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属权利要求的判识对于新颖性/创造性、单一性的审查,以及无效宣告中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侵权判断中侵权范围的界定等具有重要影响。从属权利要求作为对被引用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的优选方案,在大多数情况下,极易判别。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之中,貌似从属权利要求的权项却可能是独立权利要求,甚至既不是独立权利要求,也不构成合格的从属权利要求。下面从从属权利要求的定义入手讨论从属权利要求的判识问题。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二章3.1.2节规定: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包含另一项同类型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且对该另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则该权利要求为从属权利要求。由该定义可知,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具备如下三个条件:
(1)本项权利要求与被引用项权利要求的类型相同。由于权利要求的类型是根据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确定,因此,本项与被引用项权利要求应当具有相同类型的主题。
(2)本项权利要求包含被引用项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由于从属权利要求仅能采用引用方式撰写,因此,被引用项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因引用而被全部纳入本项权利要求之中,构成本项权利要求的一部分。
(3)本项权利要求对被引用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进行进一步限定。该条件明确了限定之必然性,否定了撰写实务中“引而不限”的问题;明确了限定对象,否定了撰写实务中“限定错位”的倾向。
既已清楚从属权利要求的定义,即可根据上述定义对“形似”的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判识:凡是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权利要求便是从属权利要求;凡是不满足或不全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权利要求,则不能视为真正的从属权利要求。下面举例言之。
【例1】
1、一种机床,其特征在于,该机床包括特征X。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床,其特征在于用特征Y代替特征X。
评析:本例的第二项权利要求叙述的主题与第一项叙述主题类型相同,符合上述定义的第一条件;第二项权利要求叙述的机床包含特征Y而不包含特征X,第一项权利要求包含X而不包含Y,可见权2没有包含权1的全部技术特征,不符合上述定义的第二条件;第二项权利要求附加技术特征是对机床的限定,但该机床已经不同于第一项权利要求的机床,限定出现错位,不符合上述定义的第三条件。因此,权2不构成权1的从属权利要求。
【例2】
本例的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LTE系统中的S1切换失败处理方法,该处理方法根据失败类型不同采用相应的处理措施。本例的一个从属权利要求(2)对上述独权中切换失败的原因进行了并列可选式列举,另一项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了上述从属权利要求(2),并对该从属权利要求中并列可选的部分切换失败原因进行了进一步限定。
评析:第二项权利要求包含多个并列可选的附加技术特征,每一个附加技术特征与第一项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结合均构成一个独立完整的技术方案;第三项权利要求引用第二项权利要求,即将上述所有可能的方案均加以引用,但在第三项权利要求中仅限定了部分技术方案,没有对所有的技术方案进行限定,这种“引而不限”的方式不符合从属权利要求定义的第三条。因此,第三项从属权利要求不是一项合格的从属权利要求。这里顺便指出:由于第三项权利要求对第二项权利要求的某些技术方案“引而不限”,使得第二项和第三项权利要求的某些技术方案实质相同,从而导致权利要求书出现“不简明”的缺陷。
根据上述定义能识别出大部分从属权利要求,但对于有些表面上的从属权利要求即使满足上述定义的全部条件,仍不能认定为真正的从属权利要求。出现这种悖论的原因在于上述定义存在漏洞。因此,在从属权利要求的判识过程中还可以采用以下叙述的主题识别法、逻辑识别法予以补充。
所谓主题识别法,指判别本权项与被引用权项的主题是否相同,如果相同,则是从属权利要求,否则,反之。这里的主题相同包括主题名称是否相同、主题与技术内容是否对应两个方面。前述从属权利要求的定义仅仅要求本权项与被引用权项的类型相同,即被引用权项为方法,本权项也只能为方法;被引用权项为产品,本权项也只能为产品。实际上,显而易见地,主题类型相同的权利要求表达的主题内涵未必相同。此外,在主题名称相同的情况下,还应当进一步判断附加技术特征是否与主题对应,即附加技术特征与被引用权项的技术方案结合后,其表达的范围是否还在原主题界定的范围之内。
【例3】
本例的独立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运动姿态数据的获取装置。本例的一项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包含所述装置的系统,该权利要求在上述装置权利要求基础上,增加了运动姿态数据的传输单元、处理单元以及处理结果呈现单元等技术特征。
评析:本例第11项权利要求引用了第7项权利要求,主题类型均为产品,包含了第7项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并对第7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进行了进一步限定,符合上述从属权利要求的定义。但是,第11项权利要求的主题与被引用项的主题明显不同,因此,第11项权利要求不能认定为从属权利要求。
【例4】
本例的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构建词典的方法,该方法包括三个步骤:从海量网页中抽取符合预定模式的外文词汇和中文词汇;根据中文词汇出现的频率确定外文词汇的中文释义;为外文和对应中文释义建立索引。本例的一项从属权利要求(3)是: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建立索引之后,还包括:在接收到查询请求时,根据建立的索引查找查询词对应的译文。
评析:本例第三项权利要求引用了第一项权利要求,以上述从属权利要求的定义审视,均满足条件,而且,两项权项的主题名称也完全相同。但是,第三项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查询译文”与第一项权利要求组合后,其实质的主题已经变为如何查询词典,而非构建词典,该新的技术内容已经超出原主题表达的范围,因此,第三项权利要求仍然不能认定为从属权利要求。
所谓逻辑识别法,指判别本权项与被引用权项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准确,如果满足逻辑思维的程式,则是从属权利要求,否则,反之。
【例5】
本例的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网络安全设备的连接控制方法,该控制方法的一个技术特征是:若所述并发连接数大于所述第二预定值,则选择并释放一个连接,再创建新连接。本例的一项从属权利要求(2)描述为: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若所述并发连接数大于所述第二预定值,无可释放的连接,则丢弃所接收到的报文且不创建新连接。
评析:本例的第二项权利要求引用第一项权利要求,通过上述定义识别法和主题识别法,均可得出本项权利要求是一项合格的从属权利要求的结论。但是,根据第一项权利要求的记载,只要满足并发连接数大于第二预定值,均应当选择并释放一个连接,再创建新连接,而根据第二项权利要求的记载,在并发连接数大于第二预定值时,还有可能采取“丢弃接收到的报文且不创建新连接”的措施,显然,两项权利要求之间存在对立,由思维逻辑的排中律可知,两者不能同处于一个技术方案之中,违背了正常的逻辑关系。因此,第二项权利要求不能认定为从属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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