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italen Attorneys at Law
   
上一期 | 总第340期
 
 
 
 
 
 
 
  当前位置:首页 论坛博览 正文
     
 
 
浅谈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
文/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李带娣
 

  如何在较短的时间内撰写出高质量的申请文件,是专利代理人素质的考核项目之一,下面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浅谈一下自己的认识。

  首先,在撰写申请文件前要了解申请文件的撰写依据,申请文件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它的撰写要以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中规定的各条文为依据,因此充分了解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的内容为专利代理人撰写合格申请文件的前提。

  其次,在撰写某一发明的申请文件前,首先要明确下面几个问题:

  1)了解发明创造的实质,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方面,了解与本发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的技术问题,对于存在多个技术问题的情况,需要明确解决的最主要的技术问题;另一方面,在了解要解决的最主要的技术问题的基础上,进而明确本发明如何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即了解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并且判断组成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进而明确哪些技术特征为本质的、不可缺少的必要技术特征。

  另一方面,了解发明的具体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判断技术方案能否进一步改进或改型,发明能否扩展范围。

  2)判断发明的技术方案是否在专利要求保护的范围内,该项判断的原则主要依靠专利法等法律文件中规定的内容。

  3)判断发明的实用性(排除永动机、固定建筑物应即排除)。

  4)发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新颖性,是指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 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主要依靠对现有技术的检索,其主要考虑三方面,第一方面:公开标准,所谓公开,主要是指书面公开、使用公开和口头公开三种公开的方式,即用上述的方式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以达到为人们所知晓;第二方面:公开时间标准,目前,世界各国有两种时间标准:一种是发明日标准,根据这种标准,只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在发明日之前未被公开(公知公用),就具有新颖性;另一种是申请日标准,凡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在申请日之前未被公知公用就具有新颖性。我国采取的是申请日时间标准,专利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第三方面:区域标准,即指在法定区域内被公开的发明或实用新型。

  5)分析发明的类型,属于方法发明还是产品发明。

  6)撰写权利要求书,具体撰写依据可以参见实施细则20-22中的规定。

  7)撰写说明书,说明书的撰写要求可以参见实施细则17中的规定。

  8)判断说明书和权力要求书是否符合相应法条的规定、内容公开与保护范围是否相适应,该项体现了代理人的代理水平的高低。

  9)对于有附图的发明,应当选取最能表达发明的附图作为摘要附图。

  以上仅是笔者在学习专利法规和实际撰写中自己的看法,由于经验有限,考虑问题不够周全,难免有不妥之处,恳请大家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