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共同开展的2011年度全国知识产权保护评选活动结果在北京揭晓。“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第3566158号“M-ZONE”商标异议复审案作出决定”入选10个重大案件,在该案中,集佳李春亚律师代理“M-ZONE”商标成功维权。
案情介绍:
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因第3566158号“M-ZONE”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2009)商标异字第04944号裁定,于2009年05月20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查明:
1、被异议商标是由申请人于2003年5月23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手提电话、电话、手机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第1987701)是由被申请人于2001年9月17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03年2月28日被商标局核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8类移动电话通讯、计算机终端通讯、电信通讯、信息传送、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电子信件、信息传输设备出租、电讯设备出租、调制解调器出租服务项目上;引证商标二(第3474094号“M-ZONE及图”商标)是由被申请人于2003年3月4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04年12月28日被商标局核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8类电视播放、信息放送、电话业务、电话通讯、移动电话通讯、计算机终端通讯、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电子邮件、电信信息、电子公告牌服务(通讯服务)项目上。
商标评审委认为: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表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上述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在第38类移动电话通讯等服务商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手提电话、电话、手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移动电话通讯等服务项目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密切相关,二者并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
裁定:
最终,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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