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许多企业出于集团化、战略化的发展,采取合并、分立、注销等形式进行公司重组。而对于重组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可谓方方面面,商标法律关系的延续亦不容小觑。为此,笔者将从近期办理的一件商标案件入手,浅析商标驳回遭遇注销程序的尴尬局面。
【案件背景】
北京闼闼伟业门窗有限公司原本打算将名下的第6051113号“尼克及图”商标转让给北京闼闼同创工贸有限公司(即案件申请人)。但由于企业在注销环节没有考虑到商标转让的具体事宜,直接导致了企业主体资格在2011年6月灭失后,商标遭遇未办理转让的尴尬。无奈,申请人只好于2011年10月25日提起了第10104368号“尼克及图”商标的申请注册。
2012年6月,申请人北京闼闼同创工贸有限公司接到了商标局发文号为ZC10104368BH1的《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该通知书明确提到:“申请人申请注册的第10104368号‘尼克及图’商标与北京闼闼伟业门窗有限公司在先核准注册的第6051113号‘尼克及图’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至此,申请人遇到了非常棘手的问题。如何解决第6051113号“尼克及图”商标对申请人申请注册的第10104368号“尼克及图”商标的权利阻碍呢?笔者最先想到的是提起《注册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但经过商标信息核实,第6051113号“尼克及图”商标核准注册的时间未满三年,也就意味着撤三的思路对于本案是完全行不通的。
此后,笔者又通过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喜出望外,定格在商标注销程序,试图解决本案面临的棘手问题。
【喜】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
注册商标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被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终止。
结合本文所述案件,北京闼闼伟业门窗有限公司在注销时没有办理任何商标移转手续,且至2012年6月,企业注销已经期满1年。这意味着任何人可以提起申请注销第6051113号“尼克及图”商标。申请人北京闼闼同创工贸有限公司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审时度势的提起了第6051113号“尼克及图”商标的注销程序。
【悲】
虽然申请人提起了《注册人终止注销商标申请》,但从目前笔者接触的类似商标案例中,还没有接到任何一起针对第三人提出商标注销申请的明确书面答复,告知申请注销的商标是否被核准注销。笔者查阅了《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找到明确的规定。
所以说,申请人北京闼闼同创工贸有限公司可能会面临商标注销程序没有下文的局面或者商标注销程序审理晚于第10104368号“尼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程序的审理,最终导致第10104368号“尼克及图”商标未予以初审公告而无效。
据此,极有可能出现的悲观结果是驳回商标无效,注销商标无下文,两败俱伤。
【结语】
通过以上案件实例,笔者得出如下建议:
1、注册人死亡/终止注销商标程序,官方能否给予足够的重视并规定或限定具体审查时效。尤其是针对第三人提起的商标注销申请应有区别的加快核实及审查,避免出校第三人提起的注销申请流于形式而没有起到实质性作用。
2、对于第三人提起的注册商标注销申请,能否考虑给予官方的通知文书,以确保第三人得知注销程序的最终结果,便于依据此结果规划自身的品牌策略。
3、对于合并、分立、注销等重组的企业一定要重视商标权的转移及延续性,避免发生本案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遭遇的困境。
综上,商标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企业之间的争夺及商标的流转,作为商标主管部门应尽最大努力保护商标注册人商标专用权和尊重商标注册人的移转意愿,不能僵化的设置门槛,无形中阻碍权利的正常流通;而作为企业和公众自身,应增强品牌意识及加大对商标知识的学习,避免出现因疏忽导致权利救济的尴尬,置企业或个人于被动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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