(拐角侧表面)的作用:在主切削刃54和副切削刃56之间形成拐角切削刃58;

  3、被控侵权产品已经落入了涉案专利“拐角”(拐角侧表面)的保护范围

  上诉人认为:凡是符合上述特征的“拐角”(拐角侧表面)均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因此被控侵权产品上设置的“修光面”即已经落入了涉案专利“拐角”(拐角侧表面)的保护范围。

  三、一审判决关于被控侵权产品 的“邻靠构件”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事实认定错误

  1、涉案专利对“邻靠构件”的技术特征的描述如下:

  (1)涉案专利说明书第5/7页,第2段,第5-7行对“邻靠构件”的形状、位置进行了解释:

  每个端表面12设置临靠构件28,该构件具有大致凹入或V性形状的邻靠表面30。按照优选实施例,邻靠表面30包括三个大致平的部分:两个外部分32以及其中的内部分34。

  (2)涉案专利说明书第5/7页,倒数第2段,倒数第1-3行对“邻靠构件”的作用、与切削凹槽的位置关系进行了解释:

  切屑凹槽62位于靠近拖尾部分54’’的前刀面60和临靠构件28之间。靠近切屑形成凹槽62和临靠构件28的部分构成切屑偏转装置64。

  (3)涉案专利说明书第7/7页,第3段,倒数第5-9行对“邻靠构件”的作用、与铣刀后壁的位置关系进行了解释:

  上部切向定位表面98邻靠表面30上的上部切向邻靠表面104。下部切向定位表面100邻靠位于邻靠表面30上的下部切向邻靠表面106。清楚的是,这里相对于邻靠表面30使用的属于“下部”和“上部”只在切削镶块10安装在铣削刀具80上时并相对于图7的取向时使用。

  (4)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第7-8段对“邻靠构件”的位置进行了限定:

  每个端表面(12)设置具有邻靠表面(30)的邻靠构件(28);其中,在平行于切镶块(10)的副平面(P1)的平面内截取的切削镶块(10)的截面图中,与特定端表面(12)的一个主切削刃(54)的导前部分(54’)相比,特定端表面(12)的邻靠表面(30)更加靠近对中面(M)。

  2、综合以上,涉案专利相关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其附图对“邻靠构件”的技术特征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①“邻靠构件”的位置:每个端表面12上设置邻靠构件28;

  ②“邻靠构件”的形状:具有大致凹入或“V”形的形状;

  ③“邻靠构件”切削凹槽的位置关系:靠近切削凹槽62的邻靠构件28的部分构成切削偏转装置64,在铣削过程中从工件去除的切屑沿着前刀面流动,便于切屑的排出;

  ④“邻靠构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每个主切削刃安装在铣刀上时提供正轴向前角的切削,并实现切屑排出的顺畅,也需要与铣刀进行邻靠定位;

  所采取的技术手段:在端表面上设置凹入或者“V”形的结构;

  所达到的技术效果:实现了切屑排出的顺畅以及与铣刀的邻靠定位;此外由于具有凹入或者“V”形的结构,实现了正轴向前角。

  ⑤“邻靠构件”的特点:涉案专利说明书从未表述,邻靠构件是可以拆卸的零件或者具有突出的部件(邻靠构件必须是凹入的,否则不能实现正轴向前角,因此不可能突出设置);并且从说明书的文字及附图可知,邻靠构件与端表面不可分割。

  综合以上,笔者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有待商榷。在对有争议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进行解释时,应当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即内部解释优先于外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