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9月1日起实施。
针对目前广西专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现实需要,与旧条例相比,重新修订后的《条例》除了保护之外,更侧重于专利的促进和管理。《条例》特别增设激励创造、推动创新成果的章节,除了要求相关部门拿出“真金白银”奖励发明人外,“自治区政府建立专利资助和奖励制度”等规定明确写入法规。
《条例》从专利项目扶持、设专利奖、提高报酬等5个方面规定了加大财政投入,激励发明创造的政策措施。《条例》规定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利预警机制,监测和通报重点区域、行业、产业和技术领域的国内外专利状况、发展趋势和竞争态势。
《条例》对经专利管理部门认定专利侵权、并如何处理停止侵权的6种方式进行细化和规范,便于执法人员操作。《条例》还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规定假冒专利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有违法所得的,由专利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还明确了展会举办者的法律责任。明确展览会、展示会、推广会、交易会等会展的举办者,如果允许未提供相应证明文件的产品或者技术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名义参展的,由专利主管部门责令举办者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规定,若要组织标注专利标识的商品进入商场、超市等市场流通领域销售,应当向这些单位提供相关的专利有效证明,如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等。未提供的,相关单位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