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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 | 总第38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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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诉前调解有成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自2010年下半年开始实施诉前调解机制至今,在立案庭的支持与配合下,经过一年多的探索与实践,机制运行日趋成熟、合理,经过诉前调解调、撤案件数量逐渐增多。

  客观因素制约诉前调解

  2011年,经过诉前调解调解或撤诉的案件共计879件,占全庭全年审结案件2513件的35%,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随着诉前调解机制实施的不断深入,部分案件的原被告双方在参加诉前调解时,表达了他们不倾向调解的原因和顾虑,这些客观因素制约着诉前调解机制发挥更大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潜在诉讼数量多,被告赔偿压力大。在涉及视频网站、数据库等案件中,权利人往往通过起诉一案试探法院和被告当事人的态度,待一案达成和解后将披露后续大量同类型案件,要求按照前案数额打包和解,而当大批量案件集中起诉时,赔偿总额较高,将给被告带来较大的赔偿压力。因此,有经验的被告在此类案件中通常不倾向调解,避免出现被动局面。

  二是权利人利用诉讼恶意炒作,实现案件以外的目的。实践中发现有的权利人提起诉讼的目的不在于案件本身,而是企图引起社会的关注或实现其他目的,此时原告通常不愿意通过诉前调解结案。即使在被告提出的调解方案相当优厚时,权利人仍然坚持诉讼,希望通过司法程序实现自己炒作宣传的目的。

  三是新型案件无先例参考,调解方案难制定。某些新型案件因初次涉诉,尚未有生效判决可供遵循,双方在协商调解方案时,没有参考标准,因此对于对方提出的赔偿标准难以决定是否接受,曾出现过双方均有调解意愿但最终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此类案件中,法院在提调解建议时也相对谨慎。

  四是诉前调解期限短,协商时间不充分。由于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多为企业,涉及的赔偿金额也较高,需要双方代理人经过多次沟通后才能确定调解方案。诉前调解一般在立案审查阶段开展,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立案改革试点工作相关规定,立案审查应在45日内完成,但很多案件由于企业审批程序所花费周期较长而无法在期限内完成调解,继而转入诉讼程序。有的案件中,当事人双方表达出希望法院再给予一定宽限期限的愿望。

  出台对策缓解调解压力

  为进一步提高调解效率、缓解审判压力,海淀法院提出以下对策:

  一是预先估计案件数量,合理确定调解方案。为避免原告先提起一个诉讼“投石问路”的情况,对可能出现批量诉讼的案件,法官可询问原告案件总体数量,并要求原告提交案件清单,核实后将该情况及时告知被告,使双方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洽谈和解方案。如果和解款项涉及金额较大,建议双方考虑分期付款或其他付款方式灵活支付,实现既及时化解纠纷、又缓解被告资金压力的双重效果。

  二是充分开展释明工作,排除不当诉讼目的。在出现权利人被诱导起诉或利用诉讼恶意炒作等情况时,及时向双方当事人厘清法律关系,分析诉讼利弊,摆明法院立场,帮助当事人端正诉讼目的,并以先例判决为参考,从节约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的角度劝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及时定纷止争。

  三是新型案件及时裁判,为后续调解奠定基础。新型案件因无先例参考诉前调解未果后,应及时将案件转入审判程序,通过判决对新型案件定性定责,避免出现久调不判的情形。通过审判程序对新型案件进行充分研究,明确法律适用,当再遇到同类案件时,方可以生效判决为参考商定调解方案,提高调解效率和效果。

  四是引入第三方机构,合理调整双方预期。诉前调解中可以适当引入第三方机构(如互联网协会、计算机软件协会等)参与调解,借助第三方机构在行业中的独立性和影响力,配合法院开展调解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

  五是灵活处理诉前调解期限,规范性与灵活性相统一。诉前调解要以市高院规定的45天期限为基本原则,争取在该期限内达成和解。在双方和解协议的实质内容已达成一致,但形式要件如签字或盖章等手续尚未完成时,可以适当给双方当事人一周到两周的宽限时间,在双方和解协议签署完成时,督促原告及时办理调解或撤诉手续。